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民年金保險法制度 與勞保年金草案內容要點問答集Q&A  繁體正體中文  簡體中文
歡迎 自行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首頁   投資理財 保險 所得稅 銀行郵局網路ATM    金錢的信仰  金流論壇

國際網路金流中文註冊教學:  Skrill(Moneybookers)   OKPAY   Payza(Alertpay)


相關容易混淆的名詞:

勞退金: [勞工退休金] 的簡稱, 民國94年後, 有分勞退舊制勞退新制 , 勞退選用新制的話, 公司會採用相對提撥到退休帳戶 !

勞保金: [勞工保險金] 的簡稱, 民國98年開辦勞保年金, 退休時的老年給付分成 勞保一次金 勞保年金 ,公司一般都會幫你投保,或是符合資格者自行加入職業公會投保.
 

[勞保] 60歲以上的勞保斷保族, 記得去補領未領取舊年資!

能有很多60歲以上的已經退保斷保勞工,當年曾經有勞保年資,可是卻不符資格而未領勞保老年給付.
但在勞保年金上路(98.01.01)而同時修正過新條款後,就可以去補領!

但是,勞保局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根本不會主動通知當事人,所以得自己去查!

家中若有60歲以上的老人家,
若是曾經有保過勞保,可是卻因為不符合在職資格,而無法辦理退休,
造成當年的勞保老年給付,連一毛錢都沒有領到的話...

記得趕緊去查看看是否有勞保年資,把未領取的年資給領走!

因為勞保保險條例有一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拖太久的話,可能就沒得領了...

PS.
之前,我在97年第二季的時候,還可以用電話語音直接查詢是否有年資,
但是在第三季不知道哪個月份,突然被改成還得輸入投保單位代號才讓你查,
而這很明顯的是故意的...(當然勞保局一定會說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啦...)
這樣子要查老人家們的年資變得超級不方便的!

其他相關的新聞: (UDN新聞網)
http://m.udn.com/xhtml/emome/ViewEmomeArticle?type=news&cate=1&articleid=4667657&page=1&subno=1234567890
 

[勞保vs國保] 那個無厘頭的國民(風險)年金保險廣告

前陣子,國民年金又播放了一個超級無厘頭,要笑掉別人大牙的宣傳廣告,
大概意思是, 一對夫妻開了一家早餐店,然後還說國民年金保障他們未來啥咪三小的老年生活...

我覺得好笑的是:
1. 這夫妻是自營作業, 完全符合投保勞工保險的資格,可自行加入職業工會,
明明就是投保 勞保福利比較好, 為何還要去投保國民年金呢?

2. 國民年金根本就不保證領回, 還有潛在的虧損超過80%以上本金的可能性存在. (勞保年金可是有保證領回!)
到現在,這個國民(風險)年金,竟然還沒有好好的對社會大眾交代出國民年金的風險可怕之處,
也沒有給出完整的 [國民年金投資風險預告書]給每位投保者簽名具章來警示.


所以,那個超級牽強又不良示範的國民年金廣告真是害人不淺啊!
國民年金廣告整天只會宣傳可以領多少,卻不曾說明過可能會虧損的狀況,
而且福利比勞保差,還撈過界撈到勞保的範圍去,真的是太誇張了.

下雨天有帳篷不睡還偏偏要去睡長板凳淋雨;福利好的能保卻不去保,偏偏要去保福利較差的.
假如夫妻倆的
錢太多,也不是這樣子玩的...

只能說,這個世界真的是無厘頭極了...
 

國民年金唯一的優點就是收入不高的人們,可以申請減少保費...

但是,有申請過的人應該都知道,
那個申請減少保費的程序複雜的要死,可以說是闢美申請中低收入戶的麻煩程度,
而且還要每年提供資料,真的是超級不便民的...

也因此,明明還有很多人符合減少保費的資格,
卻根本不知道或是覺得麻煩而沒有去申請.

 

國民年金保險法 與勞保相關研究報告:
(我只是稍微看過國民年金法與勞保年金規則而已,假如我的看法有錯誤的話,還請見諒!)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勞保vs國保] (1): 國民(風險)年金保險所隱藏的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最高虧損可能高達80%?)

我剛剛在研究國民(風險)年金內容時,發現了國民(風險)年金的重大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那筆喪葬費8萬多不列入考慮...)

目前勞保金可以在退休時或死亡時一次請領...
國民年金是採用活著時以年金制的方式慢慢給付(老年年金).保險人死了之後由第一順位遺屬領(遺屬年金).
可是萬一第一順位遺屬也沒有活很久的話,那麼國民年金就停止支付了!

保險人死亡以後除了給約8.64萬元的喪葬費以外,
它不會再給一大筆錢給你的家人,
而是改用 遺屬年金的方式 繼續發給他們錢...

遺屬年金,也就是家人們(必須依照請領順序)可以繼續領年金...(金額多少請參照遺屬年金的公式...)

有老婆孩子的人,還算好,至少她們可以再多領幾年...(但需符合遺屬年金資格)
每多一人還可以多領25%,(最高多50%)
妻和子女數量為2 可多領25%,妻和子女數量為3以上 可多領50%,

老婆別出意外的話,至少還可以多領個一陣子,
萬一,沒有老婆孩子的人,遺屬年金就會交給 父母親去領,
重點是, 自己都死掉了,父母恐怕也領不了幾年...

所以,我覺得,對沒有成家的人,也就是單身的人, 這個國民年金是很不利的...


搞不好繳了好多錢,才剛要開始領就咯屁死了,
留給父母或祖父母領沒多久也咯屁死的話,這筆年金就永遠say goodbye了...(不會再接著發給順位的繼承人)

因為國民年金, 除了喪葬費8萬多以外, 就沒有其它保證最低給付金額規定,
搞不好自己在很不該死的時間點死掉, 且
第一順位遺屬失去領取資格的話, 反而會大虧本的...
所以,保這個並不是穩賺的...有可能會倒賠的...(勞保年金就有保證給付!)

而且糟糕的是,喪葬給付也並非保證給付,還需要一堆證明文件, 還不一定每個人都能領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89001/IssueID/20091226

因為本人死了就只會發一筆喪葬費,
雖然第一順位遺屬依照遺屬年金規則可以開始領,
萬一他們也死了或是失去資格的話,錢就都會消失囉...即使還沒領到幾萬元也是一樣.
第二順位之後的遺屬們也只能哭泣了...

尤其強烈建議單身的人,儘量不要去保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比較適合本人可以活的久的,不然至少也要第一順位遺屬能活的久的...

(可能還是去加入職業工會保個勞保比較划算,至少不會大虧本...)

建議今後大家將[國民年金]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
以了解到部分投保民眾在某些意外情形下,可能造成巨額的虧損...?

------------
PS.
一. 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二 . 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 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勞保vs國保] (2): 投保[國民年金]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儲蓄險(非投資型保險)在保戶死了以後,有最低保證的壽險保障金額,
再怎麼差也不會損失到原本投資進去的錢...
保戶不管在怎樣的時間點死掉,幾乎都不會損害到原有的投資本金!

但是, 年金保險卻沒有保本,
[國民年金]投保後虧損卻可能高達80%以上,可能應該得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官方應該出示[風險預告書]告知民眾,並且要求投保民眾同意後簽寫再投保!
(其它一般保險公司若有販售可能有嚴重虧損的年金險, 也同樣應該要求告知民眾這個事實!)

由於國民年金是半強迫式的要求未納保的民眾加入,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更有此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這個投資是[不保證獲利!]且[不保本!]的!

這和投資型儲蓄險一樣,必須先聲明 [不保證獲利],才算是盡到人道告知的義務!

假如國民年金隱瞞或不告知[不保證獲利]這種情形,就半強迫的要求大家加保,
那我覺得這個國民年金可能和少部分卑鄙的保險業務員們有什麼兩樣嗎?

也就是說國民年金保險其實根本不夠保險,
在保險人和第一順位遺屬都死的早的情形下,有可能嚴重損失到原有的投資金額,造成嚴重虧損!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有這個義務,告知社會大眾:[本金有可能會嚴重虧損] 這種情形發生!


社會大眾們要投保這種風險性商品時,也要先仔細想好:
將來自己的第一順位遺屬應該是誰? 他是否能夠領的夠久? 他是否會失去資格?
是否能讓投保的錢能夠還本呢?

假如,不利的話,就建議趕緊培養簡單技能, 去職業公會投保勞保年金會划算的很多!


範例:
繳了25年的國民年金,總共繳了515040元,結果剛領一個月(8986元)就死了,
結果第一順位遺屬(夫或妻)領到喪葬給付(86400元),接著領遺屬年金也只領了一個月(4493元)就改嫁或是不符合請領資格或是死了...

這樣子總共領到: 86400+8986+4493=99879元

在這種悲慘的狀況下,結果是即使繳了51萬,也總共只領到10萬,
可是即使第二順位的遺屬(父母)還活著,第三順位的祖父母或孫子女都還活者,也不能再請領了!

這種投資51萬,最高虧損卻可能達到41萬的國民年金,難道不該對社會大眾做出解釋嗎?

雖然國民年金好處在於政府會補助40%,保費自付60%而已,
但既然是半強迫式的要求無勞公保險民眾納保,也要聲明這種虧損情形才是合理!


所以, [國民年金] 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

投保 [國民風險年金]時,也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說明:[投資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
要求民眾了解事實再簽名!


補述:
大部分的投保民眾應該先在意的是,投資進去的錢是否有保障最低還本金額,
至少要把投資進去的本金都能拿回來...(或是最少能拿回多少%的錢!)

也就是投資了51萬進去國民風險年金之後,不管怎樣也至少要能拿回 51萬,
假如辦不到的話,國民風險年金就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事先告知投保民眾,
讓民眾了解到 國民風險年金 最高有虧損掉本金80%的可能的...
(投保51萬,總還本卻只有10萬...)

而不是放任讓媒體整天出來宣傳: 投保幾百元 將來可領幾千元!
卻不對部分民眾將來可能發生的巨額損失事先做預告知會.

別用這種可能領很多的話題,來模糊掉會有少數比例的投保者會有嚴重虧本的情形.
這就是我對官方推行[國民風險年金的陷阱]的個人想法的全篇重點所在!
也是我建議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的意義所在!


------------
PS.
2008年的金融風暴,連雷曼都被吹倒了,許多連動債的投資者都遭到巨額損失...

為何銀行和投資者之間會產生糾紛? 就是因為告知不夠清楚...


假如, 政府不把國民年金改成保證領回制度, 卻又讓他假掛[保險]的名義,
賣這種保險給沒有簽結風險切結書,又不知情的投保者們而言, 這是有道德的事情嗎?

或許政府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但是沒有道德上的疑慮嗎?

相信,
將來也會出現少許的人在國民年金遭受重大損失,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出遺憾,
買了保險卻虧本了, 這對於保險這個名詞本身就是一種污辱,
又不是買醫療險, 怎麼可能會發生這麼嚴重的虧損呢?

賣保險的人應該善盡告知義務才是,不是嗎? 政府現在有好好宣導過風險的存在嗎?
只會拼命在電視廣告說可以領多少多少, 對民眾灌迷湯, 半點也不提到風險有多少,
這和 世紀騙局主角的 馬多夫 的作法, 又有哪裡不一樣嗎?
有德的政府, 就應該善盡告知義務! (我沒說政府無德,請不要告我...)

難到將來在國民年金蒙受損失的國民,
也都沒有簽過風險預告切結書等文件的他們, 都不會向國家申請國賠嗎?

讓政府不要再矇混下去了, 讓他們坦白的說清楚, 讓他們二選一:
一個選擇是: 將[國民年金]改名為[國民風險年金]; 另一個選擇是: 改制成保證領回制!

至於, 這麼危險的國民年金,我就不奉陪了,
我沙盤推演過, 我萬一倒楣的在65歲左右死掉, 遺屬們恐怕也領不了多久,很可能會大虧損.

