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个人综合所得税.电子网络报税软件下载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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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税] (2012年5月) 申报100年个人综合所得税
申报日期:2012年05月01日至05月31日

2012年网络报税

网络报税软件下载网页:
http://tax.nat.gov.tw/info_IRX_download.html



** 相关资料:

一般扣除额(标准扣除额,非列举):  单身:  76000元,  夫妻合并申报: 152000元.

扶养亲属 免税额:  69岁以下: 82000元,  70岁以上: 123000元.
 
 

 

网络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参考数据

财政部电子申报软件网络下载处:
http://tax.nat.gov.tw/info_IRX_download.html

* 网络申报分 三种:(适合有计算机且可上网者,可以网络上传报税数据! 若有需要证明数据才需要再邮寄.)

1. 自然人IC卡凭证 :
(1) 先去户政事务所申请自然人凭证IC卡. (全省户政事务所皆可申请,可跨区申请,需带身分证和275元,部分地区也许在报税期间还会送卡片阅读机.)
(2) 再购买卡片阅读机(大约200元左右), 安装卡片阅读机驱动程序.
再下载网络报税软件, 优点是可从网络下载到去年的所得数据申报.

2. 金融凭证 (网络银行或网络下单或网络保险凭证) :
(1) 申请到
特定某几家的股票网络下单的凭证档案, 或网络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凭证档案.
(2) (不需要购买卡片阅读机, )
再下载网络报税软件, 优点是可从网络下载到去年的所得数据申报, 且不需要用到卡片阅读机!

金融凭证相关信息,可参阅:   http://itax.twca.com.tw/

3. 身分证+户口簿户号 :
上述两种方法都没有的话, 只要下载网络报税软件 再输入自己身份证字号和家中户口簿上的户号(户号类似:A1234567这种编码),
(1) 不需要卡片阅读机!
(2) 不可网络下载个人去年所得数据, 得乖乖的自己把扣缴凭单上的数据一笔一笔输入.


PS. 假如网络下载的个人扣缴数据有缺漏, 手中却有收到该扣缴凭单的话, 还是得自己乖乖的补上去!

 
** 使用网络报税软件的流程:

1. 下载报税软件:
http://tax.nat.gov.tw/info_IRX_download.html

2. 执行该EXE压缩档案,安装软件!

3. 执行主程序.(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

4. 选择[网络申报]或是[二维条形码申报]

5. 选择[网络报税]者,再选择自然人IC卡凭证, 网络银行或网络下单凭证, 身分证+户口簿户号

6. 选择 自然人IC卡凭证, 金融凭证 (网络银行或网络下单或网络保险凭证) 者, 可以直接[下载当年度所得,扣除额,税籍资料]

7. 全部选取之后, 再选择 [带入], 就会将所得与地址等相关数据,自动带入报税软件, 可以节省输入的时间.
(网络下载的个人税籍数据不一定完整,假如已收到的扣缴凭单 未在带入清单之中,请自行手动输入补上!)

8. 使用报税软件输入报税相关数据和计算.

9. 选择[网络报税]者,可直接网络上传申报数据. (假如有特别需要查核的数据,才需要再邮寄至各地区国税局.若无则免邮寄!)
选择[二维条形码申报]者,则是打印申报数据. 加附应查核的资料, 一并邮寄至各地区的国税局.
 
** 相关资料:

一般扣除额(标准扣除额,非列举):  单身:  76000元,  夫妻合并申报: 152000元.

扶养免税额:  69岁以下: 82000元,  70岁以上: 123000元.
 

 

 

网络报税相关数据(转载自98年网络报税软件说明文件)

什么人应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1. 凡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全年综合所得总额不超过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的合计数(如下表)者,除有下列1、2的情形仍应办理申报外,得免办结算申报(于计算时,
    有薪资所得可再减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年满70岁的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每人可再减除免税额41,000元)。
    1、有扣缴税款或可扣抵税额依法可申请退税者,应办理申报才能退税。
    2、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办理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者,应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并同一般申报书办理申报。
     
受扶养亲属人数 0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免办结算
申报标准
无配偶 158,000元 240,000元 322,000元 404,000元 486,000元 568,000元
有配偶 316,000元 398,000元 480,000元 562,000元 644,000元 726,000元
  1. 执行业务者如未办理结算申报,经依照财政部发布收入及费用标准核定有执行业务所得者,除补税外尚应依法处罚,为保障您的权益,务请依法办理结算申报。

什么是免税额?

年满70岁〔民国28年(含该年)以前出生〕的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尊亲属,每人免税额123,000元,
其余申报受扶养亲属及未满70岁的纳税义务人、配偶,每人免税额82,000元。
民国98年结婚或离婚者,可选择合并或分别申报;若属分居状态,无法合并申报者,仍应于申报书上填写配偶的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并注明"已分居"字样。
 

什么是扣除额?

