台湾国民年金保险法制度 与劳保年金草案内容要点问答集Q&A  繁体正体中文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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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容易混淆的名词:

劳退金: [劳工退休金] 的简称, 民国94年后, 有分劳退旧制劳退新制 , 劳退选用新制的话, 公司会采用相对提拨到退休账户 !

劳保金: [劳工保险金] 的简称, 民国98年开办劳保年金, 退休时的老年给付分成 劳保一次金 劳保年金 ,公司一般都会帮你投保,或是符合资格者自行加入职业公会投保.
 

[劳保] 60岁以上的劳保断保族, 记得去补领未领取旧年资!

能有很多60岁以上的已经退保断保劳工,当年曾经有劳保年资,可是却不符资格而未领劳保老年给付.
但在劳保年金上路(98.01.01)而同时修正过新条款后,就可以去补领!

但是,劳保局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们根本不会主动通知当事人,所以得自己去查!

家中若有60岁以上的老人家,
若是曾经有保过劳保,可是却因为不符合在职资格,而无法办理退休,
造成当年的劳保老年给付,连一毛钱都没有领到的话...

记得赶紧去查看看是否有劳保年资,把未领取的年资给领走!

因为劳保保险条例有一条: [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所以,拖太久的话,可能就没得领了...

PS.
之前,我在97年第二季的时候,还可以用电话语音直接查询是否有年资,
但是在第三季不知道哪个月份,突然被改成还得输入投保单位代号才让你查,
而这很明显的是故意的...(当然劳保局一定会说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啦...)
这样子要查老人家们的年资变得超级不方便的!

其它相关的新闻: (UDN新闻网)
http://m.udn.com/xhtml/emome/ViewEmomeArticle?type=news&cate=1&articleid=4667657&page=1&subno=1234567890
 

[劳保vs国保] 那个无厘头的国民(风险)年金保险广告

前阵子,国民年金又播放了一个超级无厘头,要笑掉别人大牙的宣传广告,
大概意思是, 一对夫妻开了一家早餐店,然后还说国民年金保障他们未来啥咪三小的老年生活...

我觉得好笑的是:
1. 这夫妻是自营作业, 完全符合投保劳工保险的资格,可自行加入职业工会,
明明就是投保 劳保福利比较好, 为何还要去投保国民年金呢?

2. 国民年金根本就不保证领回, 还有潜在的亏损超过80%以上本金的可能性存在. (劳保年金可是有保证领回!)
到现在,这个国民(风险)年金,竟然还没有好好的对社会大众交代出国民年金的风险可怕之处,
也没有给出完整的 [国民年金投资风险预告书]给每位投保者签名具章来警示.


所以,那个超级牵强又不良示范的国民年金广告真是害人不浅啊!
国民年金广告整天只会宣传可以领多少,却不曾说明过可能会亏损的状况,
而且福利比劳保差,还捞过界捞到劳保的范围去,真的是太夸张了.

下雨天有帐篷不睡还偏偏要去睡长板凳淋雨;福利好的能保却不去保,偏偏要去保福利较差的.
假如夫妻俩的
钱太多,也不是这样子玩的...

只能说,这个世界真的是无厘头极了...
 

国民年金唯一的优点就是收入不高的人们,可以申请减少保费...

但是,有申请过的人应该都知道,
那个申请减少保费的程序复杂的要死,可以说是辟美申请中低收入户的麻烦程度,
而且还要每年提供数据,真的是超级不便民的...

也因此,明明还有很多人符合减少保费的资格,
却根本不知道或是觉得麻烦而没有去申请.

 

国民年金保险法 与劳保相关研究报告:
(我只是稍微看过国民年金法与劳保年金规则而已,假如我的看法有错误的话,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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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vs国保] (1): 国民(风险)年金保险所隐藏的陷阱:没有保证最低还本给付比例! (最高亏损可能高达80%?)

我刚刚在研究国民(风险)年金内容时,发现了国民(风险)年金的重大陷阱:没有保证最低还本给付比例!!
(那笔丧葬费8万多不列入考虑...)

目前劳保金可以在退休时或死亡时一次请领...
国民年金是采用活着时以年金制的方式慢慢给付(老年年金).保险人死了之后由第一顺位遗属领(遗属年金).
可是万一第一顺位遗属也没有活很久的话,那么国民年金就停止支付了!

保险人死亡以后除了给约8.64万元的丧葬费以外,
它不会再给一大笔钱给你的家人,
而是改用 遗属年金的方式 继续发给他们钱...

遗属年金,也就是家人们(必须依照请领顺序)可以继续领年金...(金额多少请参照遗属年金的公式...)

有老婆孩子的人,还算好,至少她们可以再多领几年...(但需符合遗属年金资格)
每多一人还可以多领25%,(最高多50%)
妻和子女数量为2 可多领25%,妻和子女数量为3以上 可多领50%,

老婆别出意外的话,至少还可以多领个一阵子,
万一,没有老婆孩子的人,遗属年金就会交给 父母亲去领,
重点是, 自己都死掉了,父母恐怕也领不了几年...

所以,我觉得,对没有成家的人,也就是单身的人, 这个国民年金是很不利的...


搞不好缴了好多钱,才刚要开始领就咯屁死了,
留给父母或祖父母领没多久也咯屁死的话,这笔年金就永远say goodbye了...(不会再接着发给顺位的继承人)

因为国民年金, 除了丧葬费8万多以外, 就没有其它保证最低给付金额规定,
搞不好自己在很不该死的时间点死掉, 且
第一顺位遗属失去领取资格的话, 反而会大亏本的...
所以,保这个并不是稳赚的...有可能会倒赔的...(劳保年金就有保证给付!)

而且糟糕的是,丧葬给付也并非保证给付,还需要一堆证明文件, 还不一定每个人都能领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89001/IssueID/20091226

因为本人死了就只会发一笔丧葬费,
虽然第一顺位遗属依照遗属年金规则可以开始领,
万一他们也死了或是失去资格的话,钱就都会消失啰...即使还没领到几万元也是一样.
第二顺位之后的遗属们也只能哭泣了...

尤其强烈建议单身的人,尽量不要去保国民年金...
国民年金比较适合本人可以活的久的,不然至少也要第一顺位遗属能活的久的...

(可能还是去加入职业工会保个劳保比较划算,至少不会大亏本...)

建议今后大家将[国民年金]正名为:[国民风险年金],
以了解到部分投保民众在某些意外情形下,可能造成巨额的亏损...?

------------
PS.
一. 遗属年金给付之顺序为何?
答:
1.配偶及子女。 2.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兄弟、姊妹。


二 . 遗属年金给付之遗属条件为何?
答:
被保险人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时,配偶与子女等相关家属可请领。
1. 配偶: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无谋生能力或(2)扶养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无谋生能力或③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
之月投保金额。

配偶: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2.子女(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
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3.年满55岁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4. 孙子女(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
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5.兄弟、姊妹(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55岁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
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三. 遗属年金给付之给付计算标准为何?
答:
1.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1.3%之月给付金额。
2.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按被保险人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
3.依前二项规定计算之年金金额不足3,000元,按3,000元发给。
4.同一顺序之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遗属年金给付标准25%,最多计至50%。

例:
1.参加国保30年,不幸身故,遗有配偶(符合条件),每月可领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领取国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时,不幸身故,遗有配偶(符合条件),每月可领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参加国保35年,不幸身故,遗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条件),每月可领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劳保vs国保] (2): 投保[国民年金]亏损可能高达80%以上,应该正名为: [国民风险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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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险(非投资型保险)在保户死了以后,有最低保证的寿险保障金额,
再怎么差也不会损失到原本投资进去的钱...
保户不管在怎样的时间点死掉,几乎都不会损害到原有的投资本金!

但是, 年金保险却没有保本,
[国民年金]投保后亏损却可能高达80%以上,可能应该得正名为: [国民风险年金],
官方应该出示[风险预告书]告知民众,并且要求投保民众同意后签写再投保!
(其它一般保险公司若有贩售可能有严重亏损的年金险, 也同样应该要求告知民众这个事实!)

由于国民年金是半强迫式的要求未纳保的民众加入,
所以,我觉得国民年金更有此必要,向社会大众说明这个投资是[不保证获利!]且[不保本!]的!

这和投资型储蓄险一样,必须先声明 [不保证获利],才算是尽到人道告知的义务!

假如国民年金隐瞒或不告知[不保证获利]这种情形,就半强迫的要求大家加保,
那我觉得这个国民年金可能和少部分卑鄙的保险业务员们有什么两样吗?

也就是说国民年金保险其实根本不够保险,
在保险人和第一顺位遗属都死的早的情形下,有可能严重损失到原有的投资金额,造成严重亏损!

所以,我觉得国民年金有这个义务,告知社会大众:[本金有可能会严重亏损] 这种情形发生!


社会大众们要投保这种风险性商品时,也要先仔细想好:
将来自己的第一顺位遗属应该是谁? 他是否能够领的够久? 他是否会失去资格?
是否能让投保的钱能够还本呢?

假如,不利的话,就建议赶紧培养简单技能, 去职业公会投保劳保年金会划算的很多!


范例:
缴了25年的国民年金,总共缴了515040元,结果刚领一个月(8986元)就死了,
结果第一顺位遗属(夫或妻)领到丧葬给付(86400元),接着领遗属年金也只领了一个月(4493元)就改嫁或是不符合请领资格或是死了...

这样子总共领到: 86400+8986+4493=99879元

在这种悲惨的状况下,结果是即使缴了51万,也总共只领到10万,
可是即使第二顺位的遗属(父母)还活着,第三顺位的祖父母或孙子女都还活者,也不能再请领了!

这种投资51万,最高亏损却可能达到41万的国民年金,难道不该对社会大众做出解释吗?

虽然国民年金好处在于政府会补助40%,保费自付60%而已,
但既然是半强迫式的要求无劳公保险民众纳保,也要声明这种亏损情形才是合理!


所以, [国民年金] 应该正名为 [国民风险年金] !

投保 [国民风险年金]时,也应该出示 [风险预告书] ,说明:[投资亏损可能高达80%以上]...
要求民众了解事实再签名!


补述:
大部分的投保民众应该先在意的是,投资进去的钱是否有保障最低还本金额,
至少要把投资进去的本金都能拿回来...(或是最少能拿回多少%的钱!)

也就是投资了51万进去国民风险年金之后,不管怎样也至少要能拿回 51万,
假如办不到的话,国民风险年金就应该出示 风险预告书 事先告知投保民众,
让民众了解到 国民风险年金 最高有亏损掉本金80%的可能的...
(投保51万,总还本却只有10万...)

而不是放任让媒体整天出来宣传: 投保几百元 将来可领几千元!
却不对部分民众将来可能发生的巨额损失事先做预告知会.

别用这种可能领很多的话题,来模糊掉会有少数比例的投保者会有严重亏本的情形.
这就是我对官方推行[国民风险年金的陷阱]的个人想法的全篇重点所在!
也是我建议正名为:[国民风险年金]的意义所在!


------------
PS.
2008年的金融风暴,连雷曼都被吹倒了,许多连动债的投资者都遭到巨额损失...

为何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会产生纠纷? 就是因为告知不够清楚...


假如, 政府不把国民年金改成保证领回制度, 却又让他假挂[保险]的名义,
卖这种保险给没有签结风险切结书,又不知情的投保者们而言, 这是有道德的事情吗?

或许政府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但是没有道德上的疑虑吗?

相信,
将来也会出现少许的人在国民年金遭受重大损失,我不知道该怎么说出遗憾,
买了保险却亏本了, 这对于保险这个名词本身就是一种污辱,
又不是买医疗险, 怎么可能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亏损呢?

卖保险的人应该善尽告知义务才是,不是吗? 政府现在有好好宣导过风险的存在吗?
只会拼命在电视广告说可以领多少多少, 对民众灌迷汤, 半点也不提到风险有多少,
这和 世纪骗局主角的 马多夫 的作法, 又有哪里不一样吗?
有德的政府, 就应该善尽告知义务! (我没说政府无德,请不要告我...)

难到将来在国民年金蒙受损失的国民,
也都没有签过风险预告切结书等文件的他们, 都不会向国家申请国赔吗?

让政府不要再蒙混下去了, 让他们坦白的说清楚, 让他们二选一:
一个选择是: 将[国民年金]改名为[国民风险年金]; 另一个选择是: 改制成保证领回制!

至于, 这么危险的国民年金,我就不奉陪了,
我沙盘推演过, 我万一倒霉的在65岁左右死掉, 遗属们恐怕也领不了多久,很可能会大亏损.

所以, 我已经去加入劳保年金行列了...劳保年金至少有保证领回制...

国民年金
尚未改制成保证领回制之前, 真的是很不保险,
大家请跟着我默念: 国民风险年金!

 
[劳保vs国保] (3): 死都要加入劳保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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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0月起,没有劳保和其它保险的民众,一率要纳入国民年金保险投保!

这时候完全没有投保的民众们,
就得精打计算,到底要加入劳保还是国民年金划算呢!
(投保劳保的方法请看下集...)

其实稍微算一算就知道,一定是劳保赢面较大!

因为国民年金保险有 N大缺点:
1. 要到65岁才能开始领!
2. 根本没有保证最低本金领回制度,可能亏损高达80%.
3. 遗属领年金的资格限制的认定超啰唆的.
4. 计算投保薪资只有17280元
5. ....其它懒得说了.


先排除掉那些已经在公司上班有公司帮投保的人们,
我们这时候得先说明,
个人自行投保劳保(职业工会)和国民年金保险,
两种同样是:我们自付60%,政府都是帮忙出40%的费用!

政府帮你投保出40%的钱,说穿了,不保的真的是白痴!
你去那里买商业保险,政府还会帮出40%的钱啊?

所以,你拼死拼活一定要加入劳保或国民年金保险就对了!
政府帮别人出40%的钱买劳保或国保的保险,
你却不加入,不让政府帮你出钱.
这对你而言,不就是亏损吗?


接下来就要研究了...为何 [劳保年金] 远胜过 [国民风险年金] 呢?
答案就在于: 43900元 和 17280元 ,这两种月投保薪资!

国民年金保险一直把投保民众当作17280元的投保薪资,
去精算出每年的保费,并且帮你出40%.
你只要负担60%,月缴674~1244元左右...(将来会慢慢调涨)

劳保不会永远以最低薪资评估,
个人有可能可以慢慢加薪,最高可到43900元的级距,
虽然政府同样要帮出40%,但相对的,这就得帮你出更多钱啰!

这就是劳保会远胜过国民年金保险的地方,
所以,不管将来劳保怎样改制,劳保年金怎样规划,劳保一定赢国保的啦!

劳保不仅福利好,可以领的早,也可以领的多,更加领的安全不怕亏本金!
所以,就算瞇着眼睛选,也是一定要选择劳保啦!


若是看到这里,一定会有不少人在内心产生了另个疑问.
各位台湾的穷人家们...你们的心声我听到了!

那些没固定工作,所以没有公司可以保劳保的人们,
千万不要这么快就开始吐嘈我,我知道你们要说什么了!

你们一定想说,想保劳保却不得其门而入,
哪还需要花时间了解劳保国保的二选一的差异啊!?

其实,
想投保劳保这门技术的独门秘诀,就在于:[职业工会]...

嘿嘿嘿...

(待续)
 
[劳保vs国保] (4): 职业工会是个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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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罩着的人大部分都有劳保,
扣除已经有劳保、农保、公教保、军保等保险的人, 没有保险25~65岁者, 就面临必须加入国民风险年金的窘境!

但是, 你依然可以想办法脱离国民风险年金没有保证领回的不保本魔咒,
这门技术的窍门, 就在于: 培养职业专长加入
职业工会!

请记住一个原则,
我不是要大家投机取巧的未从事该行业就加入职业工会!
这样子在发生事故理赔时,会衍生出不少问题!

我是要大家自行去学习简单且适合自己的职业技能, 再加入同属性的
职业工会!
-----------

有很多人没有公司投保,或是经常做几个月休几个月断断续续的,
其实为了自己的福利着想,都应该加入职业工会的!

其实,只要是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者,皆可参加职业工会!
由职业工会这边代为投保劳保和健保!

(1)
加入职业工会首先要注意的,
就是尽量要找出符合个人工作技能与收入来源相关的职业工会!因为这和职灾给付会有关联.

假如您四处打零工,无固定的雇主,
早上去派报,中午做熨烫服饰的成衣加工,
下午去顾便利商店,晚上开砂石车的话,
那么你可以挑选其中一种职业工会加入,
(已有固定聘雇关系的劳工,必须加入该公司劳保,不可加入职业工会!)