所以, 我已經去加入勞保年金行列了...勞保年金至少有保證領回制...

國民年金
尚未改制成保證領回制之前, 真的是很不保險,
大家請跟著我默唸: 國民風險年金!

 
[勞保vs國保] (3): 死都要加入勞保的好處...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從2008年10月起,沒有勞保和其它保險的民眾,一率要納入國民年金保險投保!

這時候完全沒有投保的民眾們,
就得精打計算,到底要加入勞保還是國民年金划算呢!
(投保勞保的方法請看下集...)

其實稍微算一算就知道,一定是勞保贏面較大!

因為國民年金保險有 N大缺點:
1. 要到65歲才能開始領!
2. 根本沒有保證最低本金領回制度,可能虧損高達80%.
3. 遺屬領年金的資格限制的認定超囉唆的.
4. 計算投保薪資只有17280元
5. ....其它懶得說了.


先排除掉那些已經在公司上班有公司幫投保的人們,
我們這時候得先說明,
個人自行投保勞保(職業工會)和國民年金保險,
兩種同樣是:我們自付60%,政府都是幫忙出40%的費用!

政府幫你投保出40%的錢,說穿了,不保的真的是白痴!
你去那裡買商業保險,政府還會幫出40%的錢啊?

所以,你拼死拼活一定要加入勞保或國民年金保險就對了!
政府幫別人出40%的錢買勞保或國保的保險,
你卻不加入,不讓政府幫你出錢.
這對你而言,不就是虧損嗎?


接下來就要研究了...為何 [勞保年金] 遠勝過 [國民風險年金] 呢?
答案就在於: 43900元 和 17280元 ,這兩種月投保薪資!

國民年金保險一直把投保民眾當作17280元的投保薪資,
去精算出每年的保費,並且幫你出40%.
你只要負擔60%,月繳674~1244元左右...(將來會慢慢調漲)

勞保不會永遠以最低薪資評估,
個人有可能可以慢慢加薪,最高可到43900元的級距,
雖然政府同樣要幫出40%,但相對的,這就得幫你出更多錢囉!

這就是勞保會遠勝過國民年金保險的地方,
所以,不管將來勞保怎樣改制,勞保年金怎樣規劃,勞保一定贏國保的啦!

勞保不僅福利好,可以領的早,也可以領的多,更加領的安全不怕虧本金!
所以,就算瞇著眼睛選,也是一定要選擇勞保啦!


若是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不少人在內心產生了另個疑問.
各位台灣的窮人家們...你們的心聲我聽到了!

那些沒固定工作,所以沒有公司可以保勞保的人們,
千萬不要這麼快就開始吐嘈我,我知道你們要說什麼了!

你們一定想說,想保勞保卻不得其門而入,
哪還需要花時間了解勞保國保的二選一的差異啊!?

其實,
想投保勞保這門技術的獨門秘訣,就在於:[職業工會]...

嘿嘿嘿...

(待續)
 
[勞保vs國保] (4): 職業工會是個好地方...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有公司罩著的人大部分都有勞保,
扣除已經有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等保險的人, 沒有保險25~65歲者, 就面臨必須加入國民風險年金的窘境!

但是, 你依然可以想辦法脫離國民風險年金沒有保證領回的不保本魔咒,
這門技術的竅門, 就在於: 培養職業專長加入
職業工會!

請記住一個原則,
我不是要大家投機取巧的未從事該行業就加入職業工會!
這樣子在發生事故理賠時,會衍生出不少問題!

我是要大家自行去學習簡單且適合自己的職業技能, 再加入同屬性的
職業工會!
-----------

有很多人沒有公司投保,或是經常做幾個月休幾個月斷斷續續的,
其實為了自己的福利著想,都應該加入職業工會的!

其實,只要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皆可參加職業工會!
由職業工會這邊代為投保勞保和健保!

(1)
加入職業工會首先要注意的,
就是儘量要找出符合個人工作技能與收入來源相關的職業工會!因為這和職災給付會有關聯.

假如您四處打零工,無固定的雇主,
早上去派報,中午做熨燙服飾的成衣加工,
下午去顧便利商店,晚上開砂石車的話,
那麼你可以挑選其中一種職業工會加入,
(已有固定聘雇關係的勞工,必須加入該公司勞保,不可加入職業工會!)

只是發生職災的時候,雖然職災給付可以比平常領的更多,
但是事故地點不是你加入的職業工會類別時,這時候就難以申請到職災給付了.
(這個聽說會修法改良的樣子...?)

(2)
假如你想不到自己應該加入那種職業工會,
那麼就想想你有什麼技術,或是你的收入來源有哪些...

其實,要加入職業工會很簡單,
會熨燙衣服,就可以加入成衣加工職業工會,
可以用手丟報紙或夾傳單,就能加入派報職業工會,
會用網路架個購物車,就可以加入網拍職業工會,
懂得架設網站製作網頁,就可以加入網路技術職業工會...

(當然有些職業工會要有該技術的證照,例如:計程車,保險業...)

職業工會不會拒人於千里之外, 重點在於自己有沒有心去找出適合的職業工會加入...

(3)
我平常也是不會去想怎麼加入勞保這些問題的,
要不是國民年金保險法真的讓我覺得很糟的話, 我也不會鑽破頭去想這些雜事的!

而事實上,加入職業工會比我想的還要簡單,
培養簡單專長順便賺些零用金,
接著找尋適合自己的職業工會,
填個表,匯個錢, 郵寄照片和表格和匯款收據去職業工會,
幾天之後他們收到處理一下,就立刻幫你辦好加保的動作了!

事實上,我花最多的時間,是在網路上比較哪種職業工會適合我,
比較哪家工會月會費比較便宜,
查證該家職業工會是否真有登錄在該縣市的職業工會名單上...

因為我從來沒親自去過該家職業工會,
所以,為了確認目前的投保狀況.
加保之後,再撥勞保語音服務電話 412-1111 轉123
按2再按1 就會告知 最新的變動狀況為: 加保成功
(目前似乎已變成需要增加輸入 公會代號, 比較麻煩囉!)

當然,我還是有點不放心的,再去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
直接上 http://www.blia.gov.tw  勞保 查詢網站, 可查詢確認自己目前登錄的職業工會全名.

也可以用自然人憑證IC卡查詢健保加入狀況:
https://eservice.nhitb.gov.tw/Personal1/System/Login.aspx

在職業工會加入健保成功之後,也記得有空時去原健保投保單位退保!

(4)
加入職業工會的投保薪資,
與前次勞保若中斷一年內,可以原薪資計算.
若勞保中斷超過一年,則由該公會最低薪資起算.
若可以提出薪資證明供查核通過者,則以實際薪資為準!

在職業工會投保,
原則上,
投保薪資每年可以調高15%以內,是不需要提供薪資證明的!

(5)
以原本健保劃分在鄉鎮公所,月繳保費約659元.

加入職業工會後,
假如以目前某家職業工會18300投保薪資計算的話, 勞保費則為615元,健保費則變更為573元.
職業工會除了第一次入會需繳交1000~2000元不等的費用以外,
每月需要繳交的會費,約在150~600元不等!
(每月會費超過350元又沒增加其他福利的話,就是太貴了...要謹慎考量!)

所以,選擇職業工會除了首先要選擇符合個人的職業類別與收入特性以外,
也要探聽好每月會費是多少,(有的會費高一些,不過會增加投保團保福利)
假如會費太高,就建議要多考慮囉!


PS.
1. 勞保年金新制, 雖然
勞保費用將會逐年增加到某個程度,
但是,
所得替代率由1.3%調高到1.55%, 也代表將來可以領的更多.
比起不保本且只領最低級距的國民風險年金, 會好上許多!

2. 目前因為勞保年金的改制,只要滿60~65歲退休,即使那時候正好無工作,也會自動給該給的錢!

在新版的勞保修訂之後, 已經改成只要有勞保年資都可以去申請!

過去因為沒有在職而被勞保局佔了便宜的民眾,
在98年起,年滿60歲的話,
即使目前沒有在職,依然可以去把之前的勞保年資應得款項給領提領出來!

3. 本來可能會拖個好久才會繼續寫的,
不過,想到政府開始在97年10月開辦國民年金,半強迫無投保的民眾加入,
不在這時候趕緊幫勞保年金美言幾句的話,可能就來不及了...

而且, 勞保年金新制已經大幅提升給付金額,
保費調升雖是逐年上漲, 卻沒有這麼快的一次漲到定位,
這幾年投保勞保領年金, 依然算是超級划算的...

 
[勞保vs國保] (5): 因應新勞保年金所必知的賺錢法則!(Ver 1.3)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接下來開始談的是[勞工保險金] 簡稱 [勞保金],
勞保老年年金分成: [勞保年金] 和 [勞保一次金]

這個和之前分為新舊制, 雇主相對提撥的那個[勞工退休金],簡稱[勞退金], 是不一樣的!


勞保年金公式:
退休月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所得替代率

當早期勞保退休,採行一次領完老年退休金的時候,
因為年資有一定的限制,
多數人的想法可能是做滿30年年資,
大概在50歲左右,就直接領走45個月份的退休金!

現在的勞保年金制度,則不再有年資的限制了,
也就是說,投保直到60~65歲,有多少勞保年資就領多少月退錢!

若 六十個月平均薪資32000, 年資25年, 替代率 1.55%, (三讀通過版本)
則將來可能月領 : 32000 * 25 * 1.55% = 12400 元

假如26歲就開始投保勞保的話,退休以最高薪資43900元的最高規格來看的話,
43900 * 40 * 1.55% = 27128 元
將來可是可以領到2.7萬多月退呢!
(假如16歲就想辦法加入職業工會的話,還可以爭取到更多年資呢!)


假如你有看過,我前幾篇談過勞保和國保的好處,自然會知道,勞保是穩賺不賠的大利多!
沒加入是你的虧損,加入了是你的福氣!

而你也看過我談過,加入職業工會的好處與便利的話,

那麼,接下來就開始進入本篇的主題了!
因應勞保年金的出現,要如何從這邊獲取最大的利益呢!

答案就在於: 培養第二兼職技能!

提示有三個:
1. 勞保穩賺不賠,政府會幫忙出錢提撥退休月退金!
2. 勞保年金已無年資限制!
3. 職業工會可讓暫時無正職工作的兼職工作者加入!

聰明的人們,看到我上述幾樣必要的條件,
其實就應該要懂得我接下來要說的是什麼事囉!

所以,我就不說囉!


(本篇完)

以上獻給聰明的孩子們看的!

--------

以下是給笨蛋的孩子們看的:

附錄: 如何教會小孩子們如何在嚴苛的世界裡存活下去!

(1) 嚴苛的世界:

小孩子16歲的時候,幾乎是剛上高中的時候,
國外的部分小朋友或許已經可以架網站賺錢了,
台灣的小孩大概還停留在玩線上遊戲讓別人賺錢而已,
對這個世界的賺錢遊戲規則的認知,根本是晚了一大步啊!

玩線上遊戲和架網站的難度是差不多的,
重點不是他們學不會,而是沒有人去教他們!
當老師的和父母都不會,孩子們當然也都不會!
說穿了,很多大人連自己都不懂了,又怎能教會孩子們生存的方法呢!
小孩子們是很會模防大人們的,
當大人們根本完全不會或不懂的狀況下,小孩子自然無法無中生有出來!

理財知識也是生活必備的常識,
這時候,大人們有必要告知小孩子們,自己的退休金要自己存這個概念!

在這個人吃人,狗咬狗的世界裡,
有錢人的家庭裡,不少孩子們想盡辦法要把老子們的錢給榨乾出來,
再把他們丟到安養院去關起來!

而窮人家的情形,就不用我再贅述了,
說穿了,很多老人家只是家中的負擔而已,而 [沒錢的老人家] = [等死的垃圾]

有些人活得久帶來的並不是生命的喜悅,而是無法早點解脫的感嘆...
(不要覺得我很冷血,我只是講話比較直而已...)