扣除额包括一般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

  1. 一般扣除额: 分为标准扣除额及列举扣除额2种,需择一填报减除,二者不得并用。经选定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者,或因未填列列举扣除额亦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经依规定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以及未办理结算申报者,经稽征机关核定后,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
    1. 单身者扣除76,000元,夫妻合并申报者,扣除152,000元。
    2. 列举扣除额:请参阅列举扣除额。
  1. 特别扣除额:
  1.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有薪资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4,000元,全年薪资所得未达104,000元者,仅得就其全年薪资所得总额全数扣除。
  2.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的财产交易损失(须检附有关证明损失的文据),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后3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财产交易损失的计算,参照:所得数据(8)财产交易所得的计算。
  3.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储蓄性质信托资金的收益(扣缴凭单元格式代号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缓课记名股票,于转让、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放弃适用缓课规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时的营利所得(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元格式代号为71M者),合计全年不超过27万元者,得全数扣除,超过27万元者,以27万元为限。但依邮政储金汇兑法规定免税的存簿储金利息、依所得税法规定分离课税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分离课税的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利息不包括在内。
  4. 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须检附该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病人(须检附专科医生的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影本,不得以重大伤病卡代替),每人可减除104,000元。
  5.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的子女就读学历经教育部认可大专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学费(须检附缴费收据影本或其它足资证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实际发生数为限,已接受政府补助者,应以扣除该补助的余额在上述规定限额内列报。但就读空大、空中专校及五专前3年者不适用本项扣除额。

 

什么是列举扣除额?

下述各种费用有确实的证明或收据,且不超过法定限额部分,可申报减除。

  1. 捐赠:
    对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的法人组织或依其它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及依法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的公益信托的财产,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的捐赠、对政府的捐献,及依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出资赞助维护或修复古迹、古迹保存区内建筑物及历史建筑的赞助款,不受金额限制。须附收据正本供核。以购入的土地或符合殡葬管理条例设置的骨灰(骸)存放设施捐赠者,应检附A.受赠机关、机构或团体开具领受捐赠的证明文件B.购入该捐赠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设施的买卖契约书及付款证明,或其它足资证明文件。以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捐赠者,应取具受赠单位载有于98年度股票出售价金的收据或证明文件。

     
  2. 保险费: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的保险费(含劳保、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农保、学生平安保险、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实际发生的保险费未达24,000元者,就其实际发生额全数扣除。但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全民健康保险费,由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的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缴纳者,得不受金额限制,全数扣除。须检附收据正本或保险费缴纳证明书正本,由机关或事业单位汇缴的员工保险费(由员工负担部分),应检附服务单位填发的证明。

     
  3. 医药及生育费: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和生育费用,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为限,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须检附填具?头的单据正本,单据已缴交服务机关申请补助者,须检附经服务机关证明的该项收据影本。

     
  4. 灾害损失: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如地震、风灾、水灾、旱灾、火灾等损失,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不得扣除。须检附稽征机关(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于灾害发生后调查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

     
  5.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1. 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应符合下列各要件:
      1. 房屋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2.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98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以户口簿影本为证),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3. 取具98年度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单据正本。
      4. 如属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5. 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2. 购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该项利息支出减去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ZD)后的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即0≦ZK-ZD≦300,000元。
    3. 利息单据上如未载明该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补注及签章,并提示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
    4. 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名义借款者不得列报扣除,惟如确系用于购置自用住宅并能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所有权状、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等,仍可列报。如因贷款银行变动或换约者,仅得就原始购屋贷款未偿还额度内支付的利息列报,应提示转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清偿证明书或建筑物登记誊本手抄本及建物异动清单或建物索引(须含转贷或换约前后数据)等影本供核。

     

  6. 房屋租金支出: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并应详填申报书附表二注2的承租房屋坐落地址,且须检附:A.承租房屋的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B.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于课税年度于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的房屋于课税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切结书。
  1. 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之捐赠:
    1. 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且每一申报户每年对各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各该申报户当年度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20%,其金额并不得超过20万元。但有该法第19条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者(如:对于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人资格经撤销者的捐赠、收据格式不符者、或捐赠的政治献金经拟参选人依规定返还或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等),不予认定。
    2. 对政党的捐赠,政党推荐的候选人于97年度立法委员选举平均得票率未达2%者(98年度因未办理立法委员选举,故以上次(97年度)选举的得票率为准,其中平均得票率达2%者为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新党、台湾团结联盟及无党团结联盟)或收据格式不符者,不予认定。

       
  2.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之竞选经费:
    候选人自选举公告发布日起至投票日后30日内,所支付与竞选活动有关的竞选经费,于规定最高金额内减除政治献金及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3条规定政府补贴竞选经费后的余额,可于投票日年度列报扣除。应检附文件:
    1. 已开立政治献金专户收受政治献金者,应检附向监察院申报的会计报告书影本、经监察院审核完竣的拟参选人政治献金收支结算表及选举委员会通知领取竞选费用补贴的相关档。
    2. 未开立政治献金专户收受政治献金者,应依政治献金法第20条第3项第2款规定项目将竞选经费分别列示,并检附竞选经费支出凭据及选举委员会通知领取竞选费用补贴的相关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3. 私立学校法第62条规定的捐赠
    个人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该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条文施行前已设立的财团法人私立学校的捐款,金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得全数列举扣除。须检附收据正本以供查核。

    以上这些实际支付或损失数额,叫做「实际发生的金额」,但并不一定全部可以扣除,例如没有确实的证明或收据者,或即使证明、收据齐全,而超过一定比例的超限部分,均不可以扣除,经减去这些不可以扣除的数额后,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金额」。

什么是受扶养亲属?