只是发生职灾的时候,虽然职灾给付可以比平常领的更多,
但是事故地点不是你加入的职业工会类别时,这时候就难以申请到职灾给付了.
(这个听说会修法改良的样子...?)

(2)
假如你想不到自己应该加入那种职业工会,
那么就想想你有什么技术,或是你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其实,要加入职业工会很简单,
会熨烫衣服,就可以加入成衣加工职业工会,
可以用手丢报纸或夹传单,就能加入派报职业工会,
会用网络架个购物车,就可以加入网拍职业工会,
懂得架设网站制作网页,就可以加入网络技术职业工会...

(当然有些职业工会要有该技术的证照,例如:出租车,保险业...)

职业工会不会拒人于千里之外, 重点在于自己有没有心去找出适合的职业工会加入...

(3)
我平常也是不会去想怎么加入劳保这些问题的,
要不是国民年金保险法真的让我觉得很糟的话, 我也不会钻破头去想这些杂事的!

而事实上,加入职业工会比我想的还要简单,
培养简单专长顺便赚些零用金,
接着找寻适合自己的职业工会,
填个表,汇个钱, 邮寄照片和表格和汇款收据去职业工会,
几天之后他们收到处理一下,就立刻帮你办好加保的动作了!

事实上,我花最多的时间,是在网络上比较哪种职业工会适合我,
比较哪家工会月会费比较便宜,
查证该家职业工会是否真有登录在该县市的职业工会名单上...

因为我从来没亲自去过该家职业工会,
所以,为了确认目前的投保状况.
加保之后,再拨劳保语音服务电话 412-1111 转123
按2再按1 就会告知 最新的变动状况为: 加保成功
(目前似乎已变成需要增加输入 公会代号, 比较麻烦啰!)

当然,我还是有点不放心的,再去申请自然人凭证IC卡,
直接上 http://www.blia.gov.tw  劳保 查询网站, 可查询确认自己目前登录的职业工会全名.

也可以用自然人凭证IC卡查询健保加入状况:
https://eservice.nhitb.gov.tw/Personal1/System/Login.aspx

在职业工会加入健保成功之后,也记得有空时去原健保投保单位退保!

(4)
加入职业工会的投保薪资,
与前次劳保若中断一年内,可以原薪资计算.
若劳保中断超过一年,则由该公会最低薪资起算.
若可以提出薪资证明供查核通过者,则以实际薪资为准!

在职业工会投保,
原则上,
投保薪资每年可以调高15%以内,是不需要提供薪资证明的!

(5)
以原本健保划分在乡镇公所,月缴保费约659元.

加入职业工会后,
假如以目前某家职业工会18300投保薪资计算的话, 劳保费则为615元,健保费则变更为573元.
职业工会除了第一次入会需缴交1000~2000元不等的费用以外,
每月需要缴交的会费,约在150~600元不等!
(每月会费超过350元又没增加其它福利的话,就是太贵了...要谨慎考量!)

所以,选择职业工会除了首先要选择符合个人的职业类别与收入特性以外,
也要探听好每月会费是多少,(有的会费高一些,不过会增加投保团保福利)
假如会费太高,就建议要多考虑啰!


PS.
1. 劳保年金新制, 虽然
劳保费用将会逐年增加到某个程度,
但是,
所得替代率由1.3%调高到1.55%, 也代表将来可以领的更多.
比起不保本且只领最低级距的国民风险年金, 会好上许多!

2. 目前因为劳保年金的改制,只要满60~65岁退休,即使那时候正好无工作,也会自动给该给的钱!

在新版的劳保修订之后, 已经改成只要有劳保年资都可以去申请!

过去因为没有在职而被劳保局占了便宜的民众,
在98年起,年满60岁的话,
即使目前没有在职,依然可以去把之前的劳保年资应得款项给领提领出来!

3. 本来可能会拖个好久才会继续写的,
不过,想到政府开始在97年10月开办国民年金,半强迫无投保的民众加入,
不在这时候赶紧帮劳保年金美言几句的话,可能就来不及了...

而且, 劳保年金新制已经大幅提升给付金额,
保费调升虽是逐年上涨, 却没有这么快的一次涨到定位,
这几年投保劳保领年金, 依然算是超级划算的...

 
[劳保vs国保] (5): 因应新劳保年金所必知的赚钱法则!(Ver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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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开始谈的是[劳工保险金] 简称 [劳保金],
劳保老年年金分成: [劳保年金] 和 [劳保一次金]

这个和之前分为新旧制, 雇主相对提拨的那个[劳工退休金],简称[劳退金], 是不一样的!


劳保年金公式:
退休月领 = 平均月投保薪资 * 年资 * 所得替代率

当早期劳保退休,采行一次领完老年退休金的时候,
因为年资有一定的限制,
多数人的想法可能是做满30年年资,
大概在50岁左右,就直接领走45个月份的退休金!

现在的劳保年金制度,则不再有年资的限制了,
也就是说,投保直到60~65岁,有多少劳保年资就领多少月退钱!

若 六十个月平均薪资32000, 年资25年, 替代率 1.55%, (三读通过版本)
则将来可能月领 : 32000 * 25 * 1.55% = 12400 元

假如26岁就开始投保劳保的话,退休以最高薪资43900元的最高规格来看的话,
43900 * 40 * 1.55% = 27128 元
将来可是可以领到2.7万多月退呢!
(假如16岁就想办法加入职业工会的话,还可以争取到更多年资呢!)


假如你有看过,我前几篇谈过劳保和国保的好处,自然会知道,劳保是稳赚不赔的大利多!
没加入是你的亏损,加入了是你的福气!

而你也看过我谈过,加入职业工会的好处与便利的话,

那么,接下来就开始进入本篇的主题了!
因应劳保年金的出现,要如何从这边获取最大的利益呢!

答案就在于: 培养第二兼职技能!

提示有三个:
1. 劳保稳赚不赔,政府会帮忙出钱提拨退休月退金!
2. 劳保年金已无年资限制!
3. 职业工会可让暂时无正职工作的兼职工作者加入!

聪明的人们,看到我上述几样必要的条件,
其实就应该要懂得我接下来要说的是什么事啰!

所以,我就不说啰!


(本篇完)

以上献给聪明的孩子们看的!

--------

以下是给笨蛋的孩子们看的:

附录: 如何教会小孩子们如何在严苛的世界里存活下去!

(1) 严苛的世界:

小孩子16岁的时候,几乎是刚上高中的时候,
国外的部分小朋友或许已经可以架网站赚钱了,
台湾的小孩大概还停留在玩在线游戏让别人赚钱而已,
对这个世界的赚钱游戏规则的认知,根本是晚了一大步啊!

玩在线游戏和架网站的难度是差不多的,
重点不是他们学不会,而是没有人去教他们!
当老师的和父母都不会,孩子们当然也都不会!
说穿了,很多大人连自己都不懂了,又怎能教会孩子们生存的方法呢!
小孩子们是很会模防大人们的,
当大人们根本完全不会或不懂的状况下,小孩子自然无法无中生有出来!

理财知识也是生活必备的常识,
这时候,大人们有必要告知小孩子们,自己的退休金要自己存这个概念!

在这个人吃人,狗咬狗的世界里,
有钱人的家庭里,不少孩子们想尽办法要把老子们的钱给榨干出来,
再把他们丢到安养院去关起来!

而穷人家的情形,就不用我再赘述了,
说穿了,很多老人家只是家中的负担而已,而 [没钱的老人家] = [等死的垃圾]

有些人活得久带来的并不是生命的喜悦,而是无法早点解脱的感叹...
(不要觉得我很冷血,我只是讲话比较直而已...)

要过有点尊严的生活品质, 至少口袋里面要有一点马克马克(钱钱的意思),

而最容易最简单就能达基本要求的,说穿了,秘诀就在于: [劳保月退金] 啦!

你出一点钱,政府也必须跟着提拨一点钱,
凑一凑将来老了每个月就可有基本的生活费啰!
就算是将来货币贬值,睡公园也比其它游民多了一顶帐篷啊!


(2) 连5岁小鬼都能简单赚到的福利:

好啰!现在是免费大放送时间了!
我要告诉满16岁的笨蛋小鬼们和目前没有劳保或任何保障的阿呆们一个好消息!

即使你念完硕士博士,可能都不会有老师会像我这么亲切的提醒你!

这个对于非公家机关的在职者都非常重要,
尤其是经常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劳保的人们更是需要了解的!
听到的人,也赶紧去告诉那些目前没有劳保的人们...


[孩子们,去努力培养出第二个简单的工作技能吧!]

然后努力找出一个适合你的职业工会,
每当你被老板炒鱿鱼,或待业的时候,就靠这个第二职业回去该职业工会报到!

就是这么简单...这样子就可以尽量的累积到年资啰!


这个第二专长并不是要让你赚大钱用的,
讲白一点,这是为了要取得不中断或尽量更多更多的劳保年资所进行的策略!

孩子们,听好了,这是策略!
不是每个人都能待在肥滋滋的公家机关工作,一做就做到退休的,
所以,你需要一个策略让你保持 劳保年资最大化LV5 状态!


除了那些有钱到花不完或是已经全残躺在床上的人们之外,
若是只会一直在原地抱怨职业工会很难找,或是埋怨没技能加入的话,
我只能说,那你们永远只是注定拿不到好处的那群人!

眼巴巴的看着别人领得爽歪歪,自己难道不会想去多学习多了解吗?


我举个我5岁的例子好了,
我5岁的时候就会随着妈妈去成衣工厂[剪线屎],
只是拿着剪刀把衣服内过长的缝线给剪掉的简单工作而已!
(虽然我也经常直接把衣服剪出了一个小洞而不敢讲!)

我这样子拿剪刀乱剪的行为, 可能就符合可以加入 成衣加工职业工会的资格!
(可能啦...因为我不知道该工会实际加入资格为何...) (当然,要加入职业工会必须要16岁以上才行!)

或是在家的家庭主妇,偶而拿个几件衣服回家熨烫赚点小钱, 也可以顺便加入成衣熨烫职业工会吧...

拿几件衣服回家SOHO加工很简单吧!
但是,假如你连5岁小鬼能办到的事情都推托说做不到的话,
那么也只能注定一辈子要赚辛苦钱了!

或是教会16岁的孩子们,少玩一些在线游戏,
多架几个网站放网络广告赚一点钱, 或是研习网络技术, 或是去搞个网络拍卖,
这也是多了一种可加入职业工会的职业技能啊!


想要赚到容易赚的钱,想要退休后每个月领得比别人(尤其是只领国民风险年金那群家伙)更多的话,
就好好的去翻出所有职业工会的名册, 找出适合自己SOHO或兼差的第二职业技能吧!

找出自己的策略性兼职技能,加入符合属性的职业工会,
不仅我们可以累积到劳保年资,职业工会可以赚到每月会费,政府也可以降低失业率来美化数据!

你爽,他爽,大家爽! 这是个三爽策略!


请相信,像我这么好心的人不好找, 学校也只会教死书而不会教这种实用的技巧,
这世界上找不到几个会愿意这样子主动指点明路的人!

老是没劳保也没其它保障的孩子们,用心学着点吧!
You still have lots more to work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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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劳保局 核实审核会员加保资格 职业工会会员部分 (更新日期 2005/4/22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7528

工会之组织成员应依「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分业标准表」办理:

1. 未从事工作及非从事本业工作者应不具备会员资格,不得申报加保。
其中重病卧床者及住院中加保属未从事工作者,不得申报加保;
非本业工作成员则将因职灾事故认定产生争议,影响劳工权益。

对已加保之会员,亦应定期清查投保资格,凡已转业或没有实际从事工作之劳工,应予申报退保。

2. 并非所有具备会员资格者均可由工会申报加保,必须是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者始得由所属本业职业工会申报加保。
有一定雇主之劳工应以其受雇之单位为投保单位加保,不得由工会加保。

3. 未从事劳动或技艺工作或仅以部分劳动或技艺为手段,
终以买卖、销售为目的赚取差价获致利润之事业主,不得由职业工会加保。


PS.
职业工会为不合规定之人员办理参加保险手续,领取保险给付者,
劳保局会依法追还,并取消被保险人之资格。


PS. 以下仅为网络数据:
自营作业者:
凡未雇用有酬受雇人员帮同工作,并以各该技术赚取工资等类似收入维生者之自营作业者,得加入职业工会。

无一定雇主之劳工:
除前项规定外,系指「受雇从事该业为其本业,并以获取工资、薪津或其它以计件、计时、计程等类似收入维生者而言」。

(有一定雇主之劳工应以其受雇之单位为投保单位加保,不得由工会加保。)

(所谓无一定雇主,并不是指同时在好几家公司的意思,这和有很多雇主的意义不同!)

例如:
已经在某大学当讲师,也在外面补习班授课者,
在学校已经有聘雇关系了,所以只能加保学校的劳保,不可自行再到职业工会加保!
(将来也许会更动这个有争议的部份...)


 
[劳保vs国保] (6): 没劳保的人们,要睡长板凳(国民年金)或是睡帐篷(劳保年金),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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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的劳保年金三读通过之后,
所得替代率从 1.3%提高到 1.55%,几乎提升了20%的福利!
尽管一次就增加这么多福利, 不过劳保保费却不是立即调涨, 而是逐年慢慢增加.

可说是再度的正式加大了劳保年金和国民年金的差距!


假如, 公园里有两类型的流浪汉!

我会把 [领劳保年金的人们] 比喻成 [睡帐篷]的那一群;
而 [领国民年金的人们] 就如同于 [睡长板凳] 的那一群!
(公家机关的,甚至是有18%的那群人, 算是豪宅族...)

新劳保年金制度,绝对会造成国库重大失血,
劳保基金当然是不会倒,反正再从其它地方多抽些税就有钱补了,

只是, 这和油价冻涨一样, 终究玩得还是那一套老规矩: 全民买单!
政府的资源分配也永远不离那个基本原则: 挖东墙补西墙!

如今,
政府的措施(调高劳保所得替代率),
显然是打算把长板凳的木头长度多砍掉一些, 让原本睡长板凳的睡比较不舒服一些!
把这预算拿去多添购了一些枕头给睡帐篷的那群人, 让他们好睡一点!

那么,目前没劳保的人们,请选择吧...
您要睡长板凳(国民年金),还是睡帐篷(劳保年金)呢?

---

假如目前没有劳保的话,那么也千万不要去怨恨任何人,
因为有很大的机会可能是自己造成的...

因为对劳保制度的不了解, 因为对职业工会入门的不了解...
(因为不看我前几篇真诚讲解推荐的内容...)
所以,从97年10月起, 大部分人就被编入国民年金这个[长板凳族]!

也许有少部分的人,了解了我这一系列所要表达的意思,
而赶紧加入了职业工会这道门,勉强挤进了[帐篷族]的行列!


不管是,最高平均投保薪资不能到43900元,只能固定17280元,
或是,所得替代率 不能拿到1.55%, 只有1.3%.
都能稍微估算出两者今后未来的差别!

虽然在费率计算上, 劳保职业公会和国民年金, 都是自费60%, 政府帮出40%.
这也许造成30年后,
可能别人退休领20413元(劳保
制度至少帮出了其中的8165元),
你领6739元(国民年金制度只帮出了其中的2696元)...


没有劳保的人们, 除非真的很喜欢睡长板凳,
不然赶紧想办法每个月多存点钱,去加入[帐篷族]比较爽吧...


还是听不进去的话,也不要去怨恨政府,怨恨这个世界啦!

最后就送我这句形影不离的格言给[长板凳族们]参考,
将来睡长板凳的时候,也可以仰望着天空多复诵一下:
[因为要怨恨的人实在是太多了,所以只好怨天!]  by Liou

 

文末附录...

1.
劳保年金警语: 全民买单,债留子孙...
(这和消费券是同样的概念...)

明知劳保一定会更加亏损, 而且已经亏损了, 只差还没破产,
还故意加码大放送, 提高所得
替代率到1.55%, 真的是苦了下一世代的年轻人啊...

为这些烂帐买单付款的,都是未来的年轻人们!

现在这些老人家们, 为了选票就可以乱搞成这样吗?
唉~ 真的是做事不要做的太超过啦...

这不是强迫未来的年轻人们, 签订不平等条约吗?

爽到现在的老人,苦到将来背负国债的小鬼们...

2.
不过,再怎样搞, 应该也没军公教机关的退休金爽得那么夸张啦!
真要砍福利, 也得先从军公教单位那些肥滋滋到出油的先砍!

早期是因为公家机关薪水比外面民间的差,所以才给比较好的退休福利;
现在呢?
薪水已经比一般民众高很多了, 退休福利更是夸张的没话说...
公家机关俨然是钻石饭碗般的抢手了...