要過有點尊嚴的生活品質, 至少口袋裡面要有一點馬克馬克(錢錢的意思),

而最容易最簡單就能達基本要求的,說穿了,秘訣就在於: [勞保月退金] 啦!

你出一點錢,政府也必須跟著提撥一點錢,
湊一湊將來老了每個月就可有基本的生活費囉!
就算是將來貨幣貶值,睡公園也比其他遊民多了一頂帳篷啊!


(2) 連5歲小鬼都能簡單賺到的福利:

好囉!現在是免費大放送時間了!
我要告訴滿16歲的笨蛋小鬼們和目前沒有勞保或任何保障的阿呆們一個好消息!

即使你唸完碩士博士,可能都不會有老師會像我這麼親切的提醒你!

這個對於非公家機關的在職者都非常重要,
尤其是經常沒有固定工作,沒有勞保的人們更是需要了解的!
聽到的人,也趕緊去告訴那些目前沒有勞保的人們...


[孩子們,去努力培養出第二個簡單的工作技能吧!]

然後努力找出一個適合你的職業工會,
每當你被老板炒魷魚,或待業的時候,就靠這個第二職業回去該職業工會報到!

就是這麼簡單...這樣子就可以儘量的累積到年資囉!


這個第二專長並不是要讓你賺大錢用的,
講白一點,這是為了要取得不中斷或盡量更多更多的勞保年資所進行的策略!

孩子們,聽好了,這是策略!
不是每個人都能待在肥滋滋的公家機關工作,一做就做到退休的,
所以,你需要一個策略讓你保持 勞保年資最大化LV5 狀態!


除了那些有錢到花不完或是已經全殘躺在床上的人們之外,
若是只會一直在原地抱怨職業工會很難找,或是埋怨沒技能加入的話,
我只能說,那你們永遠只是注定拿不到好處的那群人!

眼巴巴的看著別人領得爽歪歪,自己難道不會想去多學習多了解嗎?


我舉個我5歲的例子好了,
我5歲的時候就會隨著媽媽去成衣工廠[剪線屎],
只是拿著剪刀把衣服內過長的縫線給剪掉的簡單工作而已!
(雖然我也經常直接把衣服剪出了一個小洞而不敢講!)

我這樣子拿剪刀亂剪的行為, 可能就符合可以加入 成衣加工職業工會的資格!
(可能啦...因為我不知道該工會實際加入資格為何...) (當然,要加入職業工會必須要16歲以上才行!)

或是在家的家庭主婦,偶而拿個幾件衣服回家熨燙賺點小錢, 也可以順便加入成衣熨燙職業工會吧...

拿幾件衣服回家SOHO加工很簡單吧!
但是,假如你連5歲小鬼能辦到的事情都推托說做不到的話,
那麼也只能注定一輩子要賺辛苦錢了!

或是教會16歲的孩子們,少玩一些線上遊戲,
多架幾個網站放網路廣告賺一點錢, 或是研習網路技術, 或是去搞個網路拍賣,
這也是多了一種可加入職業工會的職業技能啊!


想要賺到容易賺的錢,想要退休後每個月領得比別人(尤其是只領國民風險年金那群傢伙)更多的話,
就好好的去翻出所有職業工會的名冊, 找出適合自己SOHO或兼差的第二職業技能吧!

找出自己的策略性兼職技能,加入符合屬性的職業工會,
不僅我們可以累積到勞保年資,職業工會可以賺到每月會費,政府也可以降低失業率來美化數據!

你爽,他爽,大家爽! 這是個三爽策略!


請相信,像我這麼好心的人不好找, 學校也只會教死書而不會教這種實用的技巧,
這世界上找不到幾個會願意這樣子主動指點明路的人!

老是沒勞保也沒其他保障的孩子們,用心學著點吧!
You still have lots more to work on!


------------
補充資料:

勞保局 覈實審核會員加保資格 職業工會會員部分 (更新日期 2005/4/22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7528

工會之組織成員應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辦理:

1. 未從事工作及非從事本業工作者應不具備會員資格,不得申報加保。
其中重病臥床者及住院中加保屬未從事工作者,不得申報加保;
非本業工作成員則將因職災事故認定產生爭議,影響勞工權益。

對已加保之會員,亦應定期清查投保資格,凡已轉業或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之勞工,應予申報退保。

2. 並非所有具備會員資格者均可由工會申報加保,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不得由工會加保。

3. 未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或僅以部分勞動或技藝為手段,
終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PS.
職業工會為不合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勞保局會依法追還,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PS. 以下僅為網路資料:
自營作業者:
凡未僱用有酬受僱人員幫同工作,並以各該技術賺取工資等類似收入維生者之自營作業者,得加入職業工會。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除前項規定外,係指「受僱從事該業為其本業,並以獲取工資、薪津或其他以計件、計時、計程等類似收入維生者而言」。

(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不得由工會加保。)

(所謂無一定雇主,並不是指同時在好幾家公司的意思,這和有很多雇主的意義不同!)

例如:
已經在某大學當講師,也在外面補習班授課者,
在學校已經有聘雇關係了,所以只能加保學校的勞保,不可自行再到職業工會加保!
(將來也許會更動這個有爭議的部份...)


 
[勞保vs國保] (6): 沒勞保的人們,要睡長板凳(國民年金)或是睡帳篷(勞保年金),請選擇!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在現今的勞保年金三讀通過之後,
所得替代率從 1.3%提高到 1.55%,幾乎提升了20%的福利!
儘管一次就增加這麼多福利, 不過勞保保費卻不是立即調漲, 而是逐年慢慢增加.

可說是再度的正式加大了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的差距!


假如, 公園裡有兩類型的流浪漢!

我會把 [領勞保年金的人們] 比喻成 [睡帳篷]的那一群;
而 [領國民年金的人們] 就如同於 [睡長板凳] 的那一群!
(公家機關的,甚至是有18%的那群人, 算是豪宅族...)

新勞保年金制度,絕對會造成國庫重大失血,
勞保基金當然是不會倒,反正再從其他地方多抽些稅就有錢補了,

只是, 這和油價凍漲一樣, 終究玩得還是那一套老規矩: 全民買單!
政府的資源分配也永遠不離那個基本原則: 挖東牆補西牆!

如今,
政府的措施(調高勞保所得替代率),
顯然是打算把長板凳的木頭長度多砍掉一些, 讓原本睡長板凳的睡比較不舒服一些!
把這預算拿去多添購了一些枕頭給睡帳篷的那群人, 讓他們好睡一點!

那麼,目前沒勞保的人們,請選擇吧...
您要睡長板凳(國民年金),還是睡帳篷(勞保年金)呢?

---

假如目前沒有勞保的話,那麼也千萬不要去怨恨任何人,
因為有很大的機會可能是自己造成的...

因為對勞保制度的不了解, 因為對職業工會入門的不了解...
(因為不看我前幾篇真誠講解推薦的內容...)
所以,從97年10月起, 大部分人就被編入國民年金這個[長板凳族]!

也許有少部分的人,了解了我這一系列所要表達的意思,
而趕緊加入了職業工會這道門,勉強擠進了[帳篷族]的行列!


不管是,最高平均投保薪資不能到43900元,只能固定17280元,
或是,所得替代率 不能拿到1.55%, 只有1.3%.
都能稍微估算出兩者今後未來的差別!

雖然在費率計算上, 勞保職業公會和國民年金, 都是自費60%, 政府幫出40%.
這也許造成30年後,
可能別人退休領20413元(勞保
制度至少幫出了其中的8165元),
你領6739元(國民年金制度只幫出了其中的2696元)...


沒有勞保的人們, 除非真的很喜歡睡長板凳,
不然趕緊想辦法每個月多存點錢,去加入[帳篷族]比較爽吧...


還是聽不進去的話,也不要去怨恨政府,怨恨這個世界啦!

最後就送我這句形影不離的格言給[長板凳族們]參考,
將來睡長板凳的時候,也可以仰望著天空多複誦一下:
[因為要怨恨的人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只好怨天!]  by Liou

 

文末附錄...

1.
勞保年金警語: 全民買單,債留子孫...
(這和消費券是同樣的概念...)

明知勞保一定會更加虧損, 而且已經虧損了, 只差還沒破產,
還故意加碼大放送, 提高所得
替代率到1.55%, 真的是苦了下一世代的年輕人啊...

為這些爛帳買單付款的,都是未來的年輕人們!

現在這些老人家們, 為了選票就可以亂搞成這樣嗎?
唉~ 真的是做事不要做的太超過啦...

這不是強迫未來的年輕人們, 簽訂不平等條約嗎?

爽到現在的老人,苦到將來背負國債的小鬼們...

2.
不過,再怎樣搞, 應該也沒軍公教機關的退休金爽得那麼誇張啦!
真要砍福利, 也得先從軍公教單位那些肥滋滋到出油的先砍!

早期是因為公家機關薪水比外面民間的差,所以才給比較好的退休福利;
現在呢?
薪水已經比一般民眾高很多了, 退休福利更是誇張的沒話說...
公家機關儼然是鑽石飯碗般的搶手了...

唉~ 真的看不下去了...
竟然要比較窮的全民們一起去買單,拿去貼補肥滋滋人們的油水...

當一般民間老百姓在2008年末,
裁員, 減薪, 休無薪假, 準備去睡公園的時候,
也只有公家機關和公營事業的人們, 還肥滋滋的領高薪, 高年終(年終超過4個月啊...),
真的是不知人間疾苦的一群人啊...

偏偏每個政府上級都沒LP, 沒人敢說出: [公家機關,公營事業, 明年一率減薪!] ,這種正義的公道話...

那些後來才說出應該要減發公營機關年終的人, 也真是太假了, 明知道錢早就都發出來了才假裝正義...
放馬後炮大家都會, 要有本事有擔當者,就直接說出要那些肥缺們先減薪20%!
沒膽當罪人? 不敢承擔既得利益者們的抨擊?   怕沒選票? 擔心下台? 那麼...要你們何用啊!!!

反正, 這世界的真理就是 :肥者越肥,  瘦者跳海!
沒錢的人也不要埋怨, 要怨就怨你家老子沒有家產留給你, 要怨就怨你不是公營企業或公家機關的人...

3.
當然, 我也再次恭喜那些50~60歲準備要退休領勞保年金的人們,
所得替代率直接從1.3%變更為1.55%,領勞保年金立刻多領了19%.

而且就算是即將調漲勞保費用,也幾乎都沒漲到你們這一批, 真的是大賺特賺啊...

4.
年輕人們...假如沒錢生小孩,就不要逞強啦!
未來誕生下來的新小朋友們, 窮的只會越來越窮!

假如你們沒啥錢留給他們的話(一隻500萬), 就不要生下他們啦!
一個小鬼養到大學畢業至少也要花上300~400萬元...

要生小孩?
建議你們先秤秤掂掂自己的斤兩是否足夠...
請先評估一下風險, 有沒有能力將小孩子養到成人?

不要只為了一個傳宗接代這種無聊的理由, 就害慘了小朋友們的一輩子...

將來工廠與產業外移後, 台灣需要的工人又會一直減少,
能力若沒有比別人特別, 也沒有家產可以撐場面,
要到外國去當台勞台傭, 和菲傭印
們同台競爭也是很辛苦的啦!

不然, 大人們自己只瘋著想當人老爸老媽,
萬一沒錢又沒抗壓性, 遇到不景氣又被老闆裁員,
搞到全家負債被追殺到想跳海,那就真的不要怨天啦...一切都要怪自己沒有風險概念!


 

 

一般商業保險理財投資相關文章:
歡迎自行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機車強制險] 可以網路投保機車強制險的網站

這家網路投保 機車強制險 的網站還不錯,
有折扣,保費便宜一些, 而且還可以網路刷卡!

** 華南產險商務網:
https://www.ecover.com.tw/ecovernew/


PS.
[強制責任保險] 是一定要保的, 沒保險上路被抓到的話,可是會罰款的...