纳税义务人本人及配偶申报扶养的亲属,必须合于下列规定条件之一:

  1. 直系尊亲属年满60岁者,或虽未满60岁但没有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须检附无谋生能力适当证明文件)。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养直系尊亲属,应由兄弟姊妹间协议推定其中一人申报扶养,请勿重复申报。
  2. 子女未满20岁者〔民国79年(含该年)以后出生者;纵有所得,亦不得单独申报,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满20岁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须附在学证明或医师证明等)。78年出生者可选择单独申报或与扶养人合并申报。
  3. 同胞兄弟姊妹未满20岁者,或年满20岁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须检附在学证明或医师证明等)。
  4. 纳税义务人其它亲属或家属(如伯、侄、孙、甥、舅等),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家长家属相互间)及第1123条第3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须另检附医师证明或其它适当证明文件),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但受扶养者的父或母如属现役军人或托儿所、幼儿园、公私立国民中小学的教职员,不得列报减除(须另检附受扶养者的父母亲非属前述免税者的适当证明文件 ,注(i))。申报扶养其它亲属或家属,须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1)纳税义务人与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它亲属或家属,同一户籍者:户口簿影本或身分证影本或其它适当证明文件。
    (2)纳税义务人与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它亲属或家属,非同一户籍者: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的切结书或其它适当证明文件。
     

注:

  1. 可检附受扶养者父母服务机关掣发的在职证明或薪资所得的扣缴凭单或投保单位开立全民健康保险的缴费收据或其它适当证明文件。
  2. 在学证明可利用当年度的缴费收据、学生证正反面影本、毕业证书影本或在学证明书,国外留学或就读军事学校者,可比照办理。
  3. 纳税义务人的配偶或扶养亲属为无国民身分证的华侨或外国人者,其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栏请依居留证的统一证号栏项数据填注,若居留证无统一证号栏项或未领有居留证者,请填注公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个字前两个字母。(例:姓名Carol Lee,公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应填写为: )申报时应检附足资证明亲属关系及确有扶养事实的文件,供稽征机关核认。
  • 使用[加载扶养所得亲属数据、扣除额数据]选单加载数据,其亲属数据需先于本页新增完成,系统才能将对应数据加载
如何计算综合所得净额?

综合所得总额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后之余额即为综合所得净额。

  1. 什么是综合所得总额?

就是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取得下列各类所得的合计: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退职所得、其它所得等。

  1. 什么是营利所得?

包括:

  1.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属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余。(请依扣(免)缴凭单填写)
  2.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请依股利凭单填写)
  3. 合伙事业的合伙人每年度应分配的盈余总额或独资资本主每年自独资经营事业所得的盈余总额,请依营利事业投资人明细及分配盈余表填写
  4. 个人一时贸易的盈余
  5. 合于盈余转增资缓课规定(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6条、第17条后段及奖励投资条例第13条)的新发行记名股票于转让、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时的面额部分(或面额加计所含可扣抵税额合计数),但实际转让价格低于面额时为转让价格(或转让价格加计所含可扣抵税额合计数)。(请依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填写)

※股利所得中含有借入有价证券所分配的股利者:借券人于跨越除权除息基准日仍持有借入有价证券,其所领取股利如嗣后已返还出借人,该部分股利免计入借券人的综合所得总额,所含可扣抵税额亦不得抵缴借券人的应纳税额。借券人申报减除该部分股利时,请依有价证券借贷交易权益补偿转开专用凭单填写。

  1. 什么是执行业务所得?
  1. 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工匠和表演人及其它以技艺自力营生者的业务收入或演技收入,减去必要费用或成本后的余额(请检附收入明细表及损益表供稽征机关审查。执行业务者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的帐簿文据者,稽征机关得依查得数据或财政部颁订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2. 个人取得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的钟点费收入,全年合计不超过18万元者,得全数扣除,但超过限额者,就超过部分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以其余额申报为执行业务所得。
  1. 什么是薪资所得?

就是在职务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各种补助费和其它给与(如车马费等)。

  1. 什么是利息所得?

是指公债(包括各级政府所发行的债券、库券、证券及凭券)、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金融机构的存款(含公教军警人员退休金优惠存款)及其它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储蓄性质到期可还本的有奖储蓄券中奖的奖金。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及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分离课税的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亦即免予填报,已扣缴的税款,亦不得抵缴应纳税额或申报退税。

  1. 什么是租赁所得和权利金所得?
  1. 租赁所得
  1. 租赁所得是指下列收入,减去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余额:
    • 财产出租的租金收入
    • 财产出典的典价经运用而产生的收入
    • 因设定定期的永佃权和地上权而取得的各种收入
    • 财产出租所收的押金或类似押金的款项,或财产出典而取得的典价,按照年息1.39%的利率计算租赁收入
  2. 必要损耗及费用(如申报书附表一的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向金融机构借款购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可逐项举证申报;如不逐项举证申报,本年度规定的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土地的收入仅得扣除该地当年度缴纳的地价税,不得扣除43%必要的损耗和费用。
  3. 将财产无偿借与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应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
  4. 将财产无偿借与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者,除能提出无偿借用契约(须经双方当事人以外的2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并依公证法办竣公证)供核外,应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
  5. 财产出租申报的租金显较当地一般租金为低,稽征机关得参照当地一般租金调整计算租赁收入。
  6. 申报租赁所得时所须填写的房屋税籍编号,请参见该屋的房屋税缴款书「税籍编号」抄填,如A01237654321。
  1. 权利金所得是指:

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和各种特许权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权利金收入,减去合理而必要损耗及费用(应举证)后的余额。

  1. 什么是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

就是以自己的劳力从事农业耕作、渔捞、畜牧、造林、采矿等所得到的各种收入,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1. 什么是财产交易所得?