唉~ 真的看不下去了...
竟然要比较穷的全民们一起去买单,拿去贴补肥滋滋人们的油水...

当一般民间老百姓在2008年末,
裁员, 减薪, 休无薪假, 准备去睡公园的时候,
也只有公家机关和公营事业的人们, 还肥滋滋的领高薪, 高年终(年终超过4个月啊...),
真的是不知人间疾苦的一群人啊...

偏偏每个政府上级都没LP, 没人敢说出: [公家机关,公营事业, 明年一率减薪!] ,这种正义的公道话...

那些后来才说出应该要减发公营机关年终的人, 也真是太假了, 明知道钱早就都发出来了才假装正义...
放马后炮大家都会, 要有本事有担当者,就直接说出要那些肥缺们先减薪20%!
没胆当罪人? 不敢承担既得利益者们的抨击?   怕没选票? 担心下台? 那么...要你们何用啊!!!

反正, 这世界的真理就是 :肥者越肥,  瘦者跳海!
没钱的人也不要埋怨, 要怨就怨你家老子没有家产留给你, 要怨就怨你不是公营企业或公家机关的人...

3.
当然, 我也再次恭喜那些50~60岁准备要退休领劳保年金的人们,
所得替代率直接从1.3%变更为1.55%,领劳保年金立刻多领了19%.

而且就算是即将调涨劳保费用,也几乎都没涨到你们这一批, 真的是大赚特赚啊...

4.
年轻人们...假如没钱生小孩,就不要逞强啦!
未来诞生下来的新小朋友们, 穷的只会越来越穷!

假如你们没啥钱留给他们的话(一只500万), 就不要生下他们啦!
一个小鬼养到大学毕业至少也要花上300~400万元...

要生小孩?
建议你们先秤秤掂掂自己的斤两是否足够...
请先评估一下风险, 有没有能力将小孩子养到成人?

不要只为了一个传宗接代这种无聊的理由, 就害惨了小朋友们的一辈子...

将来工厂与产业外移后, 台湾需要的工人又会一直减少,
能力若没有比别人特别, 也没有家产可以撑场面,
要到外国去当台劳台佣, 和菲佣印
们同台竞争也是很辛苦的啦!

不然, 大人们自己只疯着想当人老爸老妈,
万一没钱又没抗压性, 遇到不景气又被老板裁员,
搞到全家负债被追杀到想跳海,那就真的不要怨天啦...一切都要怪自己没有风险概念!


 

 

一般商业保险理财投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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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强制险] 可以网络投保机车强制险的网站

这家网络投保 机车强制险 的网站还不错,
有折扣,保费便宜一些, 而且还可以网络刷卡!

** 华南产险商务网:
https://www.ecover.com.tw/ecovernew/


PS.
[强制责任保险] 是一定要保的, 没保险上路被抓到的话,可是会罚款的...

至于, [附加 驾驶人伤害险] 或 [第三人责任险],则不是必要的, 看个人需求了...

 
[囧] 保证保, 不一定保证赔!

保证保, 不一定保证赔!
保证承保, 不一定保证理赔!


留东留西,千万不要留一张有争议的保单!

xx网络灵骨塔, 了解为人父母的心声,推出[保证承保, 不一定保证理赔!]专案!
专为"设计" 50~75岁银发族,
不用体检,不问健康状况,生死不论,只要还留有一口气在,只要给钱,绝不拒保,
提早为未来的官司准备,是留给子女麻烦的最好礼物!

您...囧了吗?

 
[理财] 包子投资学之传统型储蓄保险篇

本篇由已故保险业务员亲自解说,
仅论述关于传统储蓄险之投资观点.
对于其它保险险种,希望大家还是要有基本的风险保障概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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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现在这种利率低的时代(或是利率爬升的时代),
千万不要买传统型储蓄险!


传统型的储蓄保险,属于一种 固定获利 且 超长期间的投资,
讲究的是适不适合你的投资手法 与 获利率多寡...


(1)关于投资期间:

假如你期满要立刻领回, 那表示投资期间是你领回这期间,
也许是6年.10年或20年!

假如你期满后要继续放在保险公司每年领回,
那就是等于先投资6~20年后, 投资再慢慢回收型!

假如你打算某一天解约掉或死掉才要领回,
那就是以解约当日回算是你的投资期间...
投资期可能是20~70年...

不管怎样,
因为是保险是长期投资, 所以必须确定自己是否有长期投资的准备!


(2)关于投资获利率:

保险除了保障功能之外,
终身储蓄险(终身寿险也算是)往往还存在着浓厚的利率观点,

保险和其它投资最大的不同是,
一开始早就把未来的投资获利都清楚的告知了!
缴多少?缴几年?
啥时领?怎么领?领多少?

也就是说, 它(传统型储蓄险)是完全固定获利率的东西,
买下去就已经决定未来了!


(3)关于何时投资才是划算的?

因为是固定的获利率, 所以买的时候,签约时所发布的利率决定了一切!

像现在银行利率奇低无比的时代(1.5%左右),
保险的所使用的基础利率也是在1.5%~2.7%而已,

老实讲, 要长期投资个10年.20年, 却只能拿到不到3%的获利率,
这样的投资根本是超级亏的!


储蓄保险真正该买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真正该买的期间,
就是在前几年(2001年吧!)银行利率6%.4%.3%...慢慢滚下来的时期...
也就是利率下滑期间才是传统储蓄险最精华的投资期!

那时候你买的终身储蓄保单,
铁定预定利率都在7%...6%...4%...以上的水准!

而且那些终身型储蓄的保单,
只要你不中断投资, 保险公司就要依约给付!
获利率早已固定, 保险公司也无法反悔!
这种保单能留一定要留,能存一定要存!


反观现在,
你买的储蓄险保单, 只能拥有2%~2.75%的投资获利,
真的是能不买就不要买,
买了以后,也要有认赔出场,拒绝继续投资的停损勇气!

总之,
假如您现在才刚要投资的话, 请避开 [传统终身储蓄保险]这个地雷!
(2001年那之前买的储蓄保险是宝啊,千万不要放手!)


 
[理财] 传统储蓄保险--保单预定利率&善用增加保额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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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些保险公司心机很重,他们都不通知你可以行使保额增加选择权!!!


假如有买保险保单的人,
有买到早期终身寿险或是终身储蓄寿险的人,
建议可以翻开保险条款来看看,
找关于该寿险的条款,

可以找到两样有用的信息,

(1)
一个是保单预定利率,
可以在[保险单红利的计算及给付]条款中找到.
(不过,不分红保单是不会有这项信息的!)

当初制定这份保单时, 保险公司是预定要给客户多少%的获利,
虽然说是预定利率, 但是这个也正是这份保单贵或便宜的衡量方式之一,

假如你买到的是6%或是7%以上那就恭喜了,
假如买到的是4%也还不错,

假如买到的是2.75%以下的,那我会建议再考虑看看是否要继续投资啰!


(2)
第二个有用的信息就是, 增加保额选择权

善用增加保额选择权 ,不一定每个保单都会有这个福利,寿险或储蓄险才可能会有这个功能!
你可以同样去翻看看保单条款中有没有[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

善用增加保额选择权
可以同样在保单条款中找到[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
(不一定每个保单都会有,寿险或储蓄险才可能会有这个功能!)

里面会提到怎样的状况下,可以依照当年年龄,再追加多少%保险金额!
也就是说, 你可以用非常便宜的价格再增购那张保单的投资!

一般而言, 终身寿险或是终身储蓄险比较会有这项功能,
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规矩都不完全一样,
不过, 应该是保单每满5年.结婚或生子, 都可以增加保额!

保单每满5周年怎么算?
就是保单生效日 假如是 90.8.8 好了, 那就是记的在 95.8.8 , 100.8.8 该天之前的一个月去提出申请!

结婚或生子下个保单年度, 怎么算?
保单生效日 假如是 90.8.8 好了, 结婚日期假如是 96.3.3 , 那就是 在96.8.8 之前一个月去提出申请!


所以假如你觉得那张保单的投资获利不错的话,
可以趁这个时候去加购,
尤其是刚结婚的新人, 通常双方的保单都可以再增加额度!


通常保险公司都会耍心机,
你缺钱欠缴就立刻记挂号信给你,
有保单增加选择的机会,都会故意装死不通知!


总之,保险公司并不会保证会通知你这件事,
所以,自己的权利要去保护,不然就会白白浪费啰!

 
[理财] 传统储蓄险和定存利率的报酬率都已经跌到历史低点了,还买吗?

这个就看个人喜好了...

现在(2009年4月),假如储蓄险(2%多)只拿来和定存(1%)比,当然会好很多...
但是不代表 将来银行利率回升时,也会比未来的定存好.

其实,这也不是重点!

重点是,现在所有的投资工具都是可以使用来增值的技术.
也就是储蓄险和定存都变成了只是一种选择项目,而非必要绝对的!

前阵子股市大跌, 我一直亏钱,我就很不爽,
我就把过去手上的储蓄险 保单利率 4~7%的全部解约掉,
以4~7%的预定利率, 已经可以打死目前市面上所有的固定利率储蓄险了(目前应该都在2.75%以下),

大家可以试着去思考,
当我解掉6% 或 7%储蓄险时, 以现在的利率2%而言是多么愚蠢的行为,
而寿险公司对我这种在金融海啸时才解约的疯狂行径是有多爽啊!
(2008年9月解约4%储蓄险保单, 2009年1月解约6%和其它6.75%储蓄险保单.)

但是,我觉得当时(2009年1月)股市的长期投资报酬率已经飙高到15%~20%了...
所以,我宁可牺牲稳定的6%以上报酬,改采有风险的20%的报酬.

这个就是投资的可选择性...投资是可以依照目前市况而改变战术的...


以我的想法, (现在是2009年4月中旬)
1. 目前储蓄险的确是能赢过定存,但是不一定能赢过股市,

2. 而且现在的储蓄险投资报酬率(2.75%以下),一定输给过去的储蓄险(至少4%以上),
要买储蓄险也要先找旧保单有保额增加选择权的去追加.

3. 以银行利率处于低档的情形下, 储蓄险也是相对处于历史低档, 这对于储蓄险这种长期投资产品明显不利.


所以, 我也是觉得没必要在这种低利率状态下,还紧抱着这种低报酬率的储蓄险不放啊!

至于会选择怎样的投资方式,这和个人的投资习惯与风险承受度有差,
有些人习惯低风险的投资,有些人则偏好高风险的...

总之, 各种投资工具得要适时的交互运用, 才能发挥它的好处!


PS.
传统型储蓄保险或是寿险,
最适合购买的时期是 利率逐渐下跌期间, 例如: 从之前 10%以上 慢慢跌到现在的1%这段期间...

当然最不适合买的期间,就是利率上扬期间...

所以,不要一窝疯的只想要买保险, 看清楚一下目前的利率, 稍微动动脑筋就知道该不该买了...

PS.
现在的许多老人家们被之前银行高利率10%以上的定存给宠坏了,只要有钱就只会放银行定存,
这在以前高利率时期的确是相当有效率的作法!

但是,现在银行利率跌到1%了, 还死抱着定存不放?

我只能说, 只靠1%的利息, 可能会被通膨给吃掉获利, 实质上可能反而变成负利率而不保本喔!

例如:
100万放银行,  一年可能只会多1%钱出来,
面包或白米涨价可能涨幅超过2%以上, 这样子钱的影响力在实际上反而就变薄了!

PS.
坚持要找低风险的投资的话, 某个那美克星球的T地区的股市里面也有啊,
听说T地区有一家叫做[种花奠信]的公司?
靠着过去国营时代长期霸占着T地区的电路,强占着不放这些电路和倚仗着过去爆高客源数
的优势, 几乎垄断该领域的市场?
T地区民众用着很贵的网络和电信费用也无法反抗?

所以, 该公司每年都赚钱, 根本想象不到它亏钱的样子啊! 而且以该公司的经济实力也不输某些保险公司和银行了呢!

只要买下这类型的股票之后,长期都不要卖出, 就完全不会感受到股价的波动, 然后只要每年等着领股票红利就好!
这样子不管怎么想,也都比低利率的定存和储蓄险 好上N倍啊!

 
[保险] 为何我以前常叫大家多买保险, 现在却老是要大家少买保险!

买保险基本的观念就是为了屏蔽风险...
也就是发生了 生老病死残等风险时, 能够藉由保险来帮你分担掉多少的负担!

通常买保险很难买到屏蔽100%,完全的保障!

因为通常买到完全保障的话, 要花很多钱,
通常买的起100%保障的人,经济能力也都很好, 根本也不需要用保险来风险屏蔽了, 这些人反而是为了投资才买保险!

普通人买保险的话, 当然是看预算而定,
经济能力好的人就多买一些, 经济力差的人就少买一些, 没经济能力的人就乖乖去死!

因为是有预算限制的购买保险,
所以 不是全部险种都能买到且买齐全的, 也就是只能挑一部分的范围来保障, 来抵御人生发生的风险!

这就好比你的防护罩是向前展开的,结果人生的风险却可能是从后方朝向你开枪的,
也好比你的防护罩是广范围防护的,却可能在比较薄弱的地方被打穿了,
嗯...说穿了...这就是人生啊...人生就像是战场, 你不知道风险(子弹or炮弹) 什么时候或是从哪边打来的...


既然预算有限,只好花在刀口,
依我看, 现在的(2007~2009年)医疗险和寿险和储蓄险(不管是定期或是终身), 都已经贵到历史上的超高点了...
过去几年(2000~2003年),我从事保险业, 会一直劝人购买保险,
但是眼看着保险价格不断的调涨, 连我自己都觉得贵到受不了而不想再卖了!


商业保险的种类大概有:
1. 寿险 : 举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甚至是储蓄险也都算是寿险...
2. 医疗险 : 定期医疗, 终身医疗, 防癌险, 失能保险都算是...
3. 意外型保险 : 意外险, 意外型(住院日额和门诊实支付)医疗险...总之必须是意外造成的才会理赔.
4. 投资用途保险 : 储蓄险,投资保险, 年金险, 某某连动型保险, 杂七杂八的...一部分的目的是为了投资.

以目前的局势来看, 建议买些 意外型的保险就够了!
意外型的保险有: 意外险和意外型医疗保险(含意外住院日额和门诊实支实付)...
若还有点预算的话, 看看自己小孩长大到成年还要几年, 买个定期寿险撑一下应负的责任额度吧!

很多人一定会想说,只有这样子的保险哪够啊!
(我只是想说, 对啊!当然是不够啊! 谁叫你们以前便宜的时候不买啊...现在贵到出血了,还买个屁啊!)

保险可不是任何时间都适合买的,
年轻的时候买比较划算, 保单预定利率高的时候买比较划算(因为那个时期的保单会比较便宜).
现在就是因为保单利率来到了史上的低点,保单也贵到几乎快是史上的高点了,才会要大家少买其它险种的...

这也就是, 为何我以前常叫大家多买保险, 现在却老是要大家少买保险的矛盾的原因所在!

---------
劳保: 这个超赚的, 当然要留...(不过,需要符合投保资格.)

团保: 通常比一般个人购买便宜, 可选择性的购买. (团保是藉由大量集体投保,有优惠一些.)

医疗保险:
现在很贵!不要买!
(真的要买可以买些"意外型医疗险",意外型医疗比较便宜,但是只针对意外发生才有理赔, 疾病不赔!
不过通常您的团保里面就有这些了,所以应该不需要了,要买可以加买团保里面的意外医疗!)

防癌保险: 现在很贵!不要买! (这也算是医疗险,因应癌症而产生的庞大负担所推出的产品.)

人寿保险:现在真的很贵!不要买!(真的不行的话,家中有小孩的话,买短年期型的撑到小孩子长大就好.)

储蓄保险: 现在买太贵了!也是千万不要买!

意外险: 建议可以买一些!(不过通常您的团保里面就有这些了,所以保障不足时,要买可以加买团保里面的意外险!)

旅游保险: 这算是意外险的简化版, 出国旅游时加码用的,有出国再买. 平常买些意外险就可以了.

投资型保险: 与其保险投资二合一, 不如自己买足额保险之后, 直接去买标的物投资(基金.股市.债券.外币)!
(因为近年来储蓄险越来越不划算, 客户们降低购买意愿, 才勉强推出这种投资型保单类型的产品,
不然, 以前保险公司卖传统型储蓄险就卖的吓吓叫了, 根本没必要推出投资型或连动型商品!)


微型保单: 2009年才推出的新概念保单,为了经济弱势者所设计的简易型保险,
通常会限制购买资格与额度.
算是有便宜一些,便宜多少不一定,算是穷人专用的入门型保单,穷人们可列入优先的购买考量...