至於, [附加 駕駛人傷害險] 或 [第三人責任險],則不是必要的, 看個人需求了...

 
[囧] 保證保, 不一定保證賠!

保證保, 不一定保證賠!
保證承保, 不一定保證理賠!


留東留西,千萬不要留一張有爭議的保單!

xx網路靈骨塔, 了解為人父母的心聲,推出[保證承保, 不一定保證理賠!]專案!
專為"設計" 50~75歲銀髮族,
不用體檢,不問健康狀況,生死不論,只要還留有一口氣在,只要給錢,絕不拒保,
提早為未來的官司準備,是留給子女麻煩的最好禮物!

您...囧了嗎?

 
[理財] 包子投資學之傳統型儲蓄保險篇

本篇由已故保險業務員親自解說,
僅論述關於傳統儲蓄險之投資觀點.
對於其他保險險種,希望大家還是要有基本的風險保障概念喔!

----------------------------------------------


像現在這種利率低的時代(或是利率爬升的時代),
千萬不要買傳統型儲蓄險!


傳統型的儲蓄保險,屬於一種 固定獲利 且 超長期間的投資,
講究的是適不適合你的投資手法 與 獲利率多寡...


(1)關於投資期間:

假如你期滿要立刻領回, 那表示投資期間是你領回這期間,
也許是6年.10年或20年!

假如你期滿後要繼續放在保險公司每年領回,
那就是等於先投資6~20年後, 投資再慢慢回收型!

假如你打算某一天解約掉或死掉才要領回,
那就是以解約當日回算是你的投資期間...
投資期可能是20~70年...

不管怎樣,
因為是保險是長期投資, 所以必須確定自己是否有長期投資的準備!


(2)關於投資獲利率:

保險除了保障功能之外,
終身儲蓄險(終身壽險也算是)往往還存在著濃厚的利率觀點,

保險和其他投資最大的不同是,
一開始早就把未來的投資獲利都清楚的告知了!
繳多少?繳幾年?
啥時領?怎麼領?領多少?

也就是說, 它(傳統型儲蓄險)是完全固定獲利率的東西,
買下去就已經決定未來了!


(3)關於何時投資才是划算的?

因為是固定的獲利率, 所以買的時候,簽約時所發布的利率決定了一切!

像現在銀行利率奇低無比的時代(1.5%左右),
保險的所使用的基礎利率也是在1.5%~2.7%而已,

老實講, 要長期投資個10年.20年, 卻只能拿到不到3%的獲利率,
這樣的投資根本是超級虧的!


儲蓄保險真正該買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真正該買的期間,
就是在前幾年(2001年吧!)銀行利率6%.4%.3%...慢慢滾下來的時期...
也就是利率下滑期間才是傳統儲蓄險最精華的投資期!

那時候你買的終身儲蓄保單,
鐵定預定利率都在7%...6%...4%...以上的水準!

而且那些終身型儲蓄的保單,
只要你不中斷投資, 保險公司就要依約給付!
獲利率早已固定, 保險公司也無法反悔!
這種保單能留一定要留,能存一定要存!


反觀現在,
你買的儲蓄險保單, 只能擁有2%~2.75%的投資獲利,
真的是能不買就不要買,
買了以後,也要有認賠出場,拒絕繼續投資的停損勇氣!

總之,
假如您現在才剛要投資的話, 請避開 [傳統終身儲蓄保險]這個地雷!
(2001年那之前買的儲蓄保險是寶啊,千萬不要放手!)


 
[理財] 傳統儲蓄保險--保單預定利率&善用增加保額選擇權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saving.cc

前言: 有些保險公司心機很重,他們都不通知你可以行使保額增加選擇權!!!


假如有買保險保單的人,
有買到早期終身壽險或是終身儲蓄壽險的人,
建議可以翻開保險條款來看看,
找關於該壽險的條款,

可以找到兩樣有用的資訊,

(1)
一個是保單預定利率,
可以在[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條款中找到.
(不過,不分紅保單是不會有這項資訊的!)

當初制定這份保單時, 保險公司是預定要給客戶多少%的獲利,
雖然說是預定利率, 但是這個也正是這份保單貴或便宜的衡量方式之一,

假如你買到的是6%或是7%以上那就恭喜了,
假如買到的是4%也還不錯,

假如買到的是2.75%以下的,那我會建議再考慮看看是否要繼續投資囉!


(2)
第二個有用的資訊就是, 增加保額選擇權

善用增加保額選擇權 ,不一定每個保單都會有這個福利,壽險或儲蓄險才可能會有這個功能!
你可以同樣去翻看看保單條款中有沒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善用增加保額選擇權
可以同樣在保單條款中找到[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不一定每個保單都會有,壽險或儲蓄險才可能會有這個功能!)

裡面會提到怎樣的狀況下,可以依照當年年齡,再追加多少%保險金額!
也就是說, 你可以用非常便宜的價格再增購那張保單的投資!

一般而言, 終身壽險或是終身儲蓄險比較會有這項功能,
各家保險公司規定的規矩都不完全一樣,
不過, 應該是保單每滿5年.結婚或生子, 都可以增加保額!

保單每滿5周年怎麼算?
就是保單生效日 假如是 90.8.8 好了, 那就是記的在 95.8.8 , 100.8.8 該天之前的一個月去提出申請!

結婚或生子下個保單年度, 怎麼算?
保單生效日 假如是 90.8.8 好了, 結婚日期假如是 96.3.3 , 那就是 在96.8.8 之前一個月去提出申請!


所以假如你覺得那張保單的投資獲利不錯的話,
可以趁這個時候去加購,
尤其是剛結婚的新人, 通常雙方的保單都可以再增加額度!


通常保險公司都會耍心機,
你缺錢欠繳就立刻記掛號信給你,
有保單增加選擇的機會,都會故意裝死不通知!


總之,保險公司並不會保證會通知你這件事,
所以,自己的權利要去保護,不然就會白白浪費囉!

 
[理財] 傳統儲蓄險和定存利率的報酬率都已經跌到歷史低點了,還買嗎?

這個就看個人喜好了...

現在(2009年4月),假如儲蓄險(2%多)只拿來和定存(1%)比,當然會好很多...
但是不代表 將來銀行利率回升時,也會比未來的定存好.

其實,這也不是重點!

重點是,現在所有的投資工具都是可以使用來增值的技術.
也就是儲蓄險和定存都變成了只是一種選擇項目,而非必要絕對的!

前陣子股市大跌, 我一直虧錢,我就很不爽,
我就把過去手上的儲蓄險 保單利率 4~7%的全部解約掉,
以4~7%的預定利率, 已經可以打死目前市面上所有的固定利率儲蓄險了(目前應該都在2.75%以下),

大家可以試著去思考,
當我解掉6% 或 7%儲蓄險時, 以現在的利率2%而言是多麼愚蠢的行為,
而壽險公司對我這種在金融海嘯時才解約的瘋狂行徑是有多爽啊!
(2008年9月解約4%儲蓄險保單, 2009年1月解約6%和其它6.75%儲蓄險保單.)

但是,我覺得當時(2009年1月)股市的長期投資報酬率已經飆高到15%~20%了...
所以,我寧可犧牲穩定的6%以上報酬,改採有風險的20%的報酬.

這個就是投資的可選擇性...投資是可以依照目前市況而改變戰術的...


以我的想法, (現在是2009年4月中旬)
1. 目前儲蓄險的確是能贏過定存,但是不一定能贏過股市,

2. 而且現在的儲蓄險投資報酬率(2.75%以下),一定輸給過去的儲蓄險(至少4%以上),
要買儲蓄險也要先找舊保單有保額增加選擇權的去追加.

3. 以銀行利率處於低檔的情形下, 儲蓄險也是相對處於歷史低檔, 這對於儲蓄險這種長期投資產品明顯不利.


所以, 我也是覺得沒必要在這種低利率狀態下,還緊抱著這種低報酬率的儲蓄險不放啊!

至於會選擇怎樣的投資方式,這和個人的投資習慣與風險承受度有差,
有些人習慣低風險的投資,有些人則偏好高風險的...

總之, 各種投資工具得要適時的交互運用, 才能發揮它的好處!


PS.
傳統型儲蓄保險或是壽險,
最適合購買的時期是 利率逐漸下跌期間, 例如: 從之前 10%以上 慢慢跌到現在的1%這段期間...

當然最不適合買的期間,就是利率上揚期間...

所以,不要一窩瘋的只想要買保險, 看清楚一下目前的利率, 稍微動動腦筋就知道該不該買了...

PS.
現在的許多老人家們被之前銀行高利率10%以上的定存給寵壞了,只要有錢就只會放銀行定存,
這在以前高利率時期的確是相當有效率的作法!

但是,現在銀行利率跌到1%了, 還死抱著定存不放?

我只能說, 只靠1%的利息, 可能會被通膨給吃掉獲利, 實質上可能反而變成負利率而不保本喔!

例如:
100萬放銀行,  一年可能只會多1%錢出來,
麵包或白米漲價可能漲幅超過2%以上, 這樣子錢的影響力在實際上反而就變薄了!

PS.
堅持要找低風險的投資的話, 某個那美克星球的T地區的股市裡面也有啊,
聽說T地區有一家叫做[種花奠信]的公司?
靠著過去國營時代長期霸占著T地區的電路,強佔著不放這些電路和倚仗著過去爆高客源數
的優勢, 幾乎壟斷該領域的市場?
T地區民眾用著很貴的網路和電信費用也無法反抗?

所以, 該公司每年都賺錢, 根本想像不到它虧錢的樣子啊! 而且以該公司的經濟實力也不輸某些保險公司和銀行了呢!

只要買下這類型的股票之後,長期都不要賣出, 就完全不會感受到股價的波動, 然後只要每年等著領股票紅利就好!
這樣子不管怎麼想,也都比低利率的定存和儲蓄險 好上N倍啊!

 
[保險] 為何我以前常叫大家多買保險, 現在卻老是要大家少買保險!

買保險基本的觀念就是為了屏蔽風險...
也就是發生了 生老病死殘等風險時, 能夠藉由保險來幫你分擔掉多少的負擔!

通常買保險很難買到屏蔽100%,完全的保障!

因為通常買到完全保障的話, 要花很多錢,
通常買的起100%保障的人,經濟能力也都很好, 根本也不需要用保險來風險屏蔽了, 這些人反而是為了投資才買保險!

普通人買保險的話, 當然是看預算而定,
經濟能力好的人就多買一些, 經濟力差的人就少買一些, 沒經濟能力的人就乖乖去死!

因為是有預算限制的購買保險,
所以 不是全部險種都能買到且買齊全的, 也就是只能挑一部分的範圍來保障, 來抵禦人生發生的風險!

這就好比你的防護罩是向前展開的,結果人生的風險卻可能是從後方朝向你開槍的,
也好比你的防護罩是廣範圍防護的,卻可能在比較薄弱的地方被打穿了,
嗯...說穿了...這就是人生啊...人生就像是戰場, 你不知道風險(子彈or砲彈) 什麼時候或是從哪邊打來的...


既然預算有限,只好花在刀口,
依我看, 現在的(2007~2009年)醫療險和壽險和儲蓄險(不管是定期或是終身), 都已經貴到歷史上的超高點了...
過去幾年(2000~2003年),我從事保險業, 會一直勸人購買保險,
但是眼看著保險價格不斷的調漲, 連我自己都覺得貴到受不了而不想再賣了!


商業保險的種類大概有:
1. 壽險 : 舉凡定期壽險,終身壽險, 甚至是儲蓄險也都算是壽險...
2. 醫療險 : 定期醫療, 終身醫療, 防癌險, 失能保險都算是...
3. 意外型保險 : 意外險, 意外型(住院日額和門診實支付)醫療險...總之必須是意外造成的才會理賠.
4. 投資用途保險 : 儲蓄險,投資保險, 年金險, 某某連動型保險, 雜七雜八的...一部分的目的是為了投資.