是指财产及权利因买卖或交换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出价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去原来取得时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费用后的余额。
(2)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去继承时或受赠与时该项财产或权利的时价,和继承后或受赠与后的一切改良费用后的余额。
 

但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税。出售或交换房屋所得归属年度,以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日期的年度为准;拍卖房屋以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日期所属年度为准。

注:个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价格的金额,如检附私契及价款收付纪录、法院拍卖拍定通知书或其它证明文件,经稽征机关查核明确,惟因未划分或仅划分买进或卖出房地的各别价格者,应以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的差价,按出售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的比例计算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

  1. 什么是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

就是参加各种竞技比赛或各种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成本准予减除。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如统一发票、公益彩券中奖奖金(粉红色扣免缴凭单),仅须扣缴税款,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亦即免予填报,已扣缴的税款,亦不得抵缴应纳税额或申报退税。

  1. 什么是退职所得?

就是个人领取的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的养老金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年金保险的保险给付等所得,但不包括领取属于历年自薪资所得中自行缴付的储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提缴的年金保险费,于提缴年度已计入薪资所得课税的部分及其孳息。

  1. 什么是其它所得?

上开第(二)至第(十)以外的所得,以其收入减去因取得此项收入而支付成本及必要费用(须检附单据或证明文件)的余额为所得额。但职工福利委员会发给的福利金,无成本及必要费用可供减除。

  1. 什么是变动所得?
  1. 自力经营林业的所得(属自力耕作所得),受雇从事远洋渔业,于每次出海后一次分配(非按月支领)的报酬(属薪资所得)及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征收而依平均地权条例第77条或第11条规定取得的地价补偿(属其它所得)
  2. 个人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遗族依法令或规定一次领取的抚恤金或死亡补偿与退职所得合并计算后,超过定额免税的部分(属其它所得)。以上各项变动所得,得仅以所得的半数填入各该类所得总额栏,计算当年度所得。

请依您的所得逐笔申报

  • 数据输入区会出现[加载配偶或扶养亲属所得资料、扣除额数据]按钮,参阅下图一、二;此提供欲归入同一申报户,但其所得资料未归入同一申报户者,无法直接使用纳税义务人本人下载所得数据;若其所得资料已归属申报者同一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可由纳税义务人凭证下载,则不需此功能。
  • 不论使用者采用何种方式登入,皆可使用[加载配偶或扶养亲属所得数据、扣除额数据]选单中任一选项,加载其扶养亲属数据;请注意!加载数据时,其凭证或汇入档,其申请者不可为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避免数据重复加载,此类数据于程序登入时,由主菜单选项中加载。
 

什么是投资抵减税额?(须检附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或余额表)

  1. 个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8条规定,原始认股或应募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业、重要投资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因创立或扩充而发行的记名股票,持有时间达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该股票价款20%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综合所得税额(AF)。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得在以后4年度内抵减;其投资于创业投资事业的抵减金额,以不超过该事业实际投资科技事业金额占该事业实收资本额比例的金额为限。

     
  2. 个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8条规定,原始认股或应募属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发行的记名股票,持有时间达3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该股票价款依规定抵减率计算限度内,抵减自当年度起5年内应纳综合所得税额(AF)。

     
  3. 个人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33条规定,原始认股或应募该条例所奖励民间机构因创立或扩充而发行的记名股票,持有时间达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该股票价款20%限度内,抵减自当年度起5年内应纳综合所得税额(AF)。

     
  4. 上述每一年度抵减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综合所得税额(AF)50%,但最后年度不在此限。
什么是重购自用住宅之扣抵税额?
  1. 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日起2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其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得于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转登记的年度,自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但原财产交易所得已自财产交易损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项规定于先购后售者亦适用。
  2. 自用住宅房屋指纳税义务人或配偶、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于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且于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用的房屋,须检附出售及重购年度的户口簿影本。
  3. 应检附重购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买卖契约书及收付价款证明影本(或向地政机关办理重购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转登记之契约档影本)及所有权状影本(或建物登记誊本),以证明重购的价格高于出售的价格,及产权登记的时间相距在两年以内,并同申请扣抵或退还年度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
  4. 可申请扣抵或退还的所得税额,系指出售年度(以所有权完成移转登记日所属年度为准)综合所得税确定时,因增列该财产交易所得后所增加的所得税额。
  5. 申请扣抵或退还年度,先售后购者,为重购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年度;先购后售者,为出售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年度。
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及免税额、扣除额之申报注意事项:
  • 申报者若有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将所得发生处所名称,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登打输入于所得数据页中,再于本页(A)项输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总额,然后于(C)项中 ,输入不含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之应纳税额,经系统计算可得(D)项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之应纳税额;并于(E)项输入大陆地区已缴纳所得税额,最后系统计算得(F)项可扣抵税额。请注意!若无大陆地区所得,此页数据不必输入。相关法规说明如下:

     

    1. 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将所得发生处所名称、地址及所得额详细填列,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2. 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含扣缴及自缴)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的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大陆地区所得,而依其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应检附先送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目前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的大陆地区完纳所得税证明档,供稽征机关核认。(请详填申报书附表五)。
    3. 申报大陆地区配偶、扶养亲属的免税额者,应检附居民身分证影本及当年度亲属关系证明,申报扶养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满20岁仍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应另检具在学证明或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证明;扣除额部分,应检附足资证明的文件。前述档纳税义务人应检具大陆地区公证处所核发的公证书予以证明,纳税义务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关的公证书,须先送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目前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供稽征机关核认。
 