-------------
附录:
我再举个例子, 当初N年前的终身医疗险的保单:

1. 某保险公司 的保单. 附约型, 25岁 的男子:
(1) 20年期的 终身 住院日额型医疗险附约:
购买1000元日额,实际上日额有多一半的出院疗养金, 所以其实住院日额应该算是1500元.
年缴 3400元...

(2) 而20年期的 终身 手术医疗险附约(20SIW) , 最高给付3万元:
年缴 650元...

2. 另家保险公司的保单. 主约型, 26岁的男子:
20年期终身医疗险:
(假若同样的保单,若是附约型会比较便宜, 若是主约型会贵一些)
(内含 住院日额每日 1500元, 手术最高给付9万元, 和 45万的重大疾病险, 和一些杂七杂八给付(特色是门诊手术也给付).
年缴 10845元...


大家可以随便抓一家, 现在有在营业的保险公司,
要他们打出 25~26岁, 男, 住院日额1500元的20年期终身医疗险, 看看年缴要多少...

至于, 储蓄险更不需要考虑和比较了, 大家可以随便去抓一些以前的分红保单,
就可以看到保障额度和领回, 和现在的储蓄险保单有何差异...
(早期保单条款里面,分红部份都会提到保单预定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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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我之前卖保险时期,最大的障碍是那些完全没有保险观念者;
现在反对再买昂贵的保险时,障碍却变成那些保险狂热死忠支持者.

后来才发现,某些保险死忠支持者(也可能是保险业务员),比保险拒绝接受者还可怕!
因为保险死忠支持者不管保费涨的多厉害,都会喊着口号,死命的支持到底!
保险公司也是靠着这群人才能够不断的赚钱下去...

当然,还是会偶而遇上一些疯子(可能是某些对保险死忠的人们或某些保险业务员们),
老是一直喜欢强调保险的重要性,强调到好像价格涨几倍都无所谓的境界...
那我对这群保险狂热死忠者们也只能说:[这么爱买保险就快去买啊!]
问题是:你有多少钱能买?又能买到啥保障啊?你主要目的到底是在帮自己保障,还是帮保险公司赚大钱啊?

若不是有钱人的话,就乖乖买个意外险,或是微型保单就好了...
现在(2009年)买的长年期保单,保障可能比从前消减很多了,可能根本不到别人之前买的一半吧...

长年期的契约(尤其是终身型),就代表对买方不利的因素也会长期存在,
若是价格过高,订定契约成立之后就得长年承受这种经济压力了...

便宜的保单的确是一种保障,但是昂贵的保单可是帮保险公司抬轿而已...

保单到底卖的太贵或是便宜,只要反过来去观察保险公司的获利就知道了,
只要你仔细去观察就会知道,保险公司这几年所卖出的保单利润可是超高的呢!
(保险公司过去高利率时期所卖出的保单,却反而可能变成他们的亏损重点...)
 

[理财] 劳退金新制旧制之多寡难易

前言:
以下所要谈的是劳退金,有分新制和旧制两种;
另外,存在劳保局的叫做劳保金,和劳退金不一样请不要弄混了!

劳退金: 公司相对提拨, 有分旧制与新制!
劳保金: 公司无条件提拨或是加入职业公会自行保险, 有分 劳保一次金 与 劳保年金!


对于一般劳工而言,旧制劳退金虽然比较多,
但是想领到却有点像是不可能的任务;
新制劳退金是领的到,只是领到的也只是象征性的,
也谈不上是能让人高兴的地步!

接着,就由我这个和劳退金根本搭不上边的局外人来谈谈吧!

你若问说,为何我要闲闲的没事想这些?
其实,我只是刚好要给我家那不会理财的笨姐姐建议,才顺便思考一下的。
在进入主题之前,得先明白要领到旧制劳退金的标准,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满60岁。
(2) 满55岁且在同公司服务满15年。
(3) 同公司连续服务满25年。


而我接下来所要讨论的,是大部分年轻人的状况,
也就是以第(3)种,工作满25年以上的标准来看的。
那么,让我们看看劳退金,大概领多少?真的领得到吗?


●旧制、新制劳退金,大概领多少?
这也是大家所关心的主要话题,这牵扯到一些杂七杂八的专业数据,其实大家都是用推测或试算的!
没人可以说的准的,所以我就顺便简单推来推去,算给你听看看!

假设:一名员工,连续在同家公司工作满25~30年,
他的薪资每年薪资成长率等于通货膨胀率,
而劳退基金的年度绩效也等于通货膨胀率。

那以旧制满25年可以领到40个月,相当于公司每月提拨 13.3%,
旧制满30年可以领到45个月,相当于公司每月提拨 12.5%;
所以,旧制用我的懒人算法,公司每月提拨率为: 12.5 ~ 13.3%

而新制则是固定为公司每月提拨: 6%,
所以说,就算是趴着看,都会知道,
旧制领的不仅仅是比新制多一些,而是真的多很多很多!

当然,我的假设与算法都太过于精简,有疏漏或错误的地方,也请大家多多包涵。
有兴趣的看倌,也可以提出来大家讨论一下。


●旧制、新制劳退金,真的领得到吗?

入手的困难度差多少?这难度,那要看是待在那一类型的公司了。

1. 公家机关:
那我先恭喜您喔!
基本上只有这种机构能超凡逸俗,不食人间烟火的!
劳退金一定会按规矩的帮你存提,不会乱动手脚的。
这类公司给员工的感觉是「有钱大家赚,谁也不能挡!」


2. 大型公司、老牌子公司、有诚信的公司:
基本上,你愿意乖乖做个25年,他们也真的会让你顺利领到。
不过,他们通常给你的起薪都不高,加薪也是不情不愿的。
因为将来的你,势必会成为他们的敌人!
今天若多帮你加薪,将来25年满退休时,劳退金得多给你40倍的差额,
若是满30年才退休,更得多给你45倍差额。
越是届退的员工,越是容易给公司一种威胁性的存在感。
这类公司给员工的感觉是「今日的战友,明日的敌人!」


3. 杂七杂八的一般中小企业:
劳退金? 那是啥!公司根本没有考虑过有这笔预算的支出啊!
正确说来,应该说是连老板都没去预想自己公司是否能存活超过10年!
万一不幸的,公司真的能营运多年而不坠,
即使你也愿意为公司卖命25年,他们也会想办法阻止你继续活跃下去的;
加重劳务、不加薪、减薪、资遣裁员、遇缺不补、强迫休假,无所不用其极,
想得到的办法一定都会用上,只为了不让你退休达阵成功!
这类公司给员工的感觉是「今天赏你吃一口饭已是恩德,何来劳退金之说?」



所以,旧制领取到劳退金的难度,端看个人工作意愿以及公司取向而定,现代人常常换工作,恐怕就更难看到这笔钱啰。

假如是选新制呢?那就是公司立刻会每月提拨6%到个人的劳退专户去,即使换公司也不会归零计算,只是,也得等你60岁时才让你领喔!


综合以上所述,就是要表达出:天有不测风云,事事不能两全其美。

旧制和新制劳退金,分别有其报酬率与风险存在,想挑战怎样的未来,就看自己如何去选择与判断了。


至于,该选旧制或新制这话题或是劳退金存在的真正意义,我可能又得扯上个三天两夜了。
还有更多该注意的地方,就留给大家去慢慢思考啰!

 

 


国民年金保险「所得未达一定标准」申请资格及应检附文件

http://www.hsichih.tpc.gov.tw/Files/Service/国民年金所得未达标准应备文件说明.doc

一、国民年金纳保对象:
(1)年满25岁至未满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农保,且未曾领取相关社会保险养老给付或军保退伍给付者。
(2)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制度实施前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但未满65岁者。
(3)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制度实施后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年资未超过15年者。
 
二、补助标准申请资格:(须符合国民年金纳保对象)
(1)家庭总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14,744元),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1倍(17,425元)。
 (2)家庭总收入分配全家人口,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未达2倍(19,658元),
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1.5倍(26,138元)。
 
※全家人口包含:1.配偶2.一亲等之直系血亲(父母、子女)3.同一户籍之其它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4.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三、应备文件:
1. 所得未达一定标准申请表
2. 申请人及代办人身分证、印章
3. 申请人「全家人口」最近一个月内全户户籍誊本
※户内应计人口死亡者请检附除户誊本
4. 全家人口综合所得税清单、税籍数据清单(需申请哪一年度数据请先与本课审核员电话联系2641-1111*124)
5. 其它应检附相关文件:(※请您依户内实际情形检附)
□护照影本、居留证、团聚证、工作证明:娶(嫁)外籍配偶者
□在监服刑证明:入狱服刑、因案羁押、依法拘禁者
□服役证明:在营服役者
□ 荣民就养证明
□ 退休俸或遗属抚恤金相关证明影本
□公费证明:在学领有公费者
□在学证明书或学生证影本(需有当学年度注册章): 国中以上学生
□失踪证明或协寻报案单影本: 失踪人口(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半年以上)
□薪资证明(16~65岁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依基本工资17,280元核算)
□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影本:身心障碍者
□法院申请受禁治产裁定书:受禁治产宣告者
□最近1个月内医院诊断证明书:重伤、重病达三个月以上致无法工作、妇女怀孕六个月以上至分娩二个月内无法工作者
(需为公立医院或评鉴合格之财团法人医院开立载明不宜或不能工作之证明)
□失业证明:失业者(领有失业给付由劳政单位开立之证明)


国民年金被保险人所得未达一定标准申请表 下载点:
http://www.hsichih.tpc.gov.tw/Files/Service/国民年金所得未达一定标准申请书.xls
 



台湾 劳保年金 参考资料 (最新版本请自行参阅劳保局官方网站)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2e9d40

=== 劳保年金月领金额计算方式 ===
月退金 = 平均月投保薪资 * 年资 * 所得替代率(1.55%)

平均月投保薪资: 加保期间最高投保薪资60个月的平均值,
年资: 按实际年资计算,并无上限,
所得替代率:目前规划是1.55%  (2008/07/17 三读通过版本,已从 1.3% 提升至 1.55% )

若 平均薪资32000, 年资25年, 替代率 1.55%,
则将来可能月领 : 32000 * 25 * 1.55% = 12400 元

劳保年金制度重点:
1. 所得替代率1.55%,并有展延年金:以一个工作30年的劳工为例,将可达到所得替代率46.5%,加上劳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合计超过70%,劳工生活更有保障。
2. 劳工有选择一次金或年金的权利: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劳工可以选择一次请领老年、失能给付或年金给付。
3. 领取老年或失能年金期间死亡,遗属可以领回一次金扣除已领年金总额之差额,且不受任何条件之限制,劳工既有权益完全不受影响;
    至于符合遗属年金请领条件者,得请领遗属年金。
4. 年金给付采「最高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对于中高龄再就业或妇女重返职场致所得降低之劳工有利。
5. 符合年金请领条件而延后请领者,每延后1年,年金金额增给4%;如果未达年金请领年龄而提前5年请领者,每提前1年,年金金额减给4%。
6. 保险费率7.5%至13%,施行第1年及第2年7.5%,其后每年调高0.5%至至10%,并自10%当年起,每2年调高0.5%至上限13%。

 

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

第二条 劳工保险之分类及其给付种类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险:分生育、伤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种给付。

二、职业灾害保险:分伤病、医疗、失能及死亡四种给付。

 

第十三条  本保险之保险费,依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及保险费率计算。

普通事故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七点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时,保险费率定为百分之七点五,施行后第三年调高百分之零点五,其后每年调高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十,并自百分之十当年起,每两年调高百分之零点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二十年保险给付时,不予调高。

职业灾害保险费率,分为行业别灾害费率及上、下班灾害费率二种,每三年调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送请立法院查照。

雇用员工达一定人数以上之投保单位,前项行业别灾害费率采实绩费率,按其前三年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总额占应缴职业灾害保险费总额之比率,由保险人依下列规定,每年计算调整之:

一、超过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适用行业之职业灾害保险费率之百分之五,并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为限。

二、低于百分之七十者,每减少百分之十,减收其适用行业之职业灾害保险费率之百分之五。

前项实绩费率实施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职业灾害保险之会计,保险人应单独办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于保险效力开始后停止前,发生保险事故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条例规定,请领保险给付。

以现金发给之保险给付,其金额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及给付标准计算。被保险人同时受雇于二个以上投保单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险给付之月投保薪资得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一级。但连续加保未满三十日者,不予合并计算。

前项平均月投保薪资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给付及老年一次金给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资:按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六十个月之月投保薪资予以平均计算;参加保险未满五年者,按其实际投保年资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但依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者,按其退保之当月起前三年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参加保险未满三年者,按其实际投保年资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二、其它现金给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资: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其以日为给付单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资除以三十计算。

第二项保险给付标准之计算,于保险年资未满一年者,依其实际加保月数按比例计算;未满三十日者,以一个月计算。

被保险人如为渔业生产劳动者或航空、航海员工或坑内工,除依本条例规定请领保险给付外,于渔业、航空、航海或坑内作业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踪时,自失踪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七十,给付失踪津贴;于每满三个月之期末给付一次,至生还之前一日或失踪满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决确定死亡时之前一日止。

被保险人失踪满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决确定死亡时,得依第六十四条规定,请领死亡给付。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伤病事故,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得请领同一伤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伤病给付、失能给付、死亡给付或职业灾害医疗给付。

 

第二十条之一 被保险人退保后,经诊断确定于保险有效期间罹患职业病者,得请领职业灾害保险失能给付。

前项得请领失能给付之对象、职业病种类、认定程序及给付金额计算等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一条 (删除)

 

第二十一条之一 (删除)

 

第三十八条  (删除)

 

第四十七条 (删除)

 

第五节  失能给付

第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遭遇普通伤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经治疗后,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疗效果,经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失能,并符合失能给付标准规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依规定之给付标准,请领失能补助费。

前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碍者,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得请领失能年金给付。其给付标准,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百分之一点五五;金额不足新台币四千元者,按新台币四千元发给。

前项被保险人具有国民年金保险年资者,得依各保险规定分别核计相关之年金给付,并由保险人合并发给,其所需经费由各保险分别支应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于符合第二项规定条件时,除依前二项规定请领年金给付外,亦得选择一次请领失能给付,经保险人核付后,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被保险人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经治疗后,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疗效果,经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失能,并符合失能给付标准规定发给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依规定之给付标准,增给百分之五十,请领失能补偿费。

前项被保险人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并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给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二十个月职业伤病失能补偿一次金。

 

第五十四条之一 前二条失能种类、状态、等级、给付额度、开具诊断书医疗机构层级及审核基准等事项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标准,应由中央主管机关建立职业辅导评量及个别化之专业评估机制,作为失能年金给付之依据。

前项职业辅导评量及个别化之专业评估机制,应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公布后五年施行。

 

第五十四条之二 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同时有符合下列条件之眷属时,每一人加发依第五十三条规定计算后金额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属补助,最多加计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应年满五十五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无谋生能力。

(二)扶养第三款规定之子女。

二、配偶应年满四十五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三、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六个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无谋生能力。

(三)二十五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前项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各款眷属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加给眷属补助应停止发给: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满五十五岁,且其扶养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项第三款所定请领条件。

(三)不符合第一项第二款所定请领条件。

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项第三款所定之请领条件。

三、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四、失踪。

前项第三款所称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观察勒戒、强制戒治、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处所执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剥夺或限制者。但执行保护管束、仅受通缉尚未到案、保外就医及假释中者,不包括在内。

 

第五十五条 被保险人之身体原已局部失能,再因伤病致身体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发生失能者,保险人应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给付标准计算发给失能给付。但合计不得超过第一等级之给付标准。

前项被保险人符合失能年金给付条件,并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保险人应按月发给失能年金给付金额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给付标准所计算之失能一次金给付金额之半数扣减完毕为止。

前二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请领失能给付者,保险人应按其加重后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给付标准计算发给失能给付。但合计不得超过第一等级之给付标准。

 

第五十六条 保险人于审核失能给付,认为有复检必要时,得另行指定医院或医师复检,其费用由保险基金负担。

被保险人领取失能年金给付后,保险人应至少每五年审核其失能程度。但经保险人认为无须审核者,不在此限。

保险人依前项规定审核领取失能年金给付者之失能程度,认为已减轻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请领条件时,应停止发给其失能年金给付,另发给失能一次金。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领取失能给付者,应由保险人径予退保。

 

第五十八条 年满六十岁有保险年资者,得依下列规定请领老年给付:

一、保险年资合计满十五年者,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二、保险年资合计未满十五年者,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于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除依前项规定请领老年给付外,亦得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经保险人核付后,不得变更:

一、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一年,年满六十岁或女性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二、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十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三、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退职者。