以目前的局勢來看, 建議買些 意外型的保險就夠了!
意外型的保險有: 意外險和意外型醫療保險(含意外住院日額和門診實支實付)...
若還有點預算的話, 看看自己小孩長大到成年還要幾年, 買個定期壽險撐一下應負的責任額度吧!

很多人一定會想說,只有這樣子的保險哪夠啊!
(我只是想說, 對啊!當然是不夠啊! 誰叫你們以前便宜的時候不買啊...現在貴到出血了,還買個屁啊!)

保險可不是任何時間都適合買的,
年輕的時候買比較划算, 保單預定利率高的時候買比較划算(因為那個時期的保單會比較便宜).
現在就是因為保單利率來到了史上的低點,保單也貴到幾乎快是史上的高點了,才會要大家少買其他險種的...

這也就是, 為何我以前常叫大家多買保險, 現在卻老是要大家少買保險的矛盾的原因所在!

---------
勞保: 這個超賺的, 當然要留...(不過,需要符合投保資格.)

團保: 通常比一般個人購買便宜, 可選擇性的購買. (團保是藉由大量集體投保,有優惠一些.)

醫療保險:
現在很貴!不要買!
(真的要買可以買些"意外型醫療險",意外型醫療比較便宜,但是只針對意外發生才有理賠, 疾病不賠!
不過通常您的團保裡面就有這些了,所以應該不需要了,要買可以加買團保裡面的意外醫療!)

防癌保險: 現在很貴!不要買! (這也算是醫療險,因應癌症而產生的龐大負擔所推出的產品.)

人壽保險:現在真的很貴!不要買!(真的不行的話,家中有小孩的話,買短年期型的撐到小孩子長大就好.)

儲蓄保險: 現在買太貴了!也是千萬不要買!

意外險: 建議可以買一些!(不過通常您的團保裡面就有這些了,所以保障不足時,要買可以加買團保裡面的意外險!)

旅遊保險: 這算是意外險的簡化版, 出國旅遊時加碼用的,有出國再買. 平常買些意外險就可以了.

投資型保險: 與其保險投資二合一, 不如自己買足額保險之後, 直接去買標的物投資(基金.股市.債券.外幣)!
(因為近年來儲蓄險越來越不划算, 客戶們降低購買意願, 才勉強推出這種投資型保單類型的產品,
不然, 以前保險公司賣傳統型儲蓄險就賣的嚇嚇叫了, 根本沒必要推出投資型或連動型商品!)


微型保單: 2009年才推出的新概念保單,為了經濟弱勢者所設計的簡易型保險,
通常會限制購買資格與額度.
算是有便宜一些,便宜多少不一定,算是窮人專用的入門型保單,窮人們可列入優先的購買考量...

-------------
附錄:
我再舉個例子, 當初N年前的終身醫療險的保單:

1. 某保險公司 的保單. 附約型, 25歲 的男子:
(1) 20年期的 終身 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附約:
購買1000元日額,實際上日額有多一半的出院療養金, 所以其實住院日額應該算是1500元.
年繳 3400元...

(2) 而20年期的 終身 手術醫療險附約(20SIW) , 最高給付3萬元:
年繳 650元...

2. 另家保險公司的保單. 主約型, 26歲的男子:
20年期終身醫療險:
(假若同樣的保單,若是附約型會比較便宜, 若是主約型會貴一些)
(內含 住院日額每日 1500元, 手術最高給付9萬元, 和 45萬的重大疾病險, 和一些雜七雜八給付(特色是門診手術也給付).
年繳 10845元...


大家可以隨便抓一家, 現在有在營業的保險公司,
要他們打出 25~26歲, 男, 住院日額1500元的20年期終身醫療險, 看看年繳要多少...

至於, 儲蓄險更不需要考慮和比較了, 大家可以隨便去抓一些以前的分紅保單,
就可以看到保障額度和領回, 和現在的儲蓄險保單有何差異...
(早期保單條款裡面,分紅部份都會提到保單預定利率的)

-------------

附錄:
我之前賣保險時期,最大的障礙是那些完全沒有保險觀念者;
現在反對再買昂貴的保險時,障礙卻變成那些保險狂熱死忠支持者.

後來才發現,某些保險死忠支持者(也可能是保險業務員),比保險拒絕接受者還可怕!
因為保險死忠支持者不管保費漲的多厲害,都會喊著口號,死命的支持到底!
保險公司也是靠著這群人才能夠不斷的賺錢下去...

當然,還是會偶而遇上一些瘋子(可能是某些對保險死忠的人們或某些保險業務員們),
老是一直喜歡強調保險的重要性,強調到好像價格漲幾倍都無所謂的境界...
那我對這群保險狂熱死忠者們也只能說:[這麼愛買保險就快去買啊!]
問題是:你有多少錢能買?又能買到啥保障啊?你主要目的到底是在幫自己保障,還是幫保險公司賺大錢啊?

若不是有錢人的話,就乖乖買個意外險,或是微型保單就好了...
現在(2009年)買的長年期保單,保障可能比從前消減很多了,可能根本不到別人之前買的一半吧...

長年期的契約(尤其是終身型),就代表對買方不利的因素也會長期存在,
若是價格過高,訂定契約成立之後就得長年承受這種經濟壓力了...

便宜的保單的確是一種保障,但是昂貴的保單可是幫保險公司抬轎而已...

保單到底賣的太貴或是便宜,只要反過來去觀察保險公司的獲利就知道了,
只要你仔細去觀察就會知道,保險公司這幾年所賣出的保單利潤可是超高的呢!
(保險公司過去高利率時期所賣出的保單,卻反而可能變成他們的虧損重點...)
 

[理財] 勞退金新制舊制之多寡難易

前言:
以下所要談的是勞退金,有分新制和舊制兩種;
另外,存在勞保局的叫做勞保金,和勞退金不一樣請不要弄混了!

勞退金: 公司相對提撥, 有分舊制與新制!
勞保金: 公司無條件提撥或是加入職業公會自行保險, 有分 勞保一次金 與 勞保年金!


對於一般勞工而言,舊制勞退金雖然比較多,
但是想領到卻有點像是不可能的任務;
新制勞退金是領的到,只是領到的也只是象徵性的,
也談不上是能讓人高興的地步!

接著,就由我這個和勞退金根本搭不上邊的局外人來談談吧!

你若問說,為何我要閒閒的沒事想這些?
其實,我只是剛好要給我家那不會理財的笨姐姐建議,才順便思考一下的。
在進入主題之前,得先明白要領到舊制勞退金的標準,有以下三種方式:
(1) 滿60歲。
(2) 滿55歲且在同公司服務滿15年。
(3) 同公司連續服務滿25年。


而我接下來所要討論的,是大部分年輕人的狀況,
也就是以第(3)種,工作滿25年以上的標準來看的。
那麼,讓我們看看勞退金,大概領多少?真的領得到嗎?


●舊制、新制勞退金,大概領多少?
這也是大家所關心的主要話題,這牽扯到一些雜七雜八的專業數據,其實大家都是用推測或試算的!
沒人可以說的準的,所以我就順便簡單推來推去,算給你聽看看!

假設:一名員工,連續在同家公司工作滿25~30年,
他的薪資每年薪資成長率等於通貨膨脹率,
而勞退基金的年度績效也等於通貨膨脹率。

那以舊制滿25年可以領到40個月,相當於公司每月提撥 13.3%,
舊制滿30年可以領到45個月,相當於公司每月提撥 12.5%;
所以,舊制用我的懶人算法,公司每月提撥率為: 12.5 ~ 13.3%

而新制則是固定為公司每月提撥: 6%,
所以說,就算是趴著看,都會知道,
舊制領的不僅僅是比新制多一些,而是真的多很多很多!

當然,我的假設與算法都太過於精簡,有疏漏或錯誤的地方,也請大家多多包涵。
有興趣的看倌,也可以提出來大家討論一下。


●舊制、新制勞退金,真的領得到嗎?

入手的困難度差多少?這難度,那要看是待在那一類型的公司了。

1. 公家機關:
那我先恭喜您喔!
基本上只有這種機構能超凡逸俗,不食人間煙火的!
勞退金一定會按規矩的幫你存提,不會亂動手腳的。
這類公司給員工的感覺是「有錢大家賺,誰也不能擋!」


2. 大型公司、老牌子公司、有誠信的公司:
基本上,你願意乖乖做個25年,他們也真的會讓你順利領到。
不過,他們通常給你的起薪都不高,加薪也是不情不願的。
因為將來的你,勢必會成為他們的敵人!
今天若多幫你加薪,將來25年滿退休時,勞退金得多給你40倍的差額,
若是滿30年才退休,更得多給你45倍差額。
越是屆退的員工,越是容易給公司一種威脅性的存在感。
這類公司給員工的感覺是「今日的戰友,明日的敵人!」


3. 雜七雜八的一般中小企業:
勞退金? 那是啥!公司根本沒有考慮過有這筆預算的支出啊!
正確說來,應該說是連老闆都沒去預想自己公司是否能存活超過10年!
萬一不幸的,公司真的能營運多年而不墜,
即使你也願意為公司賣命25年,他們也會想辦法阻止你繼續活躍下去的;
加重勞務、不加薪、減薪、資遣裁員、遇缺不補、強迫休假,無所不用其極,
想得到的辦法一定都會用上,只為了不讓你退休達陣成功!
這類公司給員工的感覺是「今天賞你吃一口飯已是恩德,何來勞退金之說?」



所以,舊制領取到勞退金的難度,端看個人工作意願以及公司取向而定,現代人常常換工作,恐怕就更難看到這筆錢囉。

假如是選新制呢?那就是公司立刻會每月提撥6%到個人的勞退專戶去,即使換公司也不會歸零計算,只是,也得等你60歲時才讓你領喔!


綜合以上所述,就是要表達出:天有不測風雲,事事不能兩全其美。

舊制和新制勞退金,分別有其報酬率與風險存在,想挑戰怎樣的未來,就看自己如何去選擇與判斷了。


至於,該選舊制或新制這話題或是勞退金存在的真正意義,我可能又得扯上個三天兩夜了。
還有更多該注意的地方,就留給大家去慢慢思考囉!