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作业要点

壹、总则

一、为便利纳税义务人运用信息通信技术,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以因特网传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及个人所得基本税额数据完成申报,或打印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申报,或采用执行业务(其它)所得电子申报系统以因特网传输收支报告表,提供多元化申报管道,并提升稽征机关为民服务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有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之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76条、第77条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其申报程序及应填报之申报书、应检附之附件,于采用因特网传输申报(以下简称网络申报)或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申报时,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三、以网络或二维条形码申报综合所得税及个人所得基本税额之纳税义务人,免附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申报扣除之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扣除金额与其依照「稽征机关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查询课税年度所得及扣除额数据作业要点」规定查询之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扣除金额相符且合于所得税法规定部分,免检附缴费单据。但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之其它证明文件,仍应依规定检附。

()以网络申报者,免填报结算申报书,惟依所得税法、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之其它证明档、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仍须将该部分数据径送(寄)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

()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申报者,依所得税法、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之其它证明档、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应并同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申报。

四、下列案件不适用本要点之电子申报:

()所得税法第71条之1有关年度中死亡、离境之申报案件。

()逾期申报案件。

()无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之大陆人士、外籍人士之申报案件。

五、纳税义务人采用电子申报者,稽征机关后续之调查核定,与一般结算申报案件相同,悉依相关法令及规定办理。

贰、网络申报通行码

纳税义务人利用因特网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其通行码有下列3种:

一、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

二、纳税义务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加上所得年度1231日户口簿上所载之「户号」。

三、其它经财政部审核通过之电子凭证。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软件及报缴税网址:

()申报软件:

1.纳税义务人可利用因特网自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或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网站下载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软件(Windows离线登录版程序),或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或其所属各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索取相关软件光盘片。软件安装后可建立基本数据、所得数据、免税额、扣除额及抵减数据、基本税额、缴退税款等各项数据,以网络申报,或打印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办理申报。

2.纳税义务人可利用因特网于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上直接登入综合所得税结算在线申报程序(MacLinux系统使用),可建立基本数据、所得数据、免税额、扣除额及抵减数据、基本税额、缴退税款等各项数据,以网络申报。

()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tax.nat.gov.tw;财政部在线缴税服务网站网址(含信用卡及芯片金融卡):https://paytax.nat.gov.tw

二、基本数据:

()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其它经财政部审核通过之电子凭证为通行码者:

纳税义务人可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经因特网向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下载课税年度本人、配偶及未满20岁子女之税籍资料、所得及扣除额资料(如为当年度结婚或离婚者,本人、配偶数据均分开提供)。

()以纳税义务人本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加「户口簿户号」为通行码者或以二维条形码申报方式登入者:

纳税义务人须将当年度应申报之户籍数据、扶养亲属税籍数据逐笔输入于相关栏项中。已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及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办理临柜查询课税年度税籍数据、所得及扣除额资料,并以「身分证统一编号」加「户口簿户号」为通行码登入者,得将所查询之档案汇入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

()纳税义务人经因特网下载或临柜查询之数据,仅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之参考,纳税义务人仍应与实际应申报之税籍、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比对检视,作必要调整或修正后再办理申报。

三、所得资料:

()纳税义务人利用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其它经财政部审核通过之电子凭证为通行码下载或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及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办理临柜查询其课税年度所得数据之范围如下:

1.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规定于同年1月底前汇报稽征机关之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执行业务所得(格式代号9A)仅提供业别属一般经纪人(格式代号9A-76)之扣(免)缴凭单。

2.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未办理营业登记,由稽征机关依规定核算之营利所得。

()纳税义务人除利用因特网下载或临柜查询并申报之各类所得数据外,另须完整搜集且逐笔输入其它收入、成本费用及所得数据于相关栏项中。若于网络下载或临柜查询之所得数据不正确或遗漏,应向所得给付单位查明更正并核实自行输入申报。

()下列各项所得,其成本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或财政部核定之成本(损耗)及费用标准扣除必要成本及费用:1多层次传销营利所得、2执行业务所得、3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5财产交易所得、6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7其它所得。其成本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申报者,应依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

()纳税义务人利用本要点规定之电子凭证查询、下载之所得数据或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及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办理临柜查询之所得数据,均仅供申报时参考,如尚有其它来源之所得数据,仍应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致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除依规定免罚者外,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

四、免税额、扣除额及抵减资料:

()纳税义务人若有免税额、列举扣除额、特别扣除额或抵减税额数据,应逐笔输入于相关栏项中。纳税义务人得利用本要点规定之电子凭证下载或将临柜查询之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扣除额数据汇入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免再逐笔输入,惟该部分扣除额数据仅供申报时参考,仍需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始得列报扣除。

()纳税义务人输入下列免税额数据,并应依本要点壹、总则三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

1.直系尊亲属: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但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不在此限。

2.子女:年满20岁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3.同胞兄弟姐妹:年满20岁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且父或母非属免税所得身分。

4.其它亲属或家属:未满20岁或满60岁而无谋生能力,且受扶养者之父或母非属免税所得身分。

()纳税义务人输入下列扣除额数据,并应依本要点壹、总则三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

1.列举扣除额之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购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献金法规定之捐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之竞选经费、私立学校法规定之捐赠。

2.特别扣除额之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输入下列抵减数据,应依本要点壹、总则三规定另行检送相关证明文件、单据:

1.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8条及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33条规定准予抵减之税额。

2.重购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税额。

3.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

五、所得基本税额资料:

()个人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依规定应申报个人所得基本税额者,可利用电子结算申报系统办理申报:

1.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未适用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奖励,且无「特定保险给付」、「有价证券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扣除额」及「员工分红配股时价超过面额部分」等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者。