四、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年满五十岁退职者。

五、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依前二项规定请领老年给付者,应办理离职退保。

被保险人请领老年给付者,不受第三十条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老年给付之请领年龄,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岁,其后每二年提高一岁,以提高至六十五岁为限。

被保险人已领取老年给付者,不得再行参加劳工保险。

被保险人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十五年,年满五十五岁,并办理离职退保者,得请领老年年金给付,且不适用第五项及第五十八条之二规定。

第二项第五款及前项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十八条之一  老年年金给付,依下列方式择优发给:

一、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百分之零点七七五计算,并加计新台币三千元。

二、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百分之一点五五计算。

 

第五十八条之二 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五项所定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条件而延后请领者,于请领时应发给展延老年年金给付。每延后一年,依前条规定计算之给付金额增给百分之四,最多增给百分之二十。

被保险人保险年资满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五项所定请领年龄者,得提前五年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条规定计算之给付金额减给百分之四,最多减给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九条 依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或同条第二项规定一次请领老年给付者,其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一个月;其保险年资合计超过十五年者,超过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最高以四十五个月为限。

被保险人逾六十岁继续工作者,其逾六十岁以后之保险年资,最多以五年计,合并六十岁以前之一次请领老年给付,最高以五十个月为限。

 

第六十一条 (删除)

 

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时,除由支出殡葬费之人请领丧葬津贴外,遗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养之孙子女或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者, 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前项遗属请领遗属年金给付之条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条之二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满五十五岁,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者。

四、孙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条之二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规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条之二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规定情形

(二)年满五十五岁,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第一项被保险人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其遗属除得依前项规定请领年金给付外,亦得选择一次请领遗属津贴,不受前项条件之限制,经保险人核付后,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之一 被保险人退保,于领取失能年金给付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者,其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之遗属,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前项被保险人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其遗属除得依前项规定请领年金给付外,亦得选择一次请领失能给付或老年给付,扣除已领年金给付总额之差额,不受前条第二项条件之限制,经保险人核付后,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保险年资满十五年,并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各款所定之条件,于未领取老年给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之遗属,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前项被保险人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其遗属除得依前项规定请领年金给付外,亦得选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不受前条第二项条件之限制,经保险人核付后,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之二 前二条所定丧葬津贴、遗属年金及遗属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一、丧葬津贴: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五个月。但其遗属不符合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或遗属津贴条件,或无遗属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十个月。

二、遗属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条规定请领遗属年金者: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百分之一点五五计算。

(二)依前条规定请领遗属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后金额之半数发给。

三、遗属津贴:

(一)参加保险年资合计未满一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十个月。

(二)参加保险年资合计已满一年而未满二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二十个月。

(三)参加保险年资合计已满二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三十个月。

前项第二款之遗属年金给付金额不足新台币三千元者,按新台币三千元发给。

遗属年金给付于同一顺序之遗属有二人以上时,每多一人加发依第一项第二款及前项规定计算后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计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三条之三 遗属具有受领二个以上遗属年金给付之资格时,应择一请领。

本条例之丧葬津贴、遗属年金给付及遗属津贴,以一人请领为限。符合请领条件者有二人以上时,应共同具领,未共同具领或保险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请领,保险人应通知各申请人协议其中一人代表请领,未能协议者,丧葬津贴应以其中核计之最高给付金额,遗属津贴及遗属年金给付按总给付金额平均发给各申请人。

同一顺序遗属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请领遗属年金时,应发给遗属年金给付。但经共同协议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一次请领给付者,依其协议办理。

保险人依前二项规定发给遗属给付后,尚有未具名之其它当序遗属时,应由具领之遗属负责分与之。

 

第六十三条之四 领取遗属年金给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年金给付应停止发给: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满五十五岁,且其扶养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定请领条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所定请领条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于不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请领条件。

三、有第五十四条之二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职业灾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殡葬费之人依第六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请领丧葬津贴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遗属者,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及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十个月职业灾害死亡补偿一次金。

前项被保险人之遗属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一次请领遗属津贴者,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四十个月。

 

第六十五条 受领遗属年金给付及遗属津贴之顺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项当序受领遗属年金给付或遗属津贴者存在时,后顺序之遗属不得请领。

前项第一顺序之遗属全部不符合请领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同顺序遗属符合请领条件时,第二顺序之遗属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一、在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期间死亡。

二、行踪不明或于国外。

三、提出放弃请领书。

四、于符合请领条件起一年内未提出请领者。

前项遗属年金嗣第一顺序之遗属主张请领或再符合请领条件时,即停止发给,并由第一顺序之遗属请领;但已发放予第二顺位遗属之年金不得请求返还,第一顺序之遗属亦不予补发。

 

第八节  年金给付之申请及核发

第六十五条之一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请领年金给付条件者,应填具申请书及检附相关文件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前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经保险人审核符合请领规定者,其年金给付自申请之当月起,按月发给,至应停止发给之当月止。

遗属年金之受益人未于符合请领条件之当月提出申请者,其提出请领之日起前五年得领取之给付,由保险人依法追溯补给之。但已经其它受益人请领之部分,不适用之。

 

第六十五条之二 被保险人或其遗属请领年金给付时,保险人得予以查证,并得于查证期间停止发给,经查证符合给付条件者,应补发查证期间之给付,并依规定继续发给。

领取年金给付者不符合给付条件或死亡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检具相关文件数据,通知保险人,自事实发生之次月起停止发给年金给付。

领取年金给付者死亡,应发给之年金给付未及拨入其账户时,得由其法定继承人检附申请人死亡户籍誊本及法定继承人户籍誊本请领;法定继承人有二人以上时,得检附共同委任书及切结书,由其中一人请领。

领取年金给付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未依第二项规定通知保险人致溢领年金给付者,保险人应以书面命溢领人于三十日内缴还;保险人并得自汇发年金给付账户余额中追回溢领之年金给付。

 

第六十五条之三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请领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条件时,应择一请领失能、老年给付或遗属津贴。

 

第六十五条之四 本保险之年金给付金额,于中央主计机关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达正负百分之五时,即依该成长率调整之。

 

第六十五条之五  保险人或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为处理本保险业务所需之必要资料,得洽请相关机关提供之,各该机关不得拒绝。

保险人或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依规定所取得之资料,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确实办理信息安全稽核作业,其保有、处理及利用,并应遵循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之规定。

 

第七十四条之一 被保险人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发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险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未超过第三十条所定之时效者,得选择适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请领保险给付时之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之二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后,被保险人符合本保险及国民年金保险老年给付请领资格者,得向任一保险人同时请领,并由受请求之保险人按其各该保险之年资,依规定分别计算后合并发给;属他保险应负担之部分,由其保险人拨还。

前项被保险人于各该保险之年资,未达请领老年年金给付之年限条件,而并计他保险之年资后已符合者,亦得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失能或死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遗属同时符合国民年金保险给付条件时,仅得择一请领。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条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劳工保险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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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政府为何要开办劳保年金?
问2:劳保年金有那些?
问3:劳保老年年金与现在的老年给付有何不同?
问4:劳保老年年金与劳工退休金新制有何不同?可以同时领吗?
问5:劳保年金与国民年金有何不同?
问6:国民年金与劳工保险年金比较为何?
问7:97年10月1日以后才领劳保老年给付,是不是就不能参加国民年金?
问8:劳工领取老年给付后,再受雇工作并参加劳保职灾保险,是否可以参加国民年金?
问9:劳工保险年金通过,对劳工有何影响?
问10:劳保年金施行后,劳工是不是只能领年金?可不可以选择一次请领?
问11:年金施行后第1次参加劳保者,有选择一次请领现制失能、老年或遗属给付的权利吗?
问12:年金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如何计算?
问13:现制老年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如何计算?有改变吗?
问14:除年金给付、现制老年给付外,其它保险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如何计算?
问15:失能年金实施后,如何认定失能程度发给年金?
问16: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于符合失能年金条件时,得否选择现制一次金给付或年金给付?
问17:失能年金给付如何计算?
问18:劳工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如有眷属,其失能年金有无加发补助?
问19:因为职业灾害造成的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如何发给失能年金给付?
问20:如劳工发生失能事故,未达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程度,可以请领失能给付吗?
问21:请领老年年金给付需要符合那些条件?
问22:世界各国请领老年年金年龄逐渐延后,我国的老年年金请领年龄,是否也会延后?
问23:年金给付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可否选择现制老年一次金给付或年金给付,有无时效限制?
问24:年金施行前年资已满15年,但已经离职退保,年金施行后可以领老年年金吗?
问25:如果年资未满15年,还可以请领给付吗?
问26:老年年金如何计算?
问27:如果延后退休,可以领取更多的年金吗?
问28:如果在55岁就被迫失业,但是年资已满15年,我可以提早领年金吗?
问29:现行劳工年资满30年,就达老年给付上限45个月,未来老年年金给付有年资计算上限吗?
问30:有哪些遗属可以请领遗属年金给付?和现制有何不同?
问31:请领遗属年金的条件为何?
问32: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遗属可否选择现制遗属津贴,有无条件限制?
问33:年金给付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在领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其遗属有何请领权利?
问34:年金给付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在领取失能年金期间死亡,其遗属有何请领权利?
问35:遗属年金给付如何计算?
问36:如果是因为职业灾害死亡,遗属年金如何发给?
问37:当序遗属存在,惟其不符合请领条件或行踪不明未提出申请,或请领后死亡者,得否递延由后顺序之遗属请领?
问38:遗属年金实施后,是否还有丧葬津贴?
问39:年金给付如何发给?
问40:年金给付金额会随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吗?
问41:劳保年资未满15年失业后参加国民年金,劳保年资可以与国保年资合并,并请领年金吗?
问42:劳保年金施行后,劳保费率如何调整?
问43:劳保年金通过后,何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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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为何要开办劳保年金?

答:

1.现在的劳保一次金给付有通货膨胀而贬值或投资不当的风险

2.因应高龄化化社会,200765岁以上人口占10%,至2019年约占15%。

3.依据95年内政部统计资料,60岁以后平均余命约2296年劳保老年给付平均金额约107元,不足以保障劳工60岁以后长达20年以上的生活所需。

 

2:劳保年金有那些?

答:

劳保年金有3种,失能、老年及遗属年金。

 

3:劳保老年年金与现在的老年给付有何不同?.

答:

劳保老年年金就是每个月都可以领取金额的给付,活到老、领到老。现在的老年给付是一次发给。

 

4:劳保老年年金与劳工退休金新制有何不同?可以同时领吗?

答:

劳保老年年金是由劳工、雇主及政府共同缴纳保险费,等到劳工符合老年年金条件时,每个月都可以领取的给付;劳工退休金新制是雇主每个月提拨薪资6%到劳工的个人账户,劳工退休时也是每个月领取。劳保老年年金与劳工退休金可以同时领取。

 

5:劳保年金与国民年金有何不同?

答:

劳保年金是劳工有工作时参加劳保,在发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险事故时,劳工或其遗属可以每个月领取金额的给付;国民年金是为无工作者办理的保险,劳工失业时则参加国民年金。

 

6:国民年金与劳工保险年金比较为何?

1.劳保与国民年金比较:

1)劳保提供较多给付项目:劳保提供普通事故生育、伤病、失能、老年、死亡给付及职业灾害伤病、失能、死亡给付及医疗给付。国民年金仅有身心障碍、老年及遗属年金。

2)劳保为工作所得保障:现在劳保老年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较国民年金投保薪资17,280元为高,计算后给付金额亦较高。

2.分项比较

项目

国民年金

劳工保险年金

保险费率

6.5%至12%;第3年起每2年调高0.5%。

7.5%至13%;第1年及第2年为7.5%,第3年为8%,其后每年调整0.5%至10%,并自10%当年起每2年调高0.5%至13%。

投保薪资(金额)

固定投保金额:17,280

依其工作所得:

1.受雇劳工:第117,280元,第2243,900元。

2.职业工人:最低18,300元(现行第3级),上限43,900元。

保险费负担比例

被保险人60%,政府40%。

1.受雇劳工:

雇主:70

劳工:20

政府:10

2.职业工人:

劳工:60

政府:40

给付项目

身心障碍、老年及遗属年金

1.普通事故:生育、伤病、失能(年金及一次金)、老年(年金及一次金)及死亡(年金及一次金)给付。

2.职业灾害:伤病、失能(年金及一次金)、死亡(年金及一次金)及职业灾害医疗给付。

给付条件

1.身心障碍年金:重度以上失能,经评估为无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满65岁。

3.遗属年金:

1)加保期间死亡。

2)领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

1.失能年金: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满60岁,年资满15年。

3.遗属年金:

1)加保期间死亡。

2)领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

3)年资满15年,并符合现行老年给付条件,在未领取老年给付前死亡。

给付标准

每投保1年为1.3%,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余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1.每投保1年为1.55%,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余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2.失能年金另外加发配偶或子女眷属补助25%,最多加发50%。

展延年金

 

展延年金:每延后1年,增给4%,最多增给20%。

选择权

 

1.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被保险人或其遗属得于请领失能给付、老年给付或遗属给付时,选择请领现制一次金给付或年金给付。

2.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于领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者,遗属得选择失能或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领年金总额之差额。

3.比一比

老陈:国民年金开办前,劳工60岁,劳保年资30年,平均投保薪资32,000元,60岁领一次金,加国保5年,65岁请领国民年金。

老张:60岁不领劳保一次金,继续加劳保5年至65岁请领劳保年金。

老陈领劳保一次金+国民年金

老张领劳保年金

老张劳保年金每月可多领17,270

 

老张17年后劳保年金可多领

2083,080

 

劳保一次金:144万元

 

国保月领:3,562

17年:726,648

 

合计2166,648

 

 

月领:20,832

17年:4249,728


注:
1.国保年金:投保金额×年资×0.65%3,000元。

          2.劳保一次金:投保薪资×45个基数。

          3.劳保年金:投保薪资×年资×1.55%60岁以后请领者,每延后1年增给4%,最多增给20%

          4.65岁以后平均活17年。

 

797101日以后才领劳保老年给付,是不是就不能参加国民年金?(国民年金法第7条第1项第2

答:

97101日以后才领取老年给付的劳工,如果领的老年给付年资超过15年,就不能再参加国民年金,如果是在国民年金开办后15年内所领的老年给付年资没有超过15年,而且没有超过65岁,还是可以参加。

 

8:劳工领取老年给付后,再受雇工作并参加劳保职灾保险,是否可以参加国民年金?

答:

劳工虽然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并参加劳保职灾保险,目前内政部规划可以再参加国民年金,因此并不影响国民年金加保资格,不过,如果是属于开办后领取老年给付年资超过15年者,仍不能参加国民年金。

 

9:劳工保险年金通过,对劳工有何影响?

答:

可以比现制一次金提供劳工更多的保障:

1)年金保愈久领愈多,年资完全不浪费:与现制老年给付比较,老年年金并无年资及请领金额上限。

2)年金活愈久领愈多:年金平均领8年就超过一次金。

3)年金比一次金多领百万元。

4)加计展延老年年金:鼓励延后退休,加计展延老年年金,让乐于工作的劳工可累积更多的退休老本。

5)期待保障,年资不损失:劳工只要有保险年资,即使已经退保,未来如果达到新制老年给付的请领年龄,都可以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6)失能年金加发眷属补助:失能年金除保障失能劳工外,如果有配偶或子女,还可以加发眷属补助,完整照顾失能劳工家庭。

7)年金稳赚不赔:领取年金总额不足一次金金额就死亡者,遗属可以无条件领回差额。

8)年金随消费者物价指数成长率调整,不怕通货膨胀。

9)年金采最高60个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中高龄再就业劳工不怕薪资降低影响老年给付权益,提升就业意愿。

10)国保年资可与劳保合并计算:劳保年资未满15年的弱势劳工照样可以领年金。

2.案例

老王:劳工60岁退休,年资30年,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

一次金:投保薪资×45个基数;年金:投保薪资×年资×1.55%。

60岁以后平均活22年。

一次金

年金

144万元

1.月领:14,880

2.81个月:1443,360

3.22年:3928,320元。

4.年金领81个月就超过一次金。

5.年金可以比一次金多领2488,320元。

 

10:劳保年金施行后,劳工是不是只能领年金?可不可以选择一次请领?

答:

为考虑现在已加保劳工的权益,如果是在劳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劳工或其遗属都可以在请领失能、老年或遗属给付时,依现行规定选择一次请领或按年金规定请领年金给付

 

11:年金施行后第一次参加劳保者,有选择一次请领现制失能、老年或遗属给付的权利吗?