 

 


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

http://www.hsichih.tpc.gov.tw/Files/Service/國民年金所得未達標準應備文件說明.doc

一、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2)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未滿65歲者。
(3)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者。
 
二、補助標準申請資格:(須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4,744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17,425元)。
 (2)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19,658元),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6,138元)。
 
※全家人口包含: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應備文件:
1.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 申請人「全家人口」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戶內應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4. 全家人口綜合所得稅清單、稅籍資料清單(需申請哪一年度資料請先與本課審核員電話聯繫2641-1111*124)
5. 其他應檢附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護照影本、居留證、團聚證、工作證明:娶(嫁)外籍配偶者
□在監服刑證明: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
□服役證明:在營服役者
□ 榮民就養證明
□ 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相關證明影本
□公費證明:在學領有公費者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需有當學年度註冊章): 國中以上學生
□失蹤證明或協尋報案單影本: 失蹤人口(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
□薪資證明(16~65歲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17,280元核算)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
□法院申請受禁治產裁定書:受禁治產宣告者
□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傷、重病達三個月以上致無法工作、婦女懷孕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無法工作者
(需為公立醫院或評鑑合格之財團法人醫院開立載明不宜或不能工作之證明)
□失業證明:失業者(領有失業給付由勞政單位開立之證明)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下載點:
http://www.hsichih.tpc.gov.tw/Files/Service/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書.xls
 



台灣 勞保年金 參考資料 (最新版本請自行參閱勞保局官方網站)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2e9d40

=== 勞保年金月領金額計算方式 ===
月退金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所得替代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 加保期間最高投保薪資60個月的平均值,
年資: 按實際年資計算,並無上限,
所得替代率:目前規劃是1.55%  (2008/07/17 三讀通過版本,已從 1.3% 提升至 1.55% )

若 平均薪資32000, 年資25年, 替代率 1.55%,
則將來可能月領 : 32000 * 25 * 1.55% = 12400 元

勞保年金制度重點:
1. 所得替代率1.55%,並有展延年金:以一個工作30年的勞工為例,將可達到所得替代率46.5%,加上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合計超過70%,勞工生活更有保障。
2. 勞工有選擇一次金或年金的權利: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失能給付或年金給付。
3. 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可以領回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且不受任何條件之限制,勞工既有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至於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4. 年金給付採「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對於中高齡再就業或婦女重返職場致所得降低之勞工有利。
5. 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年金金額增給4%;如果未達年金請領年齡而提前5年請領者,每提前1年,年金金額減給4%。
6. 保險費率7.5%至13%,施行第1年及第2年7.5%,其後每年調高0.5%至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第二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第十三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四十七條 (刪除)

 

第五節  失能給付

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五十四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第五十四條之一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第五十四條之二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四、失蹤。

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第五十五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第五十六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第五十七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第五十八條之二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第六十一條 (刪除)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三條之三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六十三條之四 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第六十五條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第八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第六十五條之一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五條之二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第六十五條之三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第六十五條之五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勞工保險年金
QA


問1:政府為何要開辦勞保年金?
問2:勞保年金有那些?
問3:勞保老年年金與現在的老年給付有何不同?
問4:勞保老年年金與勞工退休金新制有何不同?可以同時領嗎?
問5: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有何不同?
問6: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年金比較為何?
問7:97年10月1日以後才領勞保老年給付,是不是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問8: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工作並參加勞保職災保險,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問9:勞工保險年金通過,對勞工有何影響?
問10:勞保年金施行後,勞工是不是只能領年金?可不可以選擇一次請領?
問11:年金施行後第1次參加勞保者,有選擇一次請領現制失能、老年或遺屬給付的權利嗎?
問12: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何計算?
問13:現制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何計算?有改變嗎?
問14:除年金給付、現制老年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何計算?
問15:失能年金實施後,如何認定失能程度發給年金?
問16: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失能年金條件時,得否選擇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
問17:失能年金給付如何計算?
問18:勞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有眷屬,其失能年金有無加發補助?
問19:因為職業災害造成的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何發給失能年金給付?
問20:如勞工發生失能事故,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程度,可以請領失能給付嗎?
問21: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需要符合那些條件?
問22:世界各國請領老年年金年齡逐漸延後,我國的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是否也會延後?
問23: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可否選擇現制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有無時效限制?
問24:年金施行前年資已滿15年,但已經離職退保,年金施行後可以領老年年金嗎?
問25:如果年資未滿15年,還可以請領給付嗎?
問26:老年年金如何計算?
問27:如果延後退休,可以領取更多的年金嗎?
問28:如果在55歲就被迫失業,但是年資已滿15年,我可以提早領年金嗎?
問29:現行勞工年資滿30年,就達老年給付上限45個月,未來老年年金給付有年資計算上限嗎?
問30:有哪些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和現制有何不同?
問31: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為何?
問3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屬可否選擇現制遺屬津貼,有無條件限制?
問33: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有何請領權利?
問34: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領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有何請領權利?
問35:遺屬年金給付如何計算?
問36:如果是因為職業災害死亡,遺屬年金如何發給?
問37:當序遺屬存在,惟其不符合請領條件或行蹤不明未提出申請,或請領後死亡者,得否遞延由後順序之遺屬請領?
問38:遺屬年金實施後,是否還有喪葬津貼?
問39: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問40:年金給付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嗎?
問41:勞保年資未滿15年失業後參加國民年金,勞保年資可以與國保年資合併,並請領年金嗎?
問42:勞保年金施行後,勞保費率如何調整?
問43:勞保年金通過後,何時實施?


----------------

1:政府為何要開辦勞保年金?

答:

1.現在的勞保一次金給付有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的風險

2.因應高齡化化社會,200765歲以上人口占10%,至2019年約占15%。

3.依據95年內政部統計資料,60歲以後平均餘命約2296年勞保老年給付平均金額約107元,不足以保障勞工60歲以後長達20年以上的生活所需。

 

2:勞保年金有那些?

答:

勞保年金有3種,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

 

3:勞保老年年金與現在的老年給付有何不同?.

答:

勞保老年年金就是每個月都可以領取金額的給付,活到老、領到老。現在的老年給付是一次發給。

 

4:勞保老年年金與勞工退休金新制有何不同?可以同時領嗎?

答:

勞保老年年金是由勞工、雇主及政府共同繳納保險費,等到勞工符合老年年金條件時,每個月都可以領取的給付;勞工退休金新制是雇主每個月提撥薪資6%到勞工的個人帳戶,勞工退休時也是每個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與勞工退休金可以同時領取。

 

5: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有何不同?

答:

勞保年金是勞工有工作時參加勞保,在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時,勞工或其遺屬可以每個月領取金額的給付;國民年金是為無工作者辦理的保險,勞工失業時則參加國民年金。

 

6: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年金比較為何?

1.勞保與國民年金比較:

1)勞保提供較多給付項目:勞保提供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醫療給付。國民年金僅有身心障礙、老年及遺屬年金。

2)勞保為工作所得保障:現在勞保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較國民年金投保薪資17,280元為高,計算後給付金額亦較高。

2.分項比較

項目

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年金

保險費率

6.5%至12%;第3年起每2年調高0.5%。

7.5%至13%;第1年及第2年為7.5%,第3年為8%,其後每年調整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13%。

投保薪資(金額)

固定投保金額:17,280

依其工作所得:

1.受僱勞工:第117,280元,第2243,900元。

2.職業工人:最低18,300元(現行第3級),上限43,900元。

保險費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60%,政府40%。

1.受僱勞工:

雇主:70

勞工:20

政府:10

2.職業工人:

勞工:60

政府:40

給付項目

身心障礙、老年及遺屬年金

1.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年金及一次金)、老年(年金及一次金)及死亡(年金及一次金)給付。

2.職業災害:傷病、失能(年金及一次金)、死亡(年金及一次金)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給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重度以上失能,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滿65歲。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1.失能年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3)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給付標準

每投保1年為1.3%,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1.每投保1年為1.55%,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2.失能年金另外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25%,最多加發50%。

展延年金

 

展延年金: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選擇權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得於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遺屬給付時,選擇請領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於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遺屬得選擇失能或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

3.比一比

老陳:國民年金開辦前,勞工60歲,勞保年資30年,平均投保薪資32,000元,60歲領一次金,加國保5年,65歲請領國民年金。

老張:60歲不領勞保一次金,繼續加勞保5年至65歲請領勞保年金。

老陳領勞保一次金+國民年金

老張領勞保年金

老張勞保年金每月可多領17,270

 

老張17年後勞保年金可多領

2083,080

 

勞保一次金:144萬元

 

國保月領:3,562

17年:726,648

 

合計2166,648

 

 

月領:20,832

17年:4249,728


註:
1.國保年金:投保金額×年資×0.65%3,000元。

          2.勞保一次金:投保薪資×45個基數。

          3.勞保年金:投保薪資×年資×1.55%60歲以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4.65歲以後平均活17年。

 

797101日以後才領勞保老年給付,是不是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項第2

答:

97101日以後才領取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果領的老年給付年資超過15年,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如果是在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所領的老年給付年資沒有超過15年,而且沒有超過65歲,還是可以參加。

 

8: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工作並參加勞保職災保險,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答:

勞工雖然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並參加勞保職災保險,目前內政部規劃可以再參加國民年金,因此並不影響國民年金加保資格,不過,如果是屬於開辦後領取老年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仍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9:勞工保險年金通過,對勞工有何影響?

答:

可以比現制一次金提供勞工更多的保障:

1)年金保愈久領愈多,年資完全不浪費:與現制老年給付比較,老年年金並無年資及請領金額上限。

2)年金活愈久領愈多:年金平均領8年就超過一次金。

3)年金比一次金多領百萬元。

4)加計展延老年年金:鼓勵延後退休,加計展延老年年金,讓樂於工作的勞工可累積更多的退休老本。

5)期待保障,年資不損失:勞工只要有保險年資,即使已經退保,未來如果達到新制老年給付的請領年齡,都可以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6)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失能年金除保障失能勞工外,如果有配偶或子女,還可以加發眷屬補助,完整照顧失能勞工家庭。

7)年金穩賺不賠:領取年金總額不足一次金金額就死亡者,遺屬可以無條件領回差額。

8)年金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不怕通貨膨脹。

9)年金採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中高齡再就業勞工不怕薪資降低影響老年給付權益,提升就業意願。

10)國保年資可與勞保合併計算:勞保年資未滿15年的弱勢勞工照樣可以領年金。

2.案例

老王:勞工60歲退休,年資3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一次金:投保薪資×45個基數;年金:投保薪資×年資×1.55%。

60歲以後平均活22年。

一次金

年金

144萬元

1.月領:14,880

2.81個月:1443,360

3.22年:3928,320元。

4.年金領81個月就超過一次金。

5.年金可以比一次金多領2488,320元。

 

10:勞保年金施行後,勞工是不是只能領年金?可不可以選擇一次請領?

答:

為考慮現在已加保勞工的權益,如果是在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或其遺屬都可以在請領失能、老年或遺屬給付時,依現行規定選擇一次請領或按年金規定請領年金給付

 

11:年金施行後第一次參加勞保者,有選擇一次請領現制失能、老年或遺屬給付的權利嗎?

答:

年金施行後才第一次參加勞保者,只能請領勞保年金,沒有可以選擇一次請領現制失能、老年或遺屬給付的權利。

 

12: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何計算?(19條第3項第1

答:

年金給付以「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13:現制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何計算?有改變嗎?(19條第3項第1款但書

答:

現制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按退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並未變更。

 

14:除年金給付、現制老年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何計算?(19條第3項第2

答:

其他保險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遺屬津貼、職業傷病補償一次金等,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5:失能年金實施後,如何認定失能程度發給年金?(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1

答:

失能年金係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為保障對象,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等事項之給付標準。

 

16: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失能年金條件時,得否選擇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第53條第4

答:

為兼顧現有保險年資者之權益,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亦得選擇現制一次金給付。

 

17:失能年金給付如何計算?(第53條第2項)

答:

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1.55%)×保險年資;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舉例: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平均月投保薪資20,000,保險年資5

每月年金金額: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18:勞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有眷屬,其失能年金有無加發補助?(54條之2

答:

請領失能年金的勞工,有下列眷屬時,每1人加發25眷屬補助,最多加發50

1.配偶: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第2款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

2.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

舉例: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平均月投保薪資20,000,保險年資5年。有眷屬2人。

每月年金金額: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4,000×(150)6,000

 

19:因為職業災害造成的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何發給失能年金給付?(54條第2

答:

因為職業災害而導致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按普通事故年金標準發給外,另增給2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20如勞工發生失能事故,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程度,可以請領失能給付嗎?(53條第1

答:

如果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以依現行規定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21: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需要符合那些條件?(58條第1項第2

答:

(一)年滿60(二)保險年資合計滿15(三)離職退保。

 

22:世界各國請領老年年金年齡逐漸延後,我國的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是否也會延後?(58條第5

答:

考慮我國國情、顧及現有勞工權益及將來人口老化情形,所以請領老年年金的年齡在施行9年內為60,從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為61,以後2年提高165

假設:勞保年金9811日起施行。

施行時間

請領年齡

98-106

60

107

61

108

61

109

62

110

62

111

63

112

63

113

64

114

64

115

65

 

23: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可否選擇現制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有無時效限制?(58條第2項及第4

答:

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現制老年給付條件後,申請老年給付時,得選擇現制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並無時效限制

 

24:年金施行前年資已滿15年,但已經離職退保,年金施行後可以領老年年金嗎?