2.虽有上述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但申报户之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免办结算申报之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之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或财政部核定之成本及费用标准扣除必要成本及费用;其成本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申报者,应依规定另行检送相关文件、单据。申报以前年度有价证券交易损失扣除金额者,应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损失证明。

六、缴退税款资料:

纳税义务人依本要点规定办理申报,如有应自行缴纳税额或应退还税额者,应于缴、退税栏项输入相关数据:

()缴税:

纳税义务人得使用下列方式缴税。采便利商店、信用卡、芯片金融卡或利用自动柜员机缴税者,缴纳截止时间开放至法定申报期限后224时前(即尚未加征滞纳金前)。

1.现金缴税:

 (1) 临柜缴税:纳税义务人持以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打印附条形码之缴款书,至代收税款处缴税(可以现金或支票缴纳),并检送(附)已向代收税款处缴纳税款或提出票据交换之缴款书证明联。

  (2) 便利商店缴税:纳税义务人持以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打印附条形码之缴款书,其应自行缴纳税额在2万元以下者,得以现金至便利商店缴纳税款,并检送(附)缴纳税款之缴款书证明联。作业细节请参阅「稽征机关委托便利商店代收税款作业要点」。

2.信用卡缴税:限使用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名义持有已参加信用卡缴税之发卡机构所发行信用卡(且每一申报户以一张信用卡为限)。作业细节请参阅「信用卡缴纳申报自缴税款作业要点」。

3.转帐缴税:

  (1) 缴税取款委托书:纳税义务人利用金融机构或邮局之存款账户办理委托取款转帐缴税,以网络申报者,限输入纳税义务人或配偶之存款账号;以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申报者,限输入该申报户内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其中一人之存款账号。纳税义务人如转帐缴税账号输入错误或该账户存款不足等因素致无法提兑时,应以网络申报或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输入之存款账户为认定标准,依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2) 芯片金融卡缴税:纳税义务人持本人或他人已参与芯片金融卡缴税作业金融机构所核发之芯片金融卡,透过因特网实时扣款转帐缴税。作业细节请参阅「芯片金融卡转帐缴纳税款作业要点」。

  (3) 利用自动柜员机缴税:纳税义务人持邮局或开办自动柜员机转帐缴税作业金融机构之金融卡,至贴有「跨行:提款+转帐+缴税」标志之自动柜员机缴纳税款,免打印缴款书,但应检送(附)转帐缴纳交易明细表。作业细节请参阅「自动柜员机转帐纳税细部作业要点」。

()退税:

纳税义务人可采指定账户办理转帐退税或采退税凭单方式办理退税。采指定账户办理者,限输入该申报户内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其中一人之存款账号(属公教人员开立之优惠存款账户及非与金融信息系统联机之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均不适用)。

七、采用网络申报:

()传输申报:

纳税义务人可利用本要点贰规定之网络申报通行码,透过因特网传送申报数据办理网络申报。若非采用网络申报者,以系统打印产出之电子表格等相关书表,稽征机关得不予收件。

()回信确认:

因特网服务业者收到纳税义务人申报数据时,即回传完成申报讯息、档案编号及收执联。若纳税义务人依本要点规定需另行检附证明文件、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则增加回传挂号回函封面及应检送各项证明档单据申报表。

()更正及查询:

纳税义务人于申报期间内得透过网络重新上传更正其申报数据,惟第2次以后(含第2次)申报上传时,将覆盖前次申报资料,以本人「身分证统一编号」加「户口簿户号」办理申报者,同一日内成功传输数据次数以5次为限。逾法定申报期限后应以人工填报更正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申请更正。

()纳税义务人完成网络申报后,其依规定应检附证明文件、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之送件期限规定如下:

1.依法应行检送之其它证明文件、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应于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后10日内寄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或就近递送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代收。

2.送达日期:亲自递送者,以证明文件、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送达稽征机关之收件日为准;以挂号寄送者,以发寄邮局之邮戳日期为准。

()纳税义务人否认曾以「身分证统一编号」加「户口簿户号」为通行码办理网络申报时,视同未申报,稽征机关应注销该笔申报案件。

八、采用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申报:

()纳税义务人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打印产出之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应并同所得税法、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及相关法令规定必须检具之其它证明档、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于法定申报期限内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办理申报,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办理申报。

()申报书中之二维条形码须完整,经打印后之二维条形码结算申报书不得再涂改,如需更改内容,应修改档案重新打印申报书再行申报,以避免二维条形码内容与申报书不一致之情形。

肆、采用网络申报执行业务(其它)所得收支报告表

执行业务(其它)所得者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5条规定应申报收支报告表者,于采用网络申报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网络申报通行码:于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点选左方「密码申请」,输入执行业务(其它)所得者之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及代表人(负责人)身分证统一编号后,依序键入相关数据完成密码申请。

二、申报软件:利用因特网自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或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网站下载当年度执行业务(其它)所得电子申报软件,软件安装后,可逐笔建立执行业务(其它)所得损益计算表、收入明细表、财产目录及薪资调查表等数据,或汇入符合规定格式之媒体档案,并利用通行码透过因特网传输数据办理申报,媒体档案格式请至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网站(http://www.fdc.gov.tw)下载使用

三、更正申报:于申报期间内得透过因特网重新上传更正其申报数据,惟第2次以后(含第2次)申报上传时,将覆盖前次申报数据,同一日内成功传输数据次数以5次为限。

四、申报完成后,应于规定期限内,将联合执业合约书、扣免缴凭单申报书等附件,并同综合所得税申报相关证明文件、单据及自行缴款数据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