答:

年金施行后才第一次参加劳保者,只能请领劳保年金,没有可以选择一次请领现制失能、老年或遗属给付的权利。

 

12:年金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如何计算?(19条第3项第1

答:

年金给付以「最高60个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13:现制老年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如何计算?有改变吗?(19条第3项第1款但书

答:

现制老年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仍按退职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并未变更。

 

14:除年金给付、现制老年给付外,其它保险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如何计算?(19条第3项第2

答:

其它保险给付,例如生育给付、伤病、未达终身无工作能力之失能给付、遗属津贴、职业伤病补偿一次金等,均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15:失能年金实施后,如何认定失能程度发给年金?(第53条第2项及第54条之1

答:

失能年金系以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为保障对象,并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失能种类、状态、等级等事项之给付标准。

 

16: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于符合失能年金条件时,得否选择现制一次金给付或年金给付?(第53条第4

答:

为兼顾现有保险年资者之权益,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且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亦得选择现制一次金给付。

 

17:失能年金给付如何计算?(第53条第2项)

答:

平均月投保薪资×所得替代率(1.55%)×保险年资;不足4,000元,发给4,000元。

举例:林先生发生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失能事故,平均月投保薪资20,000,保险年资5

每月年金金额: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发给4,000元。

 

18:劳工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如有眷属,其失能年金有无加发补助?(54条之2

答:

请领失能年金的劳工,有下列眷属时,每1人加发25眷属补助,最多加发50

1.配偶:

1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未满55岁,无谋生能力或扶养第2款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

2.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成年;(2无谋生能力;(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

举例:林先生发生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失能事故,平均月投保薪资20,000,保险年资5年。有眷属2人。

每月年金金额: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发给4,000元。

有眷属2人,加发50%,4,000×(150)6,000

 

19:因为职业灾害造成的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如何发给失能年金给付?(54条第2

答:

因为职业灾害而导致终身无工作能力者,按普通事故年金标准发给外,另增给20个月职灾补偿一次金

 

20如劳工发生失能事故,未达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程度,可以请领失能给付吗?(53条第1

答:

如果失能程度未达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可以依现行规定一次请领失能给付。

 

21:请领老年年金给付需要符合那些条件?(58条第1项第2

答:

(一)年满60(二)保险年资合计15(三)离职退保。

 

22:世界各国请领老年年金年龄逐渐延后,我国的老年年金请领年龄,是否也会延后?(58条第5

答:

考虑我国国情、顾及现有劳工权益及将来人口老化情形,所以请领老年年金的年龄在施行9年内为60,从施行第10年起提高1岁为61,以后2年提高165

假设:劳保年金9811日起施行。

施行时间

请领年龄

98-106

60

107

61

108

61

109

62

110

62

111

63

112

63

113

64

114

64

115

65

 

23:年金给付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可否选择现制老年一次金给付或年金给付,有无时效限制?(58条第2项及第4

答:

年金给付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于符合现制老年给付条件后,申请老年给付时,得选择现制老年一次金给付或年金给付,并无时效限制

 

24:年金施行前年资已满15年,但已经离职退保,年金施行后可以领老年年金吗?

年金施行前保险年资皆予承认,所以劳工在年金施行后,达到请领年龄时,不需要再加保,即可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25:如果年资未满15年,还可以请领给付吗?(58条第1项第1

答:

如果劳工年资未满15年,在离职退保后达到请领年龄时,可以按其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发给1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的老年一次金。

 

26:老年年金如何计算?(58条之1

答:

老年年金之金额,依照下列2种方式计算后择优发给:

13,000元+平均月投保薪资×所得替代率(0.775%)×保险年资

2)平均月投保薪资×所得替代率(1.55%)×保险年资

举例:陈先生60岁退休时,保险年资35年,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

公式(1

公式(2

3,000元+32,000×0.775%×35=11,680

32,000×1.55%×35=17,360

择优发给:月领17,360

 

27:如果延后退休,可以领取更多的年金吗?(58条之21

答:

为了鼓励劳工延后退休,如果已经符合老年年金条件而延后请领者,有设计更优的展延年金,也就是每延后1年,年金金额增给4%,最多增给20%。

举例:陈先生60岁时保险年资30年,继续加保5年至65岁退职,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

32,000×1.55×35=17,360

加计展延年金5年:17,360×1+20%)=20,832

 

28:如果在55岁就被迫失业,但是年资已满15年,我可以提早领年金吗?(58条之22

答:

如果年资已经满15年,在未达年金请领年龄前就退保者,可以提前5年请领年金,每提前1年减给4%,最多减给20%。

举例:张小姐投保薪资32,000元,保险年资30年,55岁请领,减额年金32,000×30×1.55%×(1-20%)=11,904元。

 

29:现行劳工年资满30年,就达老年给付上限45个月,未来老年年金给付有年资计算上限吗?

答:

与现制老年给付上限45个基数比较,请领老年年金并无年资计算上限之限制,保愈久领愈多,年资完全不浪费。

 

30:有哪些遗属可以请领遗属年金给付?和现制有何不同?(63条第1项及第65

答:

请领遗属年金的对象及顺位与现制相同,顺序分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孙子女;(5)兄弟、姊妹

 

31:请领遗属年金的条件为何?(第63条第2项)

答:

1.配偶:

1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未满55岁,无谋生能力或扶养第2款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

2.子女、孙子女:

1未成年;(2无谋生能力;(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

3.父母、祖父母年满55,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4.兄弟姊妹:

1未成年;(2无谋生能力;(3)年满55岁,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32: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遗属可否选择现制遗属津贴,有无条件限制?(63条第3

答:

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遗属可以选择现制遗属津贴,无请领条件限制

 

33:年金给付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在领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其遗属有何请领权利?(63条之11项及第2

答:

1.遗属符合年金请领条件者,得选择请领遗属年金。

2.遗属得选择请领现制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领年金总额之差额无请领条件限制

 

34:年金给付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在领取失能年金期间死亡,其遗属有何请领权利?(63条之11项及第2

答:

1.遗属符合年金请领条件者,得选择请领遗属年金。

2.遗属得选择请领现制失能一次金扣除已领年金总额之差额无请领条件限制

 

35:遗属年金给付如何计算?(63条之2

答:

1.加保期间死亡:

1)平均月投保薪资×所得替代率(1.55 %×保险年资;不足3,000元,发给3,000元。

2)同一顺序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发50%

2.领取年金期间死亡:

1)按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不足3,000元,发给3,000元。

2)同一顺序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发50%

 

36:如果是因为职业灾害死亡,遗属年金如何发给?(64

答:

因为职业灾害而死亡者,按普通事故年金标准发给外,另增给10个月职灾补偿一次金

 

37:当序遗属存在,惟其不符合请领条件或行踪不明未提出申请,或请领后死亡者,得否递延由后顺序之遗属请领?(65条第2项及第3

答:

1.基于受领遗属年金及遗属津贴之顺位概念,如当序遗属存在尚未具请领资格或行踪不明未提出申请,仍应以当序遗属为优先适用对象。

2.惟考量我国国情及社会现况,特别规定如第1顺序之遗属尚不符合请领条件或行踪不明未提出申请,或请领后死亡者,得递延由第2顺序之父母请领

 

38:遗属年金实施后,是否还有丧葬津贴?(63条第1项及第63条之11项第1

答:

被保险人死亡时,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负责支出殡葬费的人5个月。但遗属不符合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或遗属津贴条件或无遗属者,一次发给负责支出殡葬费的人10个月

 

39:年金给付如何发给?(65条之12

答: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请领年金给付条件者,向劳保局提出申请者,应自申请之当月起,按月发给至应停止发给之当月止。

 

40:年金给付金额会随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吗?(65条之4

答:

年金金额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达5时,予以计算调整。

 

41:劳保年资未满15年失业后参加国民年金,劳保年资可以与国保年资合并,并请领年金吗?(74条之2

答:

如果劳工保险年资未满15年,但加计国保年资后满15,劳保部分的年资,可以依劳保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发给年金。

 

42:劳保年金施行后,劳保费率如何调整?(13条第2

答:

劳保年金施行后,劳保费率订为7.5%至13%,在施行第1年及第2年为7.5%,第3年起每年调高0.5%至10%,并自10%当年起每2年调高0.5%至13%,约19年时间调高至上限。

施行时间

费率

98

7.5%

99

7.5%

100

8%

101

8.5%

102

9%

103

9.5%

104

10%

105

10%

106

10.5%

107

10.5%

108

11%

109

11%

110

11.5%

111

11.5%

112

12%

113

12%

114

12.5%

115

12.5%

116

13%

注:扣除就业保险费率1%,实收6.5%至12

 

43:劳保年金通过后,何时实施?(79

答:

劳保年金定于9811施行

 




二.  台湾  国民年金制度内涵表(国民年金法保险制度草案内容实施要点)
http://sowf.moi.gov.tw/09/3/3d.htm#3d00

项目

纳保对象及保费

加保对象

1.年满25岁未满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且未曾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均强制纳保。

2.开办前除劳保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它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或开办后15年内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劳保年资未满15年,未满65岁,且未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者,亦应强制加保。

3.开办时年满15岁未满65岁之农保被保险人,均应强制参加国保,并自农保退保。

费率、保费

1. 第1年费率为6.5%,每2年调高0.5%至上限12%。

2. 月投保金额:以劳保投保薪资第一级(即基本工资)定之,目前为17,280元。第2年起,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达5%时,即依该成长率调整之。

3. 第1年保费1,123元(17,280元×6.5%),一般被保险人自付674元(60%),政府补助449元(40%)。

4. 低收入户政府全额补助、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政府补助55%至70%、身心障碍者政府补助55%至100%。

5. 采柔性强制加保制,未缴保费者不动用强制执行或罚则,惟未缴清保险费及利息者,不予支付保险给付。

6. 发生保险事故前1年期间,有保费未缴纳情形;或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者,均无法享有基本保障3,000元之优惠。

7. 配偶间,互负连带缴纳之义务。

老年年金给付

请领条件

1. 老年年金给付:年满65岁之被保险人或曾参加本保险者。

2.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开办时已年满65岁且现领取敬老津贴、老农津贴者,持续按月发给。(原领敬老津贴者仍维持排富条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编为公共设施用地,尚未征收者,或(2)属个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价值400万元为限)。

3. 原住民:年满55岁未满65岁原住民(维持排富条款),改依本法按月发给。

给付标准

1.老年年金给付:依下列两公式计算后,择优发给。
  (1)A=月投保金额(17,280元)×0.65%×投保年资+3,000元
  (2)B=月投保金额(17,280元)×1.3%×投保年资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选择A之计算方式:
  ①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②发生保险事故前1年期间,有保险费未缴纳情形。
  ③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④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但开办后15年内纳保之退休劳工,若仅领取劳工保险15年以下老年给付者,不在此限。

2.老年基本保证年金:3,000元(已具备领取老农津贴资格者,政府另发给3,000元差额金)。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

请领条件

1.身心障碍年金:加保期间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条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编为公共设施用地,尚未征收者,或(2)属个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价值400万元为限)。

给付标准

1.身心障碍年金:月投保金额(17,280元)×投保年资×1.3%(基本保障4,000元)。

2.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条款者)。

遗属年金给付

请领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时,配偶与子女等相关家属可请领。
        1.配偶: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无谋生能力或(2)扶养以下之子女者:(一)未成年或(二)无谋生能力或(三)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2.配偶: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3.子女(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4.年满55岁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5.孙子女(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6.兄弟、姊妹(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55岁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给付顺序

1.配偶及子女。  2.  3. 祖父母。  4. 孙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项所定当序受领遗属年金对象存在时,后顺序之遗属不得请领。当序遗属于请领后死亡或丧失请领条件时,亦同。

给付标准

1.被保险人于加保期间死亡:年资每满1年,按其月投保金额1.3%发给。即月投保金额(17,280元)×投保年资×1.3%(基本保障3,000元)。

2.被保险人于领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按被保险人原领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基本保障3,000元)。

◆同一顺序之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遗属年金给付标准之25%,最多计至50%。

丧葬给付

请领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

给付标准

依月投保金额一次发给5个月丧葬给付。
即月投保金额(17,280元)×5=86,400元。

财源筹措

财源

1.供国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余(截至96年5月累积344亿元)。
2.如有不足,则提高营业税征收率1%挹注(预估每年约有360亿元)。
3.必要时,由中央主管机关按年度编列预算支应。

 


台湾  国民年金法保险制度草案内容要点问答集Q&A
http://sowf.moi.gov.tw/09/3/3d.htm#3d00


壹、总则篇

问一:国民年金之主管机关为何?

答:在中央为中央社政主管机关(内政部);在地方: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县市为县市政府。

 

问二:国民年金之保险人为何?

答:国民年金委托劳工保险局办理,并为保险人。

 

问三:对于保险人(劳保局)核定不服时,是否有行政救济管道?

答: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对于保险人(劳保局)核定不服时,应于收到核定通知文件翌日起60日内,申请争议审议。

 

问四:国民年金何时开办?

答:自民国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贰、加保篇

问一:国民年金之实施对象为何?

答:1.25岁至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且未曾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
      2.开办前除劳保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它社会保险老年给付;或开办后15年内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劳保年资未满15年,未满65岁,且未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者。
      3.开办时年满15岁未满65岁之农保被保险人,并自农保退保。

 

问二:已参加农保者,是否应改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15岁未满65岁,且原本参加农保之农民应改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并自农保退保;但年满65岁以上之农保被保险人,仍继续参加农保。

 

问三:国民年金开办前,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者,可否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只要开办时其未满65岁,且未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即可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问四:国民年金开办后,才领取劳保老年给付者,可否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国民年金保险施行后15年内,如领取劳保老年给付之年资未达15年,且未领取其它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均可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问五:已参加劳保者,是否还要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已参加劳保者,无需再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问六:国民年金之保险效力为何?

答:国民年金保险之效力自符合加保资格之当日零时起算,至丧失加保资格之前一日24时停止;但被保险人死亡,则至其死亡之当日终止。

 

问七:国民年金之保险年资,可否并计?

答: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退保后再加保时,其之前的保险年资可以并计。

 

问八:外籍配偶可否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外籍配偶如年满25岁未满65岁,在国内设有户籍,未参加军、公教、劳保,且未曾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即可以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问九:从事摆地摊或打零工者,是否要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国民年金为我国社会安全网之一环,为使未正式进入职场的国民能享有保障,只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者,均都要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问十:小孩刚出生,可否帮他投保国民年金保险,让他老了以后可以多领一点年金?

答:国民年金保险系针对年满25岁未满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保等社会保险者,故年纪太小或太大,都不在本保险范围,且参加劳保或军公教人员保险者也不能投保。

 

问十一:失业者是否也要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失业者因没有军、公教、劳保保障,基本上系属于国民年金保险纳保对象。

 

问十二:现在63岁,有参加农保,就快可以领老农津贴了,是否可以不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答:国民年金保险实施后就不再发放敬老津贴及老农津贴,但只要依规定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并缴交保费,一般国民65岁起每月就可以领超过3,000元;至于农民改参加国保后,65岁起每月则可领超过6,000元,而且都领得比现在的敬老津贴及老农津贴多,但只要应投保国民年金保险而不投保者,到65岁就无法领到年金给付。

 

问十三:年满64岁农民,只需每月缴纳78元保费,年满65岁时,即可请领6,000元老农津贴,但开办国民年金后,还需缴纳8,088元(每月674元×12月),始得请领老年年金给付,对于现有农民有何诱因?

答:1.有缴纳保险费:
          国民年金开办时已年满64岁,再缴纳一年保费8,088元,于年满65岁时,每月即
          可请领老年年金给付6,112元,计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额17,280元×保险年资1年(国保1年)×0.65%+3,000元=3,112元
          差额金3,000元(年满38岁未满65岁之农民,参加国民年金后,年满65岁即可请
          领差额金每人每月3,000元)
          3,112元+3,000元=6,112元

         2.未缴纳保险费:
          国民年金开办时已年满64岁,惟其至65岁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时,均未缴纳保险费
          ,其仅能领取差额金3,000元,计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额17,280元×保险年资0年(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1.3%=
          0元
          差额金3,000元
          0元+3,000元=3,000元
          →经上开核算后,当然依规定缴纳国民年金保费对其较为有利。

 

参、保险费篇

问一:国民年金之保险费率为何?

答:国民年金保险费率,第1年为6.5%,第3年调高0.5%,以后每2年调高0.5%,最高上限至12%为止。

 

问二:国民年金之月投保金额为何?

答:国民年金开办第1年,以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即基本工资,目前为17,280元)为月投保金额;第2年起,当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累计成长率达5%时,即依该成长率调整月投保金额。

 

问三:国民年金之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国民年金保险费=月投保金额×保险费率,依此公式计算第1年保险费为1,123元(基本工资17,280元×费率6.5%)。

 

问四:国民年金被保险人负担之保险费为何?