年金施行前保險年資皆予承認,所以勞工在年金施行後,達到請領年齡時,不需要再加保,即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5:如果年資未滿15年,還可以請領給付嗎?(58條第1項第1

答:

如果勞工年資未滿15年,在離職退保後達到請領年齡時,可以按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老年一次金。

 

26:老年年金如何計算?(58條之1

答:

老年年金之金額,依照下列2種方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13,00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0.775%)×保險年資

2)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1.55%)×保險年資

舉例: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公式(1

公式(2

3,000元+32,000×0.775%×35=11,680

32,000×1.55%×35=17,360

擇優發給:月領17,360

 

27:如果延後退休,可以領取更多的年金嗎?(58條之21

答:

為了鼓勵勞工延後退休,如果已經符合老年年金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有設計更優的展延年金,也就是每延後1年,年金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舉例:陳先生60歲時保險年資30年,繼續加保5年至65歲退職,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32,000×1.55×35=17,360

加計展延年金5年:17,360×1+20%)=20,832

 

28:如果在55歲就被迫失業,但是年資已滿15年,我可以提早領年金嗎?(58條之22

答:

如果年資已經滿15年,在未達年金請領年齡前就退保者,可以提前5年請領年金,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減給20%。

舉例:張小姐投保薪資32,000元,保險年資30年,55歲請領,減額年金32,000×30×1.55%×(1-20%)=11,904元。

 

29:現行勞工年資滿30年,就達老年給付上限45個月,未來老年年金給付有年資計算上限嗎?

答:

與現制老年給付上限45個基數比較,請領老年年金並無年資計算上限之限制,保愈久領愈多,年資完全不浪費。

 

30:有哪些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和現制有何不同?(63條第1項及第65

答:

請領遺屬年金的對象及順位與現制相同,順序分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31: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為何?(第63條第2項)

答:

1.配偶: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第2款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

2.子女、孫子女: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3.父母、祖父母年滿55,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4.兄弟姊妹: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屬可否選擇現制遺屬津貼,有無條件限制?(63條第3

答: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屬可以選擇現制遺屬津貼,無請領條件限制

 

33: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有何請領權利?(63條之11項及第2

答:

1.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2.遺屬得選擇請領現制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無請領條件限制

 

34:年金給付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領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有何請領權利?(63條之11項及第2

答:

1.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2.遺屬得選擇請領現制失能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無請領條件限制

 

35:遺屬年金給付如何計算?(63條之2

答:

1.加保期間死亡:

1)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1.55 %×保險年資;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

2)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2.領取年金期間死亡:

1)按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

2)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36:如果是因為職業災害死亡,遺屬年金如何發給?(64

答:

因為職業災害而死亡者,按普通事故年金標準發給外,另增給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37:當序遺屬存在,惟其不符合請領條件或行蹤不明未提出申請,或請領後死亡者,得否遞延由後順序之遺屬請領?(65條第2項及第3

答:

1.基於受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之順位概念,如當序遺屬存在尚未具請領資格或行蹤不明未提出申請,仍應以當序遺屬為優先適用對象。

2.惟考量我國國情及社會現況,特別規定如第1順序之遺屬尚不符合請領條件或行蹤不明未提出申請,或請領後死亡者,得遞延由第2順序之父母請領

 

38:遺屬年金實施後,是否還有喪葬津貼?(63條第1項及第63條之11項第1

答: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負責支出殯葬費的人5個月。但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負責支出殯葬費的人10個月

 

39:年金給付如何發給?(65條之12

答: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者,應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40:年金給付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嗎?(65條之4

答:

年金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予以計算調整。

 

41:勞保年資未滿15年失業後參加國民年金,勞保年資可以與國保年資合併,並請領年金嗎?(74條之2

答:

如果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加計國保年資後滿15,勞保部分的年資,可以依勞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年金。

 

42:勞保年金施行後,勞保費率如何調整?(13條第2

答:

勞保年金施行後,勞保費率訂為7.5%至13%,在施行第1年及第2年為7.5%,第3年起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13%,約19年時間調高至上限。

施行時間

費率

98

7.5%

99

7.5%

100

8%

101

8.5%

102

9%

103

9.5%

104

10%

105

10%

106

10.5%

107

10.5%

108

11%

109

11%

110

11.5%

111

11.5%

112

12%

113

12%

114

12.5%

115

12.5%

116

13%

註:扣除就業保險費率1%,實收6.5%至12

 

43:勞保年金通過後,何時實施?(79

答:

勞保年金定於9811施行

 




二.  台灣  國民年金制度內涵表(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實施要點)
http://sowf.moi.gov.tw/09/3/3d.htm#3d00

項目

納保對象及保費

加保對象

1.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強制納保。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亦應強制加保。

3.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均應強制參加國保,並自農保退保。

費率、保費

1. 第1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 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即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17,280元。第2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3. 第1年保費1,123元(17,280元×6.5%),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

4.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至70%、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至100%。

5. 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6.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費未繳納情形;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均無法享有基本保障3,000元之優惠。

7. 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1.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持續按月發給。(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3. 原住民: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1)A=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2)B=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①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③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若僅領取勞工保險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給付標準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一)未成年或(二)無謀生能力或(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1.3%發給。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喪葬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給付標準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5=86,400元。

財源籌措

財源

1.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截至96年5月累積344億元)。
2.如有不足,則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預估每年約有360億元)。
3.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台灣  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要點問答集Q&A
http://sowf.moi.gov.tw/09/3/3d.htm#3d00


壹、總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何?

答: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在地方: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問二:國民年金之保險人為何?

答:國民年金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問三: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是否有行政救濟管道?

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翌日起60日內,申請爭議審議。

 

問四:國民年金何時開辦?

答: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貳、加保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為何?

答:1.25歲至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3.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問二:已參加農保者,是否應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且原本參加農保之農民應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自農保退保;但年滿65歲以上之農保被保險人,仍繼續參加農保。

 

問三: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只要開辦時其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即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15年內,如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五:已參加勞保者,是否還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已參加勞保者,無需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六: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為何?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但被保險人死亡,則至其死亡之當日終止。

 

問七:國民年金之保險年資,可否併計?

答: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加保時,其之前的保險年資可以併計。

 

問八: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外籍配偶如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即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九:從事擺地攤或打零工者,是否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為我國社會安全網之一環,為使未正式進入職場的國民能享有保障,只要未參加軍、公教、勞保者,均都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十:小孩剛出生,可否幫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讓他老了以後可以多領一點年金?

答:國民年金保險係針對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者,故年紀太小或太大,都不在本保險範圍,且參加勞保或軍公教人員保險者也不能投保。

 

問十一:失業者是否也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失業者因沒有軍、公教、勞保保障,基本上係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問十二:現在63歲,有參加農保,就快可以領老農津貼了,是否可以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就不再發放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但只要依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繳交保費,一般國民65歲起每月就可以領超過3,000元;至於農民改參加國保後,65歲起每月則可領超過6,000元,而且都領得比現在的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多,但只要應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而不投保者,到65歲就無法領到年金給付。

 

問十三:年滿64歲農民,只需每月繳納78元保費,年滿65歲時,即可請領6,000元老農津貼,但開辦國民年金後,還需繳納8,088元(每月674元×12月),始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對於現有農民有何誘因?

答:1.有繳納保險費: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4歲,再繳納一年保費8,088元,於年滿65歲時,每月即
          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6,112元,計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年資1年(國保1年)×0.65%+3,000元=3,112元
          差額金3,000元(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參加國民年金後,年滿65歲即可請
          領差額金每人每月3,000元)
          3,112元+3,000元=6,112元

         2.未繳納保險費: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4歲,惟其至65歲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均未繳納保險費
          ,其僅能領取差額金3,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年資0年(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1.3%=
          0元
          差額金3,000元
          0元+3,000元=3,000元
          →經上開核算後,當然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費對其較為有利。

 

參、保險費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保險費率為何?

答: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最高上限至12%為止。

 

問二:國民年金之月投保金額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

 

問三:國民年金之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國民年金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依此公式計算第1年保險費為1,123元(基本工資17,280元×費率6.5%)。

 

問四: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自付60%(第1年為674元=1,123元×60%),政府補助40%(第1年為449元=1,123元×40%)。

 

問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未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1.5倍

 0

 直轄市:
 70%(786元)

 30%(337元)

 35%(393元)

 縣市:35%(393元)

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

 0

 直轄市:
 55%(618元)

 45%(505元)

 27.5%(309元)

 縣市:27.5%(309元)

 

問六:低收入戶者,是否需負擔保險費?

答:低收入戶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保險費,均由政府全額補助。

 

問七:身心障礙者,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1,123元);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重度以上

 100%(1,123元)

 0

 0

 中度

 70%(786元)

 0

 30%(337元)

 輕度

 27.5%(309元)

 27.5%(309元)

 45%(505元)

 

問八: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答:1.國民年金不設投保單位。

      2.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

      3.於次月底前勞保局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
        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例: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
          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底前完成(10月-11月)繳費。

 

問九:被保險人可否預繳保險費?

答:被保險人得預繳1年保險費。

 

問十: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可否退還?

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的保險費,則可以退還。

 

問十一: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應如何處置?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採柔性強制方式處理,亦即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

 

問十二:被保險人如無力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應如何處置?

答:被保險人如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問十三: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罰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問十四:一時找不到工作或家裡貧窮者,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答:1.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4.失業或確實繳不出保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問十五:被保險人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可否請領給付?

答: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之前,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問十六:保險人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期間,其保險費是否仍計收?

答:保險費仍應計收。

 

問十七: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有欠費情形,可否補繳?

答: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可以補繳10年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惟如欠費逾10年以上,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並可併計保險年資,超過10年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不得併計。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併計保險年資。
       例:國民年金開辦時其年滿47歲,迄年滿65歲時,均未繳納保險費,時間長達18年,如要補繳保險費,其僅能補繳最近10年(55歲至65歲)之保險費及利息,前8年(47歲至55歲)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補繳,年資亦不併計。

 

問十八:應繳納之保險費超過10年未繳,有何影響?

答: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

 

問十九: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答:國民年金係採柔性強制,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無法享有基本保障年金(3,000元或4,000元)之優惠。

 

問二十:國民年金開辦時,各年齡層被保險人之自付保費、月領金額及費率等為何?

答:如下表。
 

基本工資:

17,280元

 

 

 

 

基本費率:

6.5%,每兩年調高0.5%,至12%

 

 

 

 

每年所得替代率:

1.3%

 

 

 

 

 

 

 

 

 

 

 

單位:元

開辦時
加保年齡

年資

自付保費
總計

月領金額

17年總計
領取金額

 

開辦後
年數

費率

民眾
月繳

64

1

8,088

3,112

634,848

1

6.50%

674

63

2

16,176

3,225

657,900

2

6.50%

674

62

3

24,888

3,337

680,748

3

7.00%

726

61

4

33,600

3,449

703,596

4

7.00%

726

60

5

42,936

3,562

726,648

5

7.50%

778

59

6

52,272

3,674

749,496

6

7.50%

778

58

7

62,220

3,786

772,344

7

8.00%

829

57

8

72,168

3,899

795,396

8

8.00%

829

56

9

82,740

4,011

818,244

9

8.50%

881

55

10

93,312

4,123

841,092

10

8.50%

881

54

11

104,508

4,236

864,144

11

9.00%

933

53

12

115,704

4,348

886,992

12

9.00%

933

52

13

127,524

4,460

909,840

13

9.50%

985

51

14

139,344

4,572

932,688

14

9.50%

985

50

15

151,788

4,685

955,740

15

10.00%

1,037

49

16

164,232

4,797

978,588

16

10.00%

1,037

48

17

177,300

4,909

1,001,436

17

10.50%

1,089

47

18

190,368

5,022

1,024,488

18

10.50%

1,089

46

19

204,048

5,134

1,047,336

19

11.00%

1,140

45

20

217,728

5,246

1,070,184

20

11.00%

1,140

44

21

232,032

5,359

1,093,236

21

11.50%

1,192

43

22

246,336

5,471

1,116,084

22

11.50%

1,192

42

23

261,264

5,583

1,138,932

23

12.00%

1,244

41

24

276,192

5,696

1,161,984

24

12.00%

1,244

40

25

291,120

5,808

1,184,832

25

12.00%

1,244

39

26

306,048

5,920

1,207,680

26

12.00%

1,244

38

27

320,976

6,065

1,237,260

27

12.00%

1,244

37

28

335,904

6,290

1,283,160

28

12.00%

1,244

36

29

350,832

6,515

1,329,060

29

12.00%

1,244

35

30

365,760

6,739

1,374,756

30

12.00%

1,244

34

31

380,688

6,964

1,420,656

31

12.00%

1,244

33

32

395,616

7,188

1,466,352

32

12.00%

1,244

32

33

410,544

7,413

1,512,252

33

12.00%

1,244

31

34

425,472

7,638

1,558,152

34

12.00%

1,244

30

35

440,400

7,862

1,603,848

35

12.00%

1,244

29

36

455,328

8,087

1,649,748

36

12.00%

1,244

28

37

470,256

8,312

1,695,648

37

12.00%

1,244

27

38

485,184

8,536

1,741,344

38

12.00%

1,244

26

39

500,112

8,761

1,787,244

39

12.00%

1,244

25

40

515,040

8,986

1,833,144

40

12.00%

1,244

˙開辦時年齡39歲至64歲,給付計算公式依A式: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開辦時年齡25歲至38歲,給付計算公式依B式:
    B式=月投保金額× 1.3%×保險年資
˙我國65歲國民平均餘命約17年,爰以17年計算可領取年金總額
˙不考慮物價指數,以目前幣值計算

 

肆、保險給付篇

問一: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國民年金給付計有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四種。

 

問二: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請領規定為何?