伍、附则

一、纳税义务人透过网络办理申报及取得数据,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及于其本人。

二、本要点各相关机构应配合事项,其细部作业程序应由各权责机构另定之。

三、本要点未规定事项,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四、本要点经财政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98年网络报税与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9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扣除额数据参考清单注意事项

您所查询之扣除额数据仅供申报时参考,仍需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始得列报扣除。

一、 您所查询之扣除额数据,系由保险人提供之保险费、金融机构提供之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部所辖大专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学费部分数据,
均为数据提供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征机关之上一年度数据,仅供申报时参考。

(一)、如依查询之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申报扣除,可免检附其缴费单据;
如申报扣除金额与本清单金额不符者,请检附缴费单据或缴纳证明书正本(教育学费得为影本)申报。

(二)、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之其它证明文件,仍应依规定检附。


二、 本清单涵盖之所得人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有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者,包括其本人、配偶及未满20岁子女之扣除额资料。
但有第(三)点规定情形者,应限制提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或子女之数据无法并同提供:
1、纳税义务人之配偶或未满20岁子女无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2、纳税义务人之子女被他人收养,于课税年度12月底前办妥收养登记。
3、纳税义务人之子女于课税年度中年满20岁或虽未满20岁惟已结婚(含课税年度中结婚)。

(二)、纳税义务人之配偶如于课税年度中死亡而数据未并同提供者,请检具除户誊本等证明文件,依相关规定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者,其本人与配偶之扣除额数据分开提供:
1、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已依规定申请将其本人与配偶之扣除额数据分开提供者。
2、纳税义务人于课税年度结婚或离婚者。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持禁止相对人查阅所得来源相关信息之保护令向稽征机关申请执行者。


三、 本清单所提供之扣除额数据范围:

(一)、保险费:

1、包含全民健康保险第一类及第六类被保险人、劳工保险(含就业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及台湾地区29家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险。
(1)全民健康保险费:
A.第一类被保险人之健保费,系投保单位代扣之当年度1月份至12月份应缴健保费;第六类被保险人之健保费,系该被保险人实际缴纳之健保费。
B.被保险人眷属人数超过3口者,该被保险人之眷属健保费,系依眷属身分证字号顺序前3口平均分摊之保险费。
C.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可扣除金额不受金额限制。
(2)前开健保费以外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公教人员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
A.劳工保险费系投保单位当年度1月份至12月份之开单应计数,不含投保单位欠费数据;
以个人身分加保之劳工保险费及国民年金保险费,则系该被保险人实际缴纳之保险费。农民健康保险费系当年度开单应计数。
B.公教人员保险提供当年度应缴保费资料。
C.台湾地区29家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险,同一被保险人于同一寿险公司同一年度缴纳保险费合计在24,000元以下者显示实际缴费金额,
24,000元以上者仅显示可扣除金额24,000元。

2、非属本清单提供范围:
(1)全民健康保险第二类及第三类被保险人之投保单位如征得被保险人或各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
可一次预收3个月或6个月保费,无法划归其年度缴纳保费资料;第四类及第五类被保险人健保费系由所属机关或各级政府全额补助。
(2)产物保险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险、军人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

(二)、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之该项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之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

1、以32家本国银行利息资料为限。但外商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保险公司之授信部门、
票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及中华邮政公司之邮政储金汇兑部门,不包括在内。

2、申报时应检视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列报规定,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1)房屋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2)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当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以户口簿影本为证),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3)如属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4)二个门牌之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3、本清单之购屋借款利息如未载明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所有权人身分证号、姓名、房屋所有权取得日等字段,
请于本清单或利息单据上自行补注及签章,并同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办理申报。

4、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名义借款者不得列报扣除,惟如确系用于购置自用住宅并能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所有权状、
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等,仍可列报。如因贷款银行变动或换约者,仅得就原始购屋贷款未偿还额度内支付之利息列报,
应提示转贷之相关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清偿证明书或建筑物登记誊本手抄本及建物异动清单或建物索引(须含转贷或换约前后数据)等影本供核。

(三)、教育学费:就读大专以上院校(不含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3年)之子女教育学费,
同一人且同一学校之缴费金额在25,000元以下者,显示实际缴费金额;
25,000元以上者,仅显示可扣除金额25,000元;惟数据提供单位仅限教育部所辖大专以上院校,军警院校尚未纳入查询,如需申报扣除仍请自行检据。


四、 无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者、身分证号重复者不予提供扣除额数据。纳税义务人之直系尊亲属扣除额资料请检具相关证件另依规定申请。
 
98年度综合所得税扣除额数据查询、下载及申报疑义解答

您所查询之扣除额数据仅供申报时参考,仍需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始得列报扣除。


1、 Q: 如何查询、下载98年度综合所得税扣除额数据?
A: 您可利用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其它经财政部同意之「电子凭证」,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经因特网向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下载,或持身分证正本亲自或委托他人至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及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满20岁子女」之扣除额资料。

2、 Q: 98年度综合所得税扣除额提供查询、下载之项目有那几项?
A: 有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共3项。

3、 Q: 缴费单据与查询、下载之扣除额数据金额不符或数据有缺漏或查询不到,可以依缴费单据申报扣除吗?
A: 可以,请检附缴费单据或缴纳证明书正本(教育学费得为影本)申报。

4、 Q: 只有网络申报所得税扣除额,才可以免附缴费单据吗?
A: 不是,不论以网络、二维或人工方式申报综合所得税,如依查询、下载之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之金额申报扣除者,均可免检附缴费单据。