答:国民年金被保险人自付60%(第1年为674元=1,123元×60%),政府补助40%(第1年为449元=1,123元×40%)。

 

问五: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负担之保险费为何?

答:1.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补助70%(786元);

2.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未达2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补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补助比率

民众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未达当年度最
低生活费1.5倍

 0

 直辖市:
 70%(786元)

 30%(337元)

 35%(393元)

 县市:35%(393元)

达当年度最低
生活费1.5倍,
未达2倍

 0

 直辖市:
 55%(618元)

 45%(505元)

 27.5%(309元)

 县市:27.5%(309元)

 

问六:低收入户者,是否需负担保险费?

答:低收入户者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其保险费,均由政府全额补助。

 

问七:身心障碍者,应负担之保险费为何?

答:极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碍者,由政府全额补助(1,123元);中度身心障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补助70%(786元);轻度身心障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补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补助比率

民众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重度以上

 100%(1,123元)

 0

 0

 中度

 70%(786元)

 0

 30%(337元)

 轻度

 27.5%(309元)

 27.5%(309元)

 45%(505元)

 

问八:保险费应如何缴纳?

答:1.国民年金不设投保单位。

      2.

      3.于次月底前劳保局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于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它保险
        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险人缴纳。

    例:97年10月1日开办,劳保局于同年12月底寄单通知被保险人缴纳同年10月及11月
          二个月份之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98年1月底前完成(10月-11月)缴费。

 

问九:被保险人可否预缴保险费?

答:被保险人得预缴1年保险费。

 

问十: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间所缴保险费,可否退还?

答: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间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但非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所溢缴或误缴的保险费,则可以退还。

 

问十一:被保险人如逾期未缴纳保险费,应如何处置?

答:国民年金保险之保险费收缴,采柔性强制方式处理,亦即不动用强制执行相关规定,亦不动用罚则,故如逾期未缴纳保险费期间,不会加征滞纳金,但须加征利息,其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应缴纳期限届满翌日起至完纳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准按日计算利息。

 

问十二:被保险人如无力缴纳保险费及利息,应如何处置?

答:被保险人如无力一次缴纳保险费及利息,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

 

问十三:家庭主妇本身没有收入来源,如何缴纳保险费?

答:国民年金保险之保险费及利息,于配偶间,互负连带缴纳之义务,即被保险人未依规定缴纳时,保险人(劳保局)将以书面限期命其配偶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处罚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锾,但无谋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问十四:一时找不到工作或家里贫穷者,国民年金的保费如何缴纳?

答:1.低收入户,其保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2.中低收入户等家庭收入较低者,只要负担30%或45%的保费。
      3.身心障碍者依障碍程度,可免缴保费或只要负担30%或45%的保费。
      4.

 

问十五:被保险人如未缴清保险费及利息,可否请领给付?

答:被保险人未缴清保险费及利息之前,暂时不予支付保险给付。

 

问十六:保险人暂时不予支付保险给付期间,其保险费是否仍计收?

答:保险费仍应计收。

 

问十七: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后,如有欠费情形,可否补缴?

答:逾期未缴纳之保险费,可以补缴10年期间内之保险费及利息,惟如欠费逾10年以上,仅得请求补缴最近10年以内之保险费及利息,并可并计保险年资,超过10年部分,不得请求补缴,保险年资亦不得并计。但因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致未缴纳者,仍得请求补缴及并计保险年资。
       例:国民年金开办时其年满47岁,迄年满65岁时,均未缴纳保险费,时间长达18年,如要补缴保险费,其仅能补缴最近10年(55岁至65岁)之保险费及利息,前8年(47岁至55岁)之保险费不得请求补缴,年资亦不并计。

 

问十八:应缴纳之保险费超过10年未缴,有何影响?

答:如果没钱缴纳保险费,10年内可以按邮局利息计息补缴,不影响年资计算。但超过10年,则不得请求补缴,保险年资亦无法并计。

 

问十九:不缴纳保险费会有何影响?

答:国民年金系采柔性强制,不缴纳保险费者不罚,但无法享有基本保障年金(3,000元或4,000元)之优惠。

 

问二十:国民年金开办时,各年龄层被保险人之自付保费、月领金额及费率等为何?

答:如下表。
 

基本工资:

17,280元

 

 

 

 

基本费率:

6.5%,每两年调高0.5%,至12%

 

 

 

 

每年所得替代率:

1.3%

 

 

 

 

 

 

 

 

 

 

 

单位:元

开办时
加保年龄

年资

自付保费
总计

月领金额

17年总计
领取金额

 

开办后
年数

费率

民众
月缴

64

1

8,088

3,112

634,848

1

6.50%

674

63

2

16,176

3,225

657,900

2

6.50%

674

62

3

24,888

3,337

680,748

3

7.00%

726

61

4

33,600

3,449

703,596

4

7.00%

726

60

5

42,936

3,562

726,648

5

7.50%

778

59

6

52,272

3,674

749,496

6

7.50%

778

58

7

62,220

3,786

772,344

7

8.00%

829

57

8

72,168

3,899

795,396

8

8.00%

829

56

9

82,740

4,011

818,244

9

8.50%

881

55

10

93,312

4,123

841,092

10

8.50%

881

54

11

104,508

4,236

864,144

11

9.00%

933

53

12

115,704

4,348

886,992

12

9.00%

933

52

13

127,524

4,460

909,840

13

9.50%

985

51

14

139,344

4,572

932,688

14

9.50%

985

50

15

151,788

4,685

955,740

15

10.00%

1,037

49

16

164,232

4,797

978,588

16

10.00%

1,037

48

17

177,300

4,909

1,001,436

17

10.50%

1,089

47

18

190,368

5,022

1,024,488

18

10.50%

1,089

46

19

204,048

5,134

1,047,336

19

11.00%

1,140

45

20

217,728

5,246

1,070,184

20

11.00%

1,140

44

21

232,032

5,359

1,093,236

21

11.50%

1,192

43

22

246,336

5,471

1,116,084

22

11.50%

1,192

42

23

261,264

5,583

1,138,932

23

12.00%

1,244

41

24

276,192

5,696

1,161,984

24

12.00%

1,244

40

25

291,120

5,808

1,184,832

25

12.00%

1,244

39

26

306,048

5,920

1,207,680

26

12.00%

1,244

38

27

320,976

6,065

1,237,260

27

12.00%

1,244

37

28

335,904

6,290

1,283,160

28

12.00%

1,244

36

29

350,832

6,515

1,329,060

29

12.00%

1,244

35

30

365,760

6,739

1,374,756

30

12.00%

1,244

34

31

380,688

6,964

1,420,656

31

12.00%

1,244

33

32

395,616

7,188

1,466,352

32

12.00%

1,244

32

33

410,544

7,413

1,512,252

33

12.00%

1,244

31

34

425,472

7,638

1,558,152

34

12.00%

1,244

30

35

440,400

7,862

1,603,848

35

12.00%

1,244

29

36

455,328

8,087

1,649,748

36

12.00%

1,244

28

37

470,256

8,312

1,695,648

37

12.00%

1,244

27

38

485,184

8,536

1,741,344

38

12.00%

1,244

26

39

500,112

8,761

1,787,244

39

12.00%

1,244

25

40

515,040

8,986

1,833,144

40

12.00%

1,244

˙开办时年龄39岁至64岁,给付计算公式依A式:

    A式=月投保金额×0.65%×保险年资+3000元

˙开办时年龄25岁至38岁,给付计算公式依B式:
    B式=月投保金额× 1.3%×保险年资
˙我国65岁国民平均余命约17年,爰以17年计算可领取年金总额
˙不考虑物价指数,以目前币值计算

 

肆、保险给付篇

问一:国民年金给付有几种?

答:国民年金给付计有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四种。

 

问二:国民年金保险给付请领规定为何?

答:被保险人非于保险效力开始后、停止或终止前,发生保险事故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不得请领保险给付。但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者,不在此限制内。

 

问三:请领年金给付后,年金给付金额会调整吗?

答:会,月投保金额调整时,年金给付金额之计算基础随同调整。

 

问四:同一种保险给付,可否因同一保险事故,重复请领?

答:不可以,因同一保险事故,不得重复请领保险给付。

 

问五: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国民年金保险二种以上年金给付条件时,可否同时请领?

答:被保险人如符合身心障碍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老年年金给付、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或遗属年金给付等二种以上给付条件时,仅得择一请领。

 

问六:保险人(劳保局)或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可否调阅被保险人与国民年金保险有关之文件?

答:保险人(劳保局)为审核保险给付或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为审议争议案件认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医疗机构提供与国民年金保险有关之文件,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医疗机构均不得拒绝。

 

问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领保险给付,如未依规定检具数据或证明文件,应如何处置?

答:保险人(劳保局)可限期令其补正。

 

问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领年金给付时,保险人得否加以查证?

答:被保险人或其遗属请领年金给付时,保险人得予以查证,并得于查证期间停止发给,经查证符合给付条件者,应补发查证期间之给付,并依规定继续发给。

 

问九:领取年金给付者若不符合给付条件或死亡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如何办理?若有溢领情形,保险人(劳保局)会如何处理?

答:1.领取年金给付者不符合给付条件或死亡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检具相关文件数据,通知保险人,自事实发生之次月起停止发给年金给付。
       2.领取年金给付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未依规定通知保险人致溢领年金给付者,保险人(劳保局)应以书面命溢领人于30日内缴还;保险人(劳保局)并得自汇发年金给付账户余额中追回溢领之年金给付。

 

问十:领取年金给付者死亡,应发给之年金给付未及拨入其账户时,应如何办理?

答:领取年金给付者死亡,应发给之年金给付未及拨入其账户时,得由其法定继承人检附申请人死亡户籍誊本及法定继承人户籍誊本请领之;法定继承人有2人以上时,得检附共同委任书及切结书,由其中1人请领。

 

问十一:被保险人可否申请减领保险给付?有无特别规定?

答: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减领保险给付(如为保留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资格等因素),但申请以1年1次为限,且减领保险给付之期间至少1年,一经申请减领,不得请求补发。

 

问十二: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可否核发保险给付?

答: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者,保险人不予核发任何保险给付,惟丧葬给付除外。

 

问十三:因故意犯罪行为,致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否核发保险给付?

答:被保险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为,致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予保险给付,但对于未涉案之当序受益人,仍应发给保险给付。

 

问十四:因战争变乱,致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否核发保险给付?

答:不予核发保险给付。

 

问十五:不具加保资格而参加国民年金时,应如何办理?

答:保险人应撤销该被保险人之资格,并退还所缴之保险费;其有领取保险给付者,保险人应以书面限期命其返还。

 

问十六:保险给付之请求权期限为何?

答: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问十七:国民年金法之相关给付权利,是否可作为扣押、让与、抵销或供担保标的?

答:领取国民年金相关给付之权利,不得作为扣押、让与、抵销或供担保之标的。但被保险人曾溢领或误领之给付,保险人得自其现金给付或发还之保险费中扣抵。

 

问十八:国民年金开办前,已年满65岁且已领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贴或6,000元老农津贴者,是否会因国民年金之开办受到影响?

答:国民年金实施后,敬老津贴、老农津贴都虽已整并入国民年金制度,但原已领取敬老津贴或老农津贴者,其原领取津贴之权益,仍受到保障,并不会受到影响。



伍、老年年金给付篇

问一:几岁才可领老年年金给付?

答:年满65岁。

 

问二:老年年金给付之给付项目有几种?

答:有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证年金二种。

 

问三:老年年金之给付金额如何计算?

答:1.年满65岁之被保险人或曾参加本保险者,得就下列A、B两种公式计算,择优请领:
           A式=月投保金额×0.65%×保险年资+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额×1.3%×保险年资

        2.惟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仅得以B式计给:
           (1)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2)发生保险事故前1年期间,有保险费未缴纳情形。
           (3)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4)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但开办前除劳保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它相关社
               会保险老年给付者;或开办后15年内领取劳保老年给付且劳保年资未达15年,且
               未领取其它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在此限。
               例:1.参加国保35年:
                          依A式计算:
                         每月可领: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元
                         依B式计算:
                         每月可领:17,280元×1.3%×35年=7,862元
                         →采B式发给,每月可领7,862元
                       2.参加国保11年:
                         依A式计算:
                         每月可领: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元
                         依B式计算:
                         每月可领:17,280元×1.3%×11年=2,471元
                         →若无上开不得选A式之情形;则可采A式发给,每月可领4,236元
                       3.国保开办时已年满57岁,参加国保8年:
                         依A式计算:
                         每月可领:3,000元+17,280元×0.65%×8年=3,899元
                         依B式计算:
                         每月可领:17,280元×1.3%×8年=1,797元
                         →若无上开不得选A式之情形;则可采A式发给,每月可领3,899元


问四:国民年金开办后15年内纳入本保险之退休劳工,于年满65岁时,应依A式或B式请领老年年金?

答:开办后15年内参加国民年金保险之退休劳工,原得以A式计给,惟如已领取劳保之老年「年金」给付,仅得依B式请领国保老年年金给付

 

问五:请领国保及劳保老年给付之单一窗口设计为何?

答:被保险人如符合国保及劳保老年给付请领资格时,得采单一窗口请领,即得向任一保险人同时请领,并由受理请求之保险人按其各该保险之年资,依规定分别计算后合并发给,并由他保险人拨还属他保险应负担之部分,以简化作业。

 

问六:老年年金给付如何发给?

答:老年年金给付系自年满65岁当月起按月发给,发给至被保险人死亡当月为止。

 

问七:请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者,于年满65岁时,于年满65岁时可否改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答:已请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者,不予退保并持续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年满65岁时,得改请领老年年金给付;其领取身心障碍年金前之保险年资得予并计,以保障其老年基本经济安全。

 

问八: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65岁之一般国民,请领老年基本保证年金之资格为何?

答: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65岁国民,在国内设有户籍,且于最近3年内每年居住超过183日,而无下列情形之一:
        1.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2.领取军人退休俸(终身生活补助费)、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月退休(职)金或
           一次退休(职、伍)金。但原住民领取一次退休(职、伍)金者,不在此限。
        3.领取社会福利津贴。
        4.税捐稽征机关核定之最近一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合计50万元以上。
        5.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500万元以上。
        6.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问九:请领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者,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如何计算?

答:土地之价值,以公告土地现值计算;房屋之价值,以评定标准价格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扣除: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编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财务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征收及补偿者。
        2.属个人所有且实际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合计得扣除额度以400万元为限。

 

问十: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65岁之老年农民,如何请领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答: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65岁之老年农民,已领取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或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改依国保请领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每月3,000元,并得请领差额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为止。
        1.
        2.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之农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于87年11月11日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
          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农民健康保险,且加保年资合计达6个月以上。
        3.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之渔会甲类会员,于87年11月11日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修正公布前
          已加入劳工保险之渔会甲类会员,且会员年资合计达6个月以上。
 

问十一:同一期间兼具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含3,000元差额金)及相关社会福利津贴之领取资格条件者,如何请领?

答:同一期间兼具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含3,000元差额金)及相关社会福利津贴之领取资格条件者,仅得择一申领之。

 

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篇
 

问一: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有几种?

答:有身心障碍年金及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二种。

 

问二:身心障碍年金之请领条件为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
       1.被保险人于国民年金保险期间遭受伤害或罹患疾病,经治疗终止,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
         疗效果,并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评鉴合格之医院诊断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
       2.被保险人于国民年金保险期间所患伤病经治疗一年以上尚未痊愈,如身心遗存重度以上障碍,并经合格
         医院诊断为永不能复原,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

 

问三:被保险人经诊断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如同时符合其它相关社会保险请领规定,可否同时请领身心障碍年金?

答:不可以,仅得择一请领。

 

问四:身心障碍年金之给付计算标准为何?

答:1.加保期间致重残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保险年资每满1年,按月投保金额发给1.3%之月给付金额。
      2.月给付金额未达基本保障额度(4,000元)者,如无下列情形条件者,得按月发给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为止:
          (1)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2)发生保险事故前1年期间,该期间之保险费有应缴纳而未缴纳情形。
          (3)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例:1.参加国保年资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10年=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核发基本保障年金4,000元
              2.参加国保年资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35年=7,862元
                  每月可领身心障碍年金7,862元
 

问五:被保险人请领身心障碍年金时,如以前具有劳保年资者,可否并计?