答: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制內。

 

問三:請領年金給付後,年金給付金額會調整嗎?

答:會,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問四:同一種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答:不可以,因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保險給付。

 

問五: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等二種以上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問六: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可否調閱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

答:保險人(勞保局)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均不得拒絕。

 

問七: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如未依規定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置?

答:保險人(勞保局)可限期令其補正。

 

問八: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否加以查證?

答: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問九:領取年金給付者若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辦理?若有溢領情形,保險人(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答:1.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保險人(勞保局)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問十: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應如何辦理?

答: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問十一:被保險人可否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答:被保險人可以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如為保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但申請以1年1次為限,且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1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

 

問十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惟喪葬給付除外。

 

問十三: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保險給付,但對於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仍應發給保險給付。

 

問十四: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不予核發保險給付。

 

問十五: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國民年金時,應如何辦理?

答: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問十六: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為何?

答: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問十七:國民年金法之相關給付權利,是否可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的?

答:領取國民年金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問十八: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貼或6,000元老農津貼者,是否會因國民年金之開辦受到影響?

答:國民年金實施後,敬老津貼、老農津貼都雖已整併入國民年金制度,但原已領取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者,其原領取津貼之權益,仍受到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伍、老年年金給付篇

問一: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年滿65歲。

 

問二: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答:有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三: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1.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2.惟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
               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
               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例: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35年=7,862元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7,862元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11年=2,471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4,236元
                       3.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8年=3,899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8年=1,797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3,899元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納入本保險之退休勞工,於年滿65歲時,應依A式或B式請領老年年金?

答:開辦後15年內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退休勞工,原得以A式計給,惟如已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依B式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問五:請領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單一窗口設計為何?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採單一窗口請領,即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理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以簡化作業。

 

問六: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問七: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65歲時,於年滿65歲時可否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已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不予退保並持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領取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以保障其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問八: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情形之一: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
           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問九: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如何計算?

答: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扣除: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400萬元為限。

 

問十: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老年農民,如何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老年農民,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改依國保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並得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1.申領時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2.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87年11月11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
          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
        3.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於87年11月11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
          已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
 

問十一: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含3,000元差額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如何請領?

答: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含3,000元差額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之。

 

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篇
 

問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二: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
         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
         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問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身心障礙年金?

答: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問四: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1.加保期間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1.參加國保年資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10年=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核發基本保障年金4,000元
              2.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35年=7,862元
                  每月可領身心障礙年金7,862元
 

問五: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計?

答: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申領時其勞保年資得以併計。
       例:參加國保20年後,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前曾參加勞保年資5年,得予併計。
              要國保原可領:17,280元×1.3%×20年=4,493元
              加計勞保年資後可領:17,280元×1.3%×25(20年+5年)=5,616元
              (5,616元-4,493元=1,123元,由勞保基金撥還。)
 

問六: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為何?

答:1.加保前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年滿65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七:保險人是否需定期查核身心障礙程度?

答: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必要時,並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

 

問八: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誰負擔?

答: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負擔。

 

問九: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答: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核發。

 

問十: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如障礙程度減輕,何時停止核發?

答: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規定時,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問十一:保險人(勞保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是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費用由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柒、喪葬給付篇
 

問一:喪葬給付之給付要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得請領喪葬給付。

 

問二:喪葬給付之給付標準為何?

答: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問三: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死亡,除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外,若其留有遺屬,並符合請領條件時,其遺屬還可以請領至少每月3,000元遺屬年金,以進一步保障其家人。

 

問四:喪葬給付發給對象為何?

答:由支出殯喪費之人領取之,並以1人請領為限。

 

問五:支出殯葬費之人有1人以上時,如何處理?

答:喪葬給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捌、遺屬年金給付篇

問一: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問二: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問三:遺屬年金由第1順位請領時,第2順位可否再請領?

答:不可以,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再請領,且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不得請領。
       例:遺屬年金已由第1順位配偶請領時,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另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如再婚(喪失請領
             條件)或死亡時,原所申領之遺屬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當月起,不再核發遺屬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亦不得再申領。
 

問四: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1.被保險人死亡: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問五: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問六:遺屬年金給付何時應停止發給?

答:1.配偶再婚。
      2.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3.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5.失蹤。

 

玖、保險基金及經費篇

問一: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來源為何?

答:1.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2.保險費收入。
      3.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4.利息及罰鍰收入。
      5.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6.其他收入。


問二:國民年金之財源籌措方式為何?

答:1.首先以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2.如有不足,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
      3.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問三:國民年金保險人事及行政管理之經費如何編列?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編列經費上限,且該經費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負擔,而非由保險基金支付。

 

問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可否作其他用途使用?

答:國民年金之基金除國民年金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

 

問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由何單位辦理?

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由保險人(勞保局)運用,而保險人為使該基金之運用更為靈活,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通過,保險人(勞保局)亦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問六: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誰負擔責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拾、罰則篇
 

問一:不當領取保險給付之罰則為何?

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時,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問二: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何處理?

答: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期限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勞保局)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問三:國民年金法所定之罰鍰,由何機關處罰?

答: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勞保局)負責辦理。

 

問四:流浪漢如沒有加保也沒有給予處罰,是否會造成民眾參加國民年金之意願低落?

答:國民年金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考量部分人士可能無力負擔,逾期未繳納保費者,不加徵滯納金,但仍須負擔利息,且無力一次繳納保費者,也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不加保沒有罰則,只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拾壹、附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如何請領3,000元差額金?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改參加國保為被保險人且年滿38歲未滿65歲農民,於年滿65歲時,如仍為國保被保險人,且符合原老農津貼申領條件者,得向保險人(勞保局)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問二: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漁民,如何請領3,000元差額金?

答:國民年金法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且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65歲時,如為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得向保險人(勞保局)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問三: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住民原領之敬老津貼,是否受到影響?

答:1.暫時維持現制,年滿55歲之原住民,如無下列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至年滿65歲前1個月為止。
          (1)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惟需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原民會每5年檢討1次。
 

 

 


 

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Q&A:    內政部  中華民國978

Q1: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是家庭收入較低者,政府是否會提高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標準為何?

答: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0

直轄市:

70%(786)

30%
(337
)

35%(393)

縣市:35%(393)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0

直轄市:

55%(618)

45%
(505
)

27.5%(309)

縣市:27.5%(309)

 

Q2: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答:

(一)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60%定之。

(二)以97年為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網址:http://www.stat.gov.tw/lp.asp)最近一年(95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如下:

         地區

項目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金門縣

連江縣

97年最低生活費

14,152

10,991

9,829

6,500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7,425

(三)另內政部網站(http://sowf.moi.gov.tw)亦會定期公布每年各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或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Q3:為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核基準為何?

答:以97年為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核基準如下

地區

補助基準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金門縣

連江縣

97年最低生活費

14,152

10,991

9,829

6,500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17,425),補助保費70

17,425

16,487

14,744

9,750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6,137),補助保費55

17,425(不含)

26,137

16,487

21,982(不含)

14,744

19,658(不含)

9,750

13,000(不含)

註:97年台灣地區(含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7,425元。
 

Q4: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答: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Q5:「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答:

(一)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如附件1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二)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如附件2,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如附件3,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Q6: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Q7: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答:

(一)申請認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2)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無謀能力之證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5)在學(指就讀公立學校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外國學歷之學校,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且在校就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請未尋獲之證明。

(二)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以下驗證之程序:

1於國外製作者,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該中文譯本如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2、在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辦理驗證)。該中文譯本如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Q8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如何得知是否核定補助保費?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答:

(一)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受理機關可能情形有二: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故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向哪一單位提出,應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情形而定【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委任(辦)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經審核後,會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並主動定期將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料匯送勞保局,由勞保局依補助比率開立繳費通知單。申請人可核對繳費通知單與核定結果是否符合。

(三)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向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Q9: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有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答:各級政府負擔之保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故申請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戶籍遷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區域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時,得不用重新申請。

 

Q10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出原直轄市、縣(市)後再遷回,或退保後再加保時,是否須重新申請?

答:無須重新申請。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於核定之日起兩年內,如因戶籍遷徙或加、退保致資格變更者,戶籍遷回原直轄市、縣(市)或在加保時,於該直轄市、縣(市)區域,得無庸重新申請。

 

Q11: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答: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Q12:經審核不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者,如對補助比率不服,應向何機關提出訴願?

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審核,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如對核定結果不服,可逕向核定之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訴願,並由該核定機關函轉上一級機關(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理。
 

附件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

5條之1

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

資核算。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5條之2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5條之3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

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附件 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

95年各業受雇員工經常性薪資  單位:元

項目    

行業、職類

平均經常性薪資

工業及服務業

23,841

  專業人員

30,069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25,550

  事務工作人員

22,778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21,567

  技術工及機械設備操作工

22,655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19,238

工業

23,692

  專業人員

29,692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25,330

  事務工作人員

22,733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22,293

  技術工及機械設備操作工

22,389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19,303

服務業

24,132

  專業人員

30,755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25,974

  事務工作人員

22,850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19,029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20,807

  技術工及機械設備操作工

23,627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http://www.cla.gov.tw/cgi-bin/


 

** 國際網路金流(網路銀行)中文註冊教學: Skrill (Moneybookers)  OKPAY   Payza(Alertpay)   E-Gold


免責聲明
閱覽本網站時,您必須明確了解並同意:
本網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

且 本網站不保證以下事項:
(1)本網頁內容將符合您的需求,
(2)本網頁內容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免於出錯,
(3)由本網頁內容之使用或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4)您經由本網頁內容取得之任何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您的期望。

是否經由本網頁內容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
因前述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您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您應負完全責任。
您自本網頁所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任何形式,均不構成本網站之保證。


以上, 請您在同意本站聲明的前提下,再繼續瀏覽本站!
------------------------------------------------------------------------------------------------------------------
更感謝您的支持與鼓勵,
讓我們共同在網路上找尋一些更便利的資源
..^^

 

■本網頁歡迎自由連結!    http://saving.cc   http://nsn.com.tw   http://lotto246.com

歡迎光臨 [超級大樂透] 論壇   歡迎光臨 殺毒論壇 討論

Copyright © saving.cc Some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係採用 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 授權條款 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