5、 Q: 没有向国税局申请查询或上网下载扣除额数据,直接依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缴费资料申报,可以免附缴费单据吗?
A: 不可以,必须依查询之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之金额列报扣除者,始可免检附缴费单据。

6、 Q: 如果提供数据单位之数据或金额有错误,可是已经依照查询、下载之保险费、购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学费申报扣除,稽征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A: 各数据提供单位提供之数据或金额有错误者,稽征机关仍将依正确数据核定计算。

※保险费(7~19)
7、 Q: 提供查询、下载之保险费范围为何?那些不包括在内?
A: 1.包括:
(1)全民健康保险(第一类及第六类被保险人)。
(2)劳工保险(含就业保险)。
(3)农民健康保险。
(4)国民年金保险。
(5)公教人员保险。
(6)台湾地区29家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险。
2.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险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及第五类被保险人、军人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

8、 Q: 提供人身保险保险费之保险公司有那几家?未提供之保险公司有那些?
A: 1.包括:提供之保险公司包括29家人寿保险公司,包括:保诚、南山、远雄、宏利、安达、第一金、国华、三商美邦、全球、台湾、新光、幸福、康健、国宝、台银、中泰、国泰、中华邮政、友邦、法国巴黎、中国、富邦、宏泰、安联、大都会、保德信、国际纽约、?丰及兴农人寿保险公司。
2.未提供之保险公司有:苏黎世国际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产物保险公司。

9、 Q: 列报保险费列举扣除规定为何?
A: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保险费(含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缴纳之保险费未达24,000元者,就其缴纳数额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险费(健保费)没有金额限制,可以全数扣除。

10、 Q: 为什么查询之保险费扣除额数据与实际缴纳金额不同?
A: 1.查询、下载之健保费及劳保费资料是属于当年度1月份至12月份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应向健保局、劳保局缴纳之保险费。
2.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险,同一被保险人于同一寿险公司、同一年度缴纳保险费合计在24,000元以下者,显示实际缴费金额,24,000元以上者,仅显示可扣除金额24,000元。
3.如查得资料与申报扣除金额不符者,请检附缴费单据或缴纳证明书正本申报。

11、 Q: 收到服务单位开立之代扣保险费缴纳证明,可以将健保费及劳保费合并为一笔申报吗?
A: 不可以,只有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申报扣除金额不受金额限制,所以劳保费应与人身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合并计算,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

12、 Q: 全民健康保险第一类被保险人有那些?
A: 1.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之专任有给人员或公职人员。
2.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
3.前二点被保险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4.雇主或自营业主。
5.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

13、 Q: 全民健康保险第二类被保险人有那些?
A: 1.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
2.参加海员总工会或船长公会为会员之外雇船员。

14、 Q: 全民健康保险第三类被保险人有那些?
A: 1.农会及水利会会员,或年满15岁以上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
2.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为甲类会员,或年满15岁以上实际从事渔业工作者。

15、 Q: 全民健康保险第四类被保险人有那些?
A: 1.应服役期及应召在营期间逾2个月之受征集及召集在营服兵役义务者、国军军事学校军费学生、经国防部认定之无依军眷及在领恤期间之军人遗族。
2.服替代役期间之役龄男子。

16、 Q: 全民健康保险第五类被保险人有那些?
A: 合于社会救助法规定之低收入户成员。

17、 Q: 全民健康保险第六类被保险人有那些?
A: 1.荣民、荣民遗眷之家户代表。
2.第一类至第五类被保险人及前开第六类被保险人及其眷属以外之家户户长或代表。

18、 Q: 为何未提供第二类至第五类被保险人之健保费资料?
A: 1.全民健康保险第二类、第三类被保险人:例如,参加职业工会、海员总工会、或船长公会、农会、水利会及渔会者,投保单位如征得被保险人或各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一次预收3个月或6个月保费,无法划归其年度缴纳保费资料,请检附缴费单据或缴纳证明书正本办理申报。
2.全民健康保险第四类、第五类:例如,服兵役者、军事学校军费学生、无依军眷、军人遗族及低收入户,其健保费系由所属机关或各级政府全额补助,尚非由被保险人缴纳。

19、 Q: 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眷属人数超过3口者,如投保单位开立之缴费证明眷属数据空白,如何申报?
A: 被保险人眷属人数超过3口者(如其眷属为甲乙丙丁4人),其健保费应由其中3位眷属平均分摊列报,所查询、下载之眷属健保费,系依眷属身分证字号顺序前3口(如甲乙丙3人)平均分摊;如被保险人选择列报眷属丁替代眷属乙者,则须检附眷属丁之相关单据,且不得再申报眷属乙之健保费。

※购屋借款利息(20~26)
20、 Q: 本年度提供之购屋借款利息有那几家银行?
A: 32家本国银行,包括: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台北富邦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三信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大台北商业银行、大众商业银行、元大商业银行、日盛国际商业银行、台中商业银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永丰商业银行、玉山商业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安泰商业银行、京城商业银行、板信商业银行、高雄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华泰商业银行、阳信商业银行、万泰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湾新光商业银行、远东国际商业银行、庆丰商业银行、联邦商业银行等。

21、 Q: 如果查询、下载之数据为购屋借款利息,是否就可以于申报时列举扣除?
A: 不是,须再自行检视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列报规定,符合规定者始可列报。购屋借款利息之扣除应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

 

** 国际网络金流(网络银行)中文注册教学: Skrill (Moneybookers)   AlertPay   E-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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