答:被保险人具有劳保年资者,申领时其劳保年资得以并计。
       例:参加国保20年后,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前曾参加劳保年资5年,得予并计。
              要国保原可领:17,280元×1.3%×20年=4,493元
              加计劳保年资后可领:17,280元×1.3%×25(20年+5年)=5,616元
              (5,616元-4,493元=1,123元,由劳保基金拨还。)
 

问六:请领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之条件为何?

答:1.加保前致重残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申领前3年内年居住国内超过183日,且无下列情形之一,得请领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4,000元: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碍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身心障碍年金或一次金。
         (2)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3)领取社会福利津贴。
         (4)税捐稽征机关核定之最近一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合计50万元以上。
         (5)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500万元以上。
         (6)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2.请领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者,于年满65岁之前,不得再请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但于年满65岁时,得改请领老年年金给付。
 

问七:保险人是否需定期查核身心障碍程度?

答:领取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者,除经审定无须查核者外,保险人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碍程度,必要时,并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碍诊断书证明。

 

问八:身心障碍诊断书证明,所需复检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国民年金保险基金负担。

 

问九:被保险人未依规定检附身心障碍相关文件时,是否核发年金给付?

答:未依规定检附身心障碍相关文件时,年金给付应暂时停止核发。

 

问十:申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期间,如障碍程度减轻,何时停止核发?

答:申领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后,障碍程度减轻至不符合请领身心障碍年金规定时,自合格医院出具之身心障碍诊断书所载身心障碍日期之次月起停止发给年金给付。

 

问十一:保险人(劳保局)审核身心障碍年金给付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或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为审议保险争议事项,认为有复检必要时,是否得另行指定医院或医师复检?其费用由谁负担?

答:保险人(劳保局)或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认为有复检必要时,得另行指定医院或医师复检,费用由国民年金保险之保险基金支付。

 

柒、丧葬给付篇
 

问一:丧葬给付之给付要件为何?

答:被保险人本人死亡时,得请领丧葬给付。

 

问二:丧葬给付之给付标准为何?

答:按月投保金额一次发给5个月丧葬给付。

 

问三:被保险人如65岁前不幸死亡,可请领何种保险给付?

答:被保险人死亡,除发给5个月丧葬给付外,若其留有遗属,并符合请领条件时,其遗属还可以请领至少每月3,000元遗属年金,以进一步保障其家人。

 

问四:丧葬给付发给对象为何?

答:由支出殡丧费之人领取之,并以1人请领为限。

 

问五:支出殡葬费之人有1人以上时,如何处理?

答:丧葬给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劳保局)应通知各申请人协议其中1人代表请领,未能协议者,保险人应平均发给各申请人。

 

捌、遗属年金给付篇

问一:遗属年金给付之请领条件为何?

答:被保险人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给付者死亡时,遗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遗属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问二:遗属年金给付之顺序为何?

答:1.配偶及子女。
      2.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兄弟、姊妹。
 

问三:遗属年金由第1顺位请领时,第2顺位可否再请领?

答:不可以,当序受领遗属年金对象存在时,后顺序之遗属不得再请领,且当序遗属于请领后死亡或丧失请领条件时,亦不得请领。
       例:遗属年金已由第1顺位配偶请领时,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领;另请领遗属年金之配偶如再婚(丧失请领
             条件)或死亡时,原所申领之遗属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当月起,不再核发遗属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妺
             亦不得再申领。
 

问四:遗属年金给付之给付计算标准为何?

答:1.被保险人死亡:
           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1.3%之月给付金额。
       2.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按被保险人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
       3.依前二项规定计算之年金金额不足3,000元,按3,000元发给。
       4.同一顺序之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遗属年金给付标准25%,最多计至50%。
           例:1.参加国保30年,不幸身故,遗有配偶(符合条件),每月可领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领取国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时,不幸身故,遗有配偶(符合条件),每月可领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参加国保35年,不幸身故,遗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条件),每月可领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问五:遗属年金给付之遗属条件为何?

答:被保险人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时,配偶与子女等相关家属可请领。
       1. 配偶: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无谋生能力或(2)扶养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无谋生能力或③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
                    之月投保金额。
       2.配偶: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3.子女(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6个月以上):(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
                                                                     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4.年满55岁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5. 孙子女(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
                                                       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6.兄弟、姊妹(应受被保险人扶养):(1)未成年或(2)无谋生能力或(3)55岁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过其领取
                                                             遗属年金时之月投保金额。


问六:遗属年金给付何时应停止发给?

答:1.配偶再婚。
      2.扶养子女之未满55岁配偶,于其子女不符合请领条件时。
      3.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于不符合请领条件时。
      4.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5.

 

玖、保险基金及经费篇

问一:国民年金保险基金之来源为何?

答:1.设立时中央政府一次拨入之款项。
      2.保险费收入。
      3.中央主管机关依法负担及中央政府责任准备款项。
      4.利息及罚锾收入。
      5.基金孳息及运用之收益。
      6.其它收入。


问二:国民年金之财源筹措方式为何?

答:1.首先以供国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余。
      2.如有不足,提高营业税征收率1%挹注。
      3.必要时,由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按年度编列预算支应。


问三:国民年金保险人事及行政管理之经费如何编列?由谁负担?

答:保险人(劳保局)为办理国民年金保险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经费,以当年度应收保险费总额3.5%为编列经费上限,且该经费系由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负担,而非由保险基金支付。

 

问四:国民年金保险基金,可否作其它用途使用?

答:国民年金之基金除国民年金法所定用途外,仅得投资运用,不得移作他用或处分。

 

问五:国民年金保险基金运用,由何单位办理?

答:国民年金保险基金之运用,由保险人(劳保局)运用,而保险人为使该基金之运用更为灵活,经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通过,保险人(劳保局)亦得委托金融机构办理。

 

问六:国民年金保险之财务,由谁负担责任?

答:国民年金保险之财务,由政府负最后支付责任。

 

拾、罚则篇
 

问一:不当领取保险给付之罚则为何?

答:以诈欺或其它不正当行为领取保险给付时,除应予追回外,并按其领取之保险给付处以2倍罚锾。

 

问二:应负连带缴纳义务之被保险人配偶,如未依规定缴纳保险费及利息,如何处理?

答:应负连带缴纳义务之被保险人配偶未依期限规定缴纳保险费及其利息,经保险人(劳保局)书面限期命其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罚锾,但无谋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问三:国民年金法所定之罚锾,由何机关处罚?

答:所定之罚锾,由保险人(劳保局)负责办理。

 

问四:流浪汉如没有加保也没有给予处罚,是否会造成民众参加国民年金之意愿低落?

答:国民年金是采取柔性强制投保,考量部分人士可能无力负担,逾期未缴纳保费者,不加征滞纳金,但仍须负担利息,且无力一次缴纳保费者,也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不加保没有罚则,只是不能享受国民年金的保障。


拾壹、附则篇
 

问一: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38岁未满65岁之农民,如何请领3,000元差额金?

答:国民年金开办时改参加国保为被保险人且年满38岁未满65岁农民,于年满65岁时,如仍为国保被保险人,且符合原老农津贴申领条件者,得向保险人(劳保局)请领差额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为止。

 

问二:国民年金开办时年满38岁未满65岁之渔民,如何请领3,000元差额金?

答:国民年金法开办时年满38岁未满65岁,且于87年11月11日老农津贴暂行条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劳保之渔会甲类会员,于年满65岁时,如为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之渔会甲类会员,且会员年资合计6个月以上,得向保险人(劳保局)请领差额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为止。

 

问三:国民年金开办后原住民原领之敬老津贴,是否受到影响?

答:1.暂时维持现制,年满55岁之原住民,如无下列情事者,得请领每月3,000元,至年满65岁前1个月为止。
          (1)现职军公教(职)及公、民营事业人员。
          (2)领取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月退休(职)金或军人退休俸(终身生活补助费)。
          (3)已领取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或荣民就养给付。
          (4)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5)税捐稽征机关核定之最近一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合计50万元以上。
          (6)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500万元以上。
          (7)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2.惟需配合原住民平均余命与全体国民平均余命差距之缩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请领年龄至65岁,其最低请领年龄之调高,由原民会每5年检讨1次。
 

 

 


 

国民年金保险所得未达一定标准Q&A:    内政部  中华民国978

Q1: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如果是家庭收入较低者,政府是否会提高补助国民年金保险费?补助标准为何?

答:被保险人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其补助标准可分为二类:

1、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补助70%786元)。

2、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未达2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补助55%618元)。如下表:

       

政府补助比率

民众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倍者

0

直辖市:

70%(786)

30%
(337
)

35%(393)

县市:35%(393)

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未达2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1.5倍者

0

直辖市:

55%(618)

45%
(505
)

27.5%(309)

县市:27.5%(309)

 

Q2:所得未达一定标准之最低生活费及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如何计算?或可从何处查询金额?

答:

(一)最低生活费,由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参照中央主计机关所公布当地区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60%定之。

(二)以97年为例,依行政院主计处公布(网址:http://www.stat.gov.tw/lp.asp)最近一年(95年)各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所计算出之最低生活费及平均消费支出如下:

         地区

项目

台北市

高雄市

台湾省

金门县

连江县

97年最低生活费

14,152

10,991

9,829

6,500

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

17,425

(三)另内政部网站(http://sowf.moi.gov.tw)亦会定期公布每年各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或径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Q3:为补助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审核基准为何?

答:以97年为例,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审核基准如下

地区

补助基准

台北市

高雄市

台湾省

金门县

连江县

97年最低生活费

14,152

10,991

9,829

6,500

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1倍(17,425),补助保费70

17,425

16,487

14,744

9,750

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未达2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1.5倍(26,137),补助保费55

17,425(不含)

26,137

16,487

21,982(不含)

14,744

19,658(不含)

9,750

13,000(不含)

注:97年台湾地区(含台北市、高雄市、台湾省)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为17,425元。
 

Q4:计算所得未达一定标准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答:除被保险人外,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3、同一户籍之其它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4、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计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台湾地区工作之非本国籍配偶或大陆地区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能力之已结婚直系血亲卑亲属。

3、应征集召集入营服兵役或替代役现役。

4、在学领有公费。

5、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依法拘禁。

6、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6个月以上。

 

Q5:「家庭总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答:

(一)家庭总收入系准用社会救助法第5条之1至第5条之3规定(如附件1办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动产及不动产之收益及(三)其它非属社会救助给付之收入【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认定】。

(二)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规定计算:

1、依全家人口当年度实际工作收入并提供薪资证明核算。无法提出薪资证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财税资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财税资料查无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资证明者,依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每人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核算(如附件2,实际适用情形,请径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3、未列入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者,依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公布之最近一次各业初任人员每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核算(如附件3,实际适用情形,请径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4、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依基本工资(目前为17,280元)核算。但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失业者,其失业期间得不计算工作收入,所领取之失业给付,仍应并入其它收入计算。

 

Q6:家庭总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系依基本工资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有工作能力,指16岁以上,未满65岁,而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岁以下仍在国内就读空中大学、高级中等以上进修学校、在职班、学分班、仅于夜间或假日上课、远距教学以外之学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碍致不能工作。

3、罹患严重伤、病,必须3个月以上之治疗或疗养致不能工作。

4、独自照顾特定身心障碍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养亲属,致不能工作。

5、独自扶养6岁以下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致不能工作。

6、妇女怀胎六个月以上至分娩后2个月内,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产宣告。


 

Q7:申请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资格认定,应检附哪些证明文件?

答:

(一)申请认定国民年金被保险人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资格,应提凭下列证明文件:

1、国民身分证影本

2、户口簿影本

3、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所得未达一定标准保费补助申请表

4全家人口各项收入及其它证明文件,说明如下:

1)有薪资收入或申报所得税者:检附薪资证明或税捐稽征机关开立之最近一年综合所得税申报资料等。

2)如有不得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外籍或大陆地区配偶:应检附居留证、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能力之已结婚直系血亲卑亲属:应检附载有结婚记事之户籍誊本及无谋能力之证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现役者,应检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现役之证明。

5)在学(指就读公立学校或经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私立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外国学历之学校,完成注册程序、取得学籍,且在校就学)并领有公费者:应检附在学及领有公费之证明。

6)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依法拘禁者:应检附在监、在押或拘禁之证明。

7)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6个月以上者:应检附报案请未寻获之证明。

(二)以上各项证明文件如为我国政府机关以外制作者,应经以下验证之程序:

1于国外制作者,如为外文应检附中文译本,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该中文译本如未经验证者,应由我国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

2、在香港或澳门制作者,应经行政院于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如为外文应检附中文译本办理验证)。该中文译本如未经验证者,应由我国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

3在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Q8申请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资格认定,应向哪一单位提出申请?如何得知是否核定补助保费?无法亲自办理时,可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答:

(一)认定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资格之受理机关可能情形有二:

1、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

2、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委任或委办乡(镇、市、区)公所办理。

故申请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资格认定,应向哪一单位提出,应视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授权情形而定【请径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受委任(办)所属机关或乡(镇、市)公所经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函复申请人,并主动定期将符合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之数据汇送劳保局,由劳保局依补助比率开立缴费通知单。申请人可核对缴费通知单与核定结果是否符合。

(三)被保险人无法亲自向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时,得填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Q9:经审查符合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如有户籍迁徙,是否应重新申请?

答:各级政府负担之保费,系依被保险人当月底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准。故申请符合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如户籍迁出至其它直辖市、县(市)区域时,应重新提出申请,惟如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迁徙时,得不用重新申请。

 

Q10经审查符合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户籍迁出原直辖市、县(市)后再迁回,或退保后再加保时,是否须重新申请?

答:无须重新申请。为简化申请程序,经审查符合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于核定之日起两年内,如因户籍迁徙或加、退保致资格变更者,户籍迁回原直辖市、县(市)或在加保时,于该直辖市、县(市)区域,得无庸重新申请。

 

Q11:经核定符合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是否须每年重新申请一次?

答:如补助资格未变更且户籍未迁离该直辖市、县(市)区域时,得免重新申请。惟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至少每2年定期办理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之资格认定清查,如发现资格不符者,应自次月起,停止补助保费。

Q12:经审核不符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资格者,如对补助比率不服,应向何机关提出诉愿?

答: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资格之审核,系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委任所属机关或乡镇市区公所办理,如对核定结果不服,可径向核定之机关(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委任所属机关或乡镇市区公所)提出诉愿,并由该核定机关函转上一级机关(内政部或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审理。
 

附件社会救助法第5条之1至第5条之3

5条之1

第四条第一项所称家庭总收入,指下列各款之总额: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依全家人口当年度实际工作收入并提供薪资证明核算。无法提出薪资证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财税资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财税资料查无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资证明者,依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每人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核算。

(三)未列入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报告各职类者,依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公布之最近一次各业初任人员每月平均经常性薪资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依基本工资核算。但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失业者,其失业期间得不计算工作收入,所领取之失业给付,仍应并入其它收入计算。

二、动产及不动产之收益。

三、其它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属社会救助给付之收入。

前项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计算,原住民应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公布之原住民就业状况调查报告,按一般民众主要工作所得与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结果未达基本工资者,依基本工

资核算。

第一项第三款收入,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之。

5条之2

下列土地,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动产计算:

一、未产生经济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产生经济效益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关系之既成道路。

三、未产生经济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国土保安用地、生态保护用地、古迹保存用地及坟墓用地。

四、祭祀公业解散后派下员由分割所得未产生经济效益之土地。

前项各款土地之认定标准,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定之。

5条之3

本法所称有工作能力,指十六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岁,而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岁以下仍在国内就读空中大学、高级中等以上进修学校、在职班、学分班、仅于夜间或假日上课、远距教学以外之学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碍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严重伤、病,必须三个月以上之治疗或疗养致不能工作。

四、独自照顾特定身心障碍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

受扶养亲属,致不能工作。

五、独自扶养六岁以下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致不能工作。

六、妇女怀胎六个月以上至分娩后二个月内,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产宣告。


 

附件 各业初任人员每月平均经常性薪资

95年各业受雇员工经常性薪资  单位:元

项目    

行业、职类

平均经常性薪资

工业及服务业

23,841

  专业人员

30,069

  技术员及助理专业人员

25,550

  事务工作人员

22,778

  服务工作人员及售货员

21,567

  技术工及机械设备操作工

22,655

  非技术工及体力工

19,238

工业

23,692

  专业人员

29,692

  技术员及助理专业人员

25,330

  事务工作人员

22,733

  服务工作人员及售货员

22,293

  技术工及机械设备操作工

22,389

  非技术工及体力工

19,303

服务业

24,132

  专业人员

30,755

  技术员及助理专业人员

25,974

  事务工作人员

22,850

  非技术工及体力工

19,029

  服务工作人员及售货员

20,807

  技术工及机械设备操作工

23,627

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网站(http://www.cla.gov.tw/cgi-